宪法学重要概念定义——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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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重要概念
一.宪法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最高法。
二.宪政
所谓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宪政就是宪法的实施。
三.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四.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五.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的含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国家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的主体部分——大陆13亿人口和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个前提下,允许台湾、香港和澳门三个特殊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六.特别行政区
1982年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990年4月4日七届人1989年2月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香港基本法正式实施。
七.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八.人权
人权的内容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其内涵大致经历了三重扩展。
第一代人权即近代西方市民革命中所确立的权利,主要包括近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即所谓的“三大自由”,概称“自由权;
第二代人权则指的是在19 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运动中所提倡的权利,主要是社会权;
第三代人权则是二战之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所提倡的各种权利,其中包括各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所谓的“集体权利”。
九.基本权利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权利。十.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政治权利是民主权利,是“接近国家的自由”
十一.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不受侵犯五项内容。
十二.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也称社会权,是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以促进个人的自由和幸福,保障个人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内容始于1919年的魏玛宪法。
十三.监督权
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十四.依法治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五.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及其任务而建立起来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组织系统。简言之,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
十六.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十七.选区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
我国在选区划分上遵循了平等原则。
十八.民主制度
直接民主,又称为纯粹民主,是一种人们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的制度。(不确定)
十九.司法权
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利。(包括检察院,以法院为相应机关。)
二十.人民代表大会制
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就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选举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它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特定政治制度。
二十一.国务院
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90条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十二.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我国工人阶段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
二十三.村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十四.居民自治
性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宪法第111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监督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而设立的
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 广义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采取积极和消极的各种措施,保证宪法得到完全、正确地实施的法律制度。一切主体
采取的为保障宪法实施的各种措施都可以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
因此,宪法监督制度包括宪法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