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涉税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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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涉税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电子商务涉税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网购作为一种经济、高效、低碳的购物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电子商务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支付方式,给税务机关对其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监管带来了困难。文章从对电子商务纳税的必要性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难点,进而对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截至2010年底,中国网络零售交易总额为5131亿元,是2009年的近两倍,较2007年翻了七番,约占2010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目前,国内最大的网络零售平台淘宝网的注册用户已超过3.7亿,在线商品总数超过8亿件,这两个数字仍呈指数式增长态势。可见,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如何合理地征收电子商务税已成为学术界探讨的热点话题。
一、对电子商务课税的必要性
(一)对电子商务课税体现税负的公平
公平税负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它指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其基本功能就是政府通过各
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具体来讲,就是按照国家税制设置的原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收负担的标准和比例建立在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使每个经济组织和个人能够履行税收责任和承担纳税义务。从横向公平的角度来讲,同等条件的纳税人应承担相等的税收负担,不能因为纳税人是从事电子商务还是从事传统商务而有所区别。如果对电子商务免予征税,则必然使通过传统方式交易的市场主体处于不利的地位,进而对市场主体经营产品的价格、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选择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等产生重要的影响,并最终影响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此外,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产业造成冲击,所以,应该对两种产业都进行征税,交易方式的不同不应作为税收差异的原因,对电子商务免征税税也是有理论依据的。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我国财政收入主要源于税收、规费、罚没几个方面。其中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份额甚微,因此,税收收入对国家财政收入起决定性意义。虽然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还很低,即使征税所带来的收益也较少,但从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迅猛势头来看,对电子商务的长期免税势必会使我国的税收蒙受巨大损失。信息产业部的官员就公开表示:我国网上交易没有开发票的程序,容易导致偷税、漏税,随着网上交易的普及,这
个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目前期货、股票的上网交易额已占总额的1%,一旦上网交易大规模的启动,交易印花税等有关税收的核定和征收即成问题。据悉,有关部门正考虑草拟《互联网税收实施细则》,以杜绝网上偷、漏税的情况。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所面临的难点
(一)电子商务征管缺乏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交易方式,网络贸易的飞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交易移至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现行税法虽然规定,商品买卖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但由于现行税制是以传统实体贸易为基础建立的,因此目前无论国家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现行税法中既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相关条款,也没有对网上个人交易收入所得的性质进行明确,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方面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二)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
现行税法的征收对象共分4种,分别是对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行为以及自然资源课税。交易的性质,决定了对该项交易是否征税,以及适用哪一税种对其征税。然而,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特点模糊了交易的分类和所得的定性,使得税收征管者难以确定征税对象。如在传统商务中的图书销售,按现行税法应征收增值税,但在电子商务中,如顾客在互联网上通过购买数据
权便可随时浏览或下载图书,那么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销售产品征收增值税,还是视为营业税的增收范围缴纳营业税?这已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三)税收征管的归属地原则无法落实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登记是以常设机构,即企业或自然人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纳税人应向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但电子商务的主要特性是虚拟性和“无址化”,电子商务活动是基于因特网虚拟平台上,它无时空和地域限制,它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机构,并可以在我国的任意地区(只要这个地区能上网)开展经营活动。电子商务“无址化”的特性为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对象开展属地征管带来了难度。在实际征管活动中,是以网站的登记地,还是以商家的户籍地或居住地作为税务登记地开展征管,至今我国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电子商务“无纸化”特性,使传统税务管理以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在网络这个独特的虚拟环境下,电子商务交易采用无纸化方式进行,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传统的纸质账册、凭证、报表转而由服务器中数字代码来代替。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在方便存贮和取用的同时,又具有可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不利之处。随着计算机加
密技术的发展,从事电子商务的网店或网站还可以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来掩盖其真实的经营信息,给税收稽查带来了难度。而面对这种网络技术趋势,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有关账簿凭证管理规定就显得有些滞后。
三、电子商务征税应采取的对策
第一,应加大电子商务征税宣传力度。由于国家对发展初期的电子商务采取扶持态度,加之现行的税收法规也没有就电子商务征税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不少人理所当然地认为电子商务无需缴税。网上交易的隐蔽性,卖方普遍不索取发票等客观条件也助长了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逃税行为。因此,在对电子商务征税初期应加大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宣传力度,让交易各方明白电子商务并不免税,知晓电子商务纳税是国家税收的原则要求。要通过宣传,让交易各方了解电子商务如何纳税,清楚逃避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属犯罪行为。并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将纳税量和他们的信用等级挂钩,对于按时按量缴纳税款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鼓励与支持。
第二,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就业。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合理解决好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税收中性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纳税人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其带来额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