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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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嬗变
'\r\n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营
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逐步得到了承认。在全面建设小康的
过程中,民营经济将逐步成为中国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力量之一。本文通过对3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研究,以期使民营经济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更加丰富化。
关键词: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发展轨迹
民营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根据经济生态学的观点,可以得出结论:没有众多民营企业的发展,大企业也难有其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中国民营经济经历了一条艰难曲折的发展道路。同时,经济关系的重大变革,必将引起作为上层
的法律制度的相应变化,反之,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相应调整,也必然会对经济关系的变革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加强中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包括对现行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对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则显得尤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来,民营经济得到复兴和繁荣,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营企业的权益也日益受到重视和保护。
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回顾
(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
1.恢复阶段(1978—1981年)。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
《解放思想,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
,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1979年9月29日,叶剑英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提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这是党中央在十年动乱后第一次明确肯定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在政策扶持下,民营经济以个体经济的形式在惊疑和试探的矛盾心态中悄然发展起来。到1981年底,全国个体
户由文革后期的15万户增加到182.9万户,从业人员达234.8万人。其间涌现了许多典型案例,如1980年广东农民陈志雄承包鱼塘105亩,当年获利1万多元,引发全国范围的大讨论;1981年广久以傻子瓜子而成为全国典型。这些事例代表的并不是某个人,而是当时在中国大地上涌动着的民营经济的潜流。
2.稳定发展阶段(1982—1991年)。在这一阶段,个体经济的发展逐渐产生了民营经济的萌芽。从1982年至1986年间,政府对民营经济主要采取“看一看”的方针,不急于简单地肯定或者否定,而是尊重群众的创造和选择。1987年初,中共中央在《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中,第一次正式肯定了民营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和积极作用,1987年10月25日,党的十三大
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政策作了详细的论述,成为社会主义新时期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在这一
气候下,民营经济迎来了黄金时代,许多初具规模的民营企业出现在中国大地上,成为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这期间兴起的许多民营企业有不少后来都发展成为了著名的民营企业。就全国而言,1987年全国民营企业计22.5万户,雇工人数360.7万人。1988年民营企
业猛增至40万户。当然,自1989年至1991年间,民营企业进入了调整阶段,1989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为9.06万户,注册资金84.5亿元。1990年6月底民营企业户数下降至8.8万户。
3.高速发展阶段(1992年至今)。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党的十四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并第一次明确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更为重要的是,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最终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共识。
思想上的进一步解放使民营经济迸发出惊人的冲击力,1992年底,全国注册的民营企业13.96万户,注册资金221.2亿元,至1997年底,民营经济在有的领域占据半壁河山,在有的方面三分天下有其一,其中一些甚至成为地区
的重要来源和吸纳劳动力的主要渠道,这种迅猛的发展势头使得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上逐渐占据重要地位。而至2003年,民营经济更是数量加速扩张,质量飞跃。“民营经济注册资金达到2.8万亿元的规模,内资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达到48.5%,企业平均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7%,远高于同期GDP的年均增长率,年营业收入过1亿元以上的企业数以千计,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中最具活力的增长极。”
笔者认为,建国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消亡、蛰伏和复兴发展三个阶段,而民营经济的历史命运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运动,取决于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为个体经济的发展营造了比较宽松的政策法律,个体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民营经济终于从个体经济中独立出来,迎来了复兴的历史性机遇,并最终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对于新中国部门法制史或者某一具体法律制度的演进阶段,也可以在坚持“新中国法制是伴随着政治、经济的变化而演进的”这一总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变革”等其他因素作出划分,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民营经济蛰伏时期(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期)。当时民营经济是非法的,为当时的法律、政策、意识形态和一般的社会观念所不容,在事实上也无法存在。但当时,个体经济特别是农村个体经济作为集体经济的附庸和补充,历经政治运动的洗礼而仍然存在。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民营经济的重生和复兴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历史发展的事实也说明,国家对个体经济放松管制之日,就是民营经济重生之时。个体经济的发展取决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对个体经济的态度,这种态度构成民营经济得以重生的外部法律环境。在这一阶段,直接调整民营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是不存在的,但由于个体经济是民营经济的母体,个体经济法律制度直接关系到民营经济能否重生问题,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个体经济法律制度构成间接调整潜在的民营经济关系的民营经济法律制度。
民营经济复兴时期(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到现在)。此时民营经济逐渐取得合法地位,民营经济法律制度也逐渐地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不系统到系统,呈现了一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逐步完善的态势。这主要体现在民营企业的生存权、产权、竞争权和发展权的法律保障得到了逐步完善。围绕这四种权利的完善,国家制定修改了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方面的大量法律,民营经济法律制度逐步向现代化、市场化、系统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发展规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