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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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探究
摘要: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时期,进入了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的产物。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手段残忍化等特征并且反复性大、重复犯罪率高给社会的安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是由于多个问题综合造成的,但从法律层面加以分析,主要是在规制青少年犯罪的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将从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这一角度进行探究,来浅析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刑事责任年龄刑罚
一、现阶段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青少年犯罪已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最案件总数的70%,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18岁以下的犯罪达80%以上。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更甚者,由于不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比如《扬子晚报》一则消息,一个少年惯偷受审时说:“到16岁,就不在作案了。”类似案件不胜枚举。看到这则报道,不禁打了一个冷颤,如果犯罪分子都像他这样所想,我们的国家将会变成何样?这只是前些年的数据,相信近几年的数据更会让人触目惊心。
究其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家庭教育的缺失: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家长越来越重视满足孩子的物质生活需求而忽视了孩子的精神需要。一些家长对于孩子过分的溺爱,使孩子们养成了骄横、狂妄和贪图享乐的不良习惯。再加之一些家长有吸烟、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使孩子们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加以错误的诱导,久而久之形成了不良的生活习惯。第二、学校德育的没落:在现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教育也染上了功利化的顽疾,大部分学校已经忘记了教书育人的宗旨。教育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当下确是“一智独大”,老师评价好学生的标准就是成绩好。对于调皮捣蛋的“差生”认为是“害群之马”,将其劝退,开除或是勒令退学,过早的将正在接受教育的青少年推向社会,沾染不良的社会习气,学校丢弃了对学生进行德育,法制教育以及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光荣使命。第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进一步的被西方社会观念所影响,见利忘义、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社会恶习不断侵蚀当今的中国社会。给正在形成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青少年以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一些经不起诱惑的青少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网络化的今天,信息良莠不齐,青少年又缺乏辨别好坏的能力,使得一些青少年被市场上传播的淫秽暴力三俗文化所引诱,沉迷于低俗文化,网络虚拟空间而不能自拔。加之社会对青少年教育、管理上的漏洞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救助措施不完善,是致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第四、社会道德教育滞后,青少年思想意识不强,辨别能力差:虽然社会上已经开展了多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但实施力度不够,又存在形式化和口号化等一些问题,收效甚微。没有真正的激起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青少年缺乏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不能够分清罪与非罪。据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者素质较低,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和盲目性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坏人拉拢、利用,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通常认为,刑事责任年龄是指组织和个人触犯刑律,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其根据在于意志自由,而这种意志又取决于个人的辨认能力和自我的控制能力,这些能力是有个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生理精神状态所决定的。各国在界定刑事责任时往往从比较客观的角度来规定,即是年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其规定根据是:(1)未满14周岁的人,由于身心发育未成熟,他们幼稚无知,还不具备必要的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因而,对他们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是非善恶的能力,但年纪尚轻,智力发展尚不完全,缺乏社会知识和法制观念,因此,对他们的危害行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只对某些严重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3)已满16周岁的人,智力、体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已经具有辨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所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虽有一定的辨别是非善恶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尚未成年,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同时,由于他们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改造。因而,对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刑法第49条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三、中外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对比
美国针对少年犯罪的司法程序由各州自行决定,但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后,各地降低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加大了对少年犯的严惩力度。一些州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在全美50个州中,有27个州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加利福尼亚等大多数州和日本一样是14岁,科罗拉多等州是12岁,堪萨斯等两个州是10岁。在没有规定最低年龄的州,法官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和恶劣程度,决定在少年法庭还是移交一般刑事法庭进行审判。
《土耳其刑法典》规定,凡行为时不满12岁的不起诉、不罚。但是这种行为属于可处1年以上或更严重监禁的重罪,则法院审判长可以根据公诉人的请求发出命令将儿童送进受政府管理或监督的改造所,直至满15岁。凡行为时已满12岁尚未满15岁并缺辨认能力的,则不应受罚。但所犯行为属于可处1年以上或更严重监禁的重罪则适用前述规定。15岁以上为刑事成年期。从土耳其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上比我国的划分更加的简易,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较我国也偏低。
香港地区属于英美法系,采取的是三分法:(1)完全无责任阶段。7岁以下的儿童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2)限制责任阶段。指7岁以上未满14岁的儿童,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儿童有犯意,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而且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是较为明显的,才负一定的刑事责任。(3)完全责任阶段。是指14岁以上的人犯罪的,应付完全刑事责任。从负刑事责任的最低起始年龄看,中国相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来看较高为14周岁,与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