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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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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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造〔2011〕77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全市大建设和大发展,并经请示省造价管理总站,现将《马鞍山市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反馈至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附:马鞍山市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建筑材料价格管理办法通知
报:省造价总站
送:市招管局
马鞍山市建管处办公室
2011年5月25日印发
马鞍山市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
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合理承担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如下:
一、材料价格风险。

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等(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二、材料价格风险分担。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幅度与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予以明确约定,合理承担材料价格风险。

(一)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拟建工程可调价主要材料的种类或名称。

未明确约定时,一般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与(预拌)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砖(瓦、砌块)、砂子与碎石、电缆等。

(二)风险幅度。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

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钢材及金属材料,按承包人承担的风险为5%确定;其他材料按10%确定。

波动幅度在约定幅度及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约定幅度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调整方法。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材料价差的计算方法。

1、可调价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当期材料价格为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在价格波动的市场中当期采购并经发包方确认的材料价格。

投标报价同期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以下以“A”代表)承包方的投标报价(以下以“B”代表)
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确定:
(1)当B<A时,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基准价=A;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B。

(2)当B>A时,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基准价=B;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A。

(3)当B=A时,基准价=A。

2、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未按期确认当期材料价格时,可调价材料价差的计算:
价差=B×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

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施工期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C)-A)/A -约定材料的风险幅度值。

C=∑(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三、发、承包双方已签订施工合同,且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的范围、幅度与调价方法等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通过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或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四、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的,价差由承包人受益。

五、除合同工期在六个月以内,工程造价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工程项目外,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不应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方式,约定由一方承担完全材料价格风险。

六、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之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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