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非黄岩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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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菲黄岩岛法律问题
摘要:今年4月10日以来,由于菲律宾舰只对中国在黄岩岛正在捕鱼的渔船渔民采取强制行动而引发的事态仍在继续。

菲方26日要求把黄岩岛主权问题提交法律方法解决,诉诸国际海洋法法庭。

似乎中国不同意就是不尊重国际法,不遵守国际海洋法。

此种混淆视听、误导民众的做法无助于争端的和平解决。

菲律宾的种种做法严重侵犯了中国神圣领土,对此,中方加大对菲律宾就黄岩岛问题进行进行外交斡旋的力度,坚持通过外交协商解决当前事态,让菲律宾纠正错误立场、放弃无理主张,尽快回到正确道路上,不要无端挑起国际纠端。

法律、国际法,有强硬的执行力度,舆论力量,是最佳证理,法网恢恢,终会给一个公正的答案,不会任由菲方歪曲,法律反对持强凌弱,亦反对仗小耍赖。

关键字:黄岩岛领土主权国际法律问题
中国比菲律宾早发现黄岩岛
“我国对黄岩岛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社科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国强向新闻界表示。

他指出,国际法对于领土取得有四大要素——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经营和最早连续不断的行政管理。

从历史和法律角度而言,黄岩岛都属于中国。

早在元代,天文学家郭守敬就于1279年进行了“四海测验”,而他在南海的测量点就位于黄岩岛,这证明至少在元朝时期中国就已经发现了黄岩岛。

“并且郭守敬隶属于当时的太史院,类似于现在的中国国家天文台,因此他的测验属于官方行为,充分显示中国已经对黄岩岛进行了有效管辖。

”他强调。

此外,1935年,中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首次公布的南海诸岛地图上,就已经明确标注了黄岩岛。

我国在1947年和1983年,也分别对黄岩岛进行了命名。

“在中国对黄岩岛拥有主权、行使管辖权的过程中,广东、广西、海南的沿
海渔民已经经常性地在此进行作业。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也对黄岩岛进行了一系列的科学考察和研究。

”李国强称。

针对黄岩岛争端,菲律宾方面声称,早在西班牙殖民时期(16世纪)菲律宾渔民已经将黄岩岛海域作为传统的捕鱼区,并将黄岩岛作为恶劣天气时的避难点。

直到1748年,一艘名为斯卡伯勒号的英国茶叶商船在此触礁沉没后,菲律宾和国际上才将此地命名为“斯卡伯勒礁”。

1957年,菲律宾政府和美国海军在该地区联合进行了海洋调查。

随后苏比克湾的菲律宾海军基地曾将黄岩岛作为防御点,并于1965年在岛上悬挂国旗、建立灯塔宣誓主权。

对此,李国强分析称,首先菲律宾对黄岩岛的发现晚于中国,中国已经在黄岩岛确立了主权;其次菲律宾的一些活动并非官方行为,即使是官方行为,也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

国际条约规定黄岩岛不属菲
就地理位置而言,黄岩岛位于北纬15°07',东经117°51',是我国中沙群岛的组成部分。

该岛屿距离中沙环礁约160海里,距离广州600海里,而离菲律宾苏比克湾约126海里。

黄岩岛以东是幽深的马尼拉海沟,这里正是中国中沙群岛与菲律宾群岛的自然地理分界。

菲律宾的领土范围主要由一系列国际条约确定,但这些条约没有一项将黄岩岛纳入菲律宾领土。

“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华盛顿条约》和1930年《英美条约》等都明确规定了菲领土位于东经118°以东,而黄岩岛位于该界限以西。

”李国强称。

此后,1935年的菲律宾宪法、1947年美菲一般关系条约、1952年菲美军事同盟条约、1961年6月17日菲关于领海基线第3046号法令和1968年菲关于领海基线的修正令等都先后重申了前3条国际条约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些法律条约约束下,菲律宾一直未因中国政府对黄岩岛行使主权管辖和开发提出异议。

1967年、1981年和1984年,菲律宾出版的地图都将黄岩岛标绘在了菲领土之外。

菲律宾官方也多次承认黄岩岛在菲领土范围之外。

1990年2月5日,菲律宾驻德国大使比安弗吉尼曾明确表示:“据菲国家地图和资源信息部的数据,黄岩岛不在菲领土主权范围以内。

”1994年10月18日,菲律宾国家地图和资源信息部再次确认“菲领土边界和主权是由1898年12月10日《美西巴黎条约》第三款规定,黄岩岛位于菲领土边界之外”。

“在历史上,中国早已形成对黄岩岛的主权,黄岩岛已经是中国固有的领土,菲律宾不能用中国主权确立之后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本身是违反海洋法公约的。

因此菲律宾根本不能以公约作为理据。

”——社科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国强
菲方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

菲律宾以这项新公约为借口,紧紧抓住“黄岩岛位于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这一理由,宣称对黄岩岛享有海洋管辖权,后又改为宣称对之拥有主权。

随后,菲律宾频频增加在黄岩岛问题上的“小动作”。

1997年,菲律宾海军强行损毁中国1990年在黄岩岛设立的主权标志。

随后多次派出军舰、军机对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组织的中、美、日无线电探险队在黄岩岛的活动进行监视和干扰,并在外交场合公开宣称,中国的无线电爱好者考察活动是“企图占领黄岩岛”,甚至制定了作战原则以维护其“主权”。

1999年开始,菲律宾不仅加大驱赶抓捕中国渔船的力度,甚至一度将中国渔船撞沉,还在驱赶过程使用机关枪扫射。

2000年5月28日,一名中国渔船船长就被菲海军开枪射杀。

此外,菲律宾也“别有用意”地将一艘淘汰军舰搁浅于黄岩岛。

2000年12月5日,作为朱镕基总理访菲的前提,菲方被迫牵走军舰。

但2004年,菲方故伎重施,又将该军舰弃置于中菲另一争议岛屿中业岛。

2009年2月17日,菲律宾国会正式通过“制定菲律宾领海基线法案”,将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纳入菲律宾领土。

3月10日,菲律宾时任总统阿罗
约罔顾中国反对,正式签署该法案,企图以立法形式,强行将侵占中国领土的行为合法化。

随着此次中菲黄岩岛问题的演进,今年4月24日,菲外交部发言人宣布将在一周内正式“邀请”中国到国际海洋法法庭打官司。

对此,李国强表示,中国确立对黄岩岛主权管辖权在先,菲律宾提出的主权要求是非法的。

菲律宾不能用中国主权确立后的《联合国海洋公约法》来主张权利,因此菲律宾根本没有资格提出诉讼。

况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是用来解决领土争端的问题。

“黄岩岛争议是领土争端,不是海洋争端。


“比如一栋房子属于你们家,我去那里圈一块地说这是我的,我还赖在那儿不走,并且我还觉得地不够大,希望把你们家都占过来,所以要提交到法庭,这岂不是很荒唐。

”李国强打比喻说。

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涉及岛屿归属、海域划界的争端无强制管辖权
菲律宾扬言,即使中国拒绝接受其要求,也可强行将黄岩岛主权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这依旧缺乏法律依据。

依据《公约》第281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的规定,争端当事方无法在其商定的时间内,用商定的方法解决争端时才适用《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也即是说,如果争端各方已经诉诸了包括调解在内的各种政治方法仍然未能解决争端,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该将该争端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机构,以期得到有约束力的裁判。

但依据《公约》第287条,缔约国可以就国际法院、国家海洋法法庭、仲裁、特别仲裁四个机构进行自由选择,而不必非交某一法院或法庭解决不可。

只有在缔约国选择了同一法院或法庭的情况下,该法院或法庭才能对之进行管辖。

而且依据《公约》第298条,并非所有的海洋法争端都能进入强制性的法律程序,涉及到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利的有关争端,涉及到海洋划界(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及历史性海湾或
所有权的争端,涉及到军事活动,包括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的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职务的争端,沿海国可发表声明排除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管辖。

中国政府在2006年8月25日已依据上述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书面声明,明确对上述争端,中国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所以,即使菲律宾起诉到国际海洋法法庭或国际法院,法庭或法院也是没有管辖权的。

菲方声称,要用国际法打败中国,菲方应明白,法律反对持强凌弱,亦反对仗小耍赖。

值得关注的现象还有,国外华人华侨的示威游行,一些国际有人也前来表示支持,认为中国应该“敢于捍卫正当权益”。

华人学子愤怒举行游行,表明中国人民捍卫主权和领土的立场和决心丝毫没动摇。

华侨和国际友人的声援,也进一步说明,“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

近期甚至菲律宾的一些理性人士也发表看法,认为黄岩岛也是中国的领土,谴责菲政府糊弄公众。

现在我们更能看清失道寡助这个道理了,我们更也难怪坚信不管以后局势如何发展,中国永远是正义的一方,只要的有关我国的主权完整的,我们绝不退让,不管是通过外交手段解决还是通过军事解决,黄岩岛终属于中国。

如此法律,铁证如山,铿锵有力,掷地有声,不由争辩说明了公理正义所在,舆论界也声称支援,捍卫主权,悠悠大国,岂有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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