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墓葬所有权的法律检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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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墓葬所有权的法律检寻

关于古墓葬所有权的法律检寻

xx文物考古研究所xx

近年来,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

某处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古墓,文物部门及时赶到现场对古墓进行抢救性发掘,在清理过程中,往往有当地群众赶来阻拦,声称古墓是其家祖坟,并振振有词地宣布墓中遗物为其所有,不许文物部门挖掘,严重的还曾发生当地村民辱骂、推搡文物工作者的恶性事件。在处理此类事件中文物部门往往拿不出相关说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界定古墓的所有权?能不能从法律中找出一条对古墓的所有权做出界定的条文?

我国关于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制度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行政法律制度,属于这一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1982年11月19日通过、

1991年6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包括

1987年2月3日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和

1989年2月27日文化部发布的《文物出境管理办法》等;二是刑事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典中的有关文物保护的法条,如现行刑法第324至329条,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我们试着从这些法律中检寻这一问题的规定。

一文物管理行政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的专门法,其中关于古墓葬的所有权有专门的论述,1982年颁行的文物法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地下、领海、领水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存、古墓葬、古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条法规明确规定了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为古墓葬的所有权指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作为专门法的《文物保护法》并没有具体界定什么是古墓葬。对于什么是文物,也只是在第2条宽泛地规定:

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这三个特征并不能具体界分什么是文物,什么是古墓葬,在实践中也不能解决类似上文出现的实际问题。

虽然《文物保护法》没有明确指出什么是古墓葬,什么是文物,但是在另一些文物行政法律制度里,对这样的问题却有所涉猎。

2007年4月3日国家文物局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规定:

本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这一行政法规,很好地回答了文物与艺术品的时间界限,具体界定了文物的时间界定,虽然不涉及古墓葬的相关问题,但是却为类似问题提供了引鉴作用。

二刑事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除了文物行政法律法规之外,文物作为国家的一种重点保护对象,国家的刑事法律制度中也有涉及文物保护方面的条款,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置于侵害国家管理的犯罪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第三百二十四至三百二十八条详尽阐述了种种文物犯罪具体情形。其中的第三百二十八条条文有: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一条除了重申古墓葬受国家保护,盗掘必触犯国家法律予以严惩之外,也没有说明什么是古墓葬。但是作为其重要辅助的司法解释却应刃解决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章盗窃古墓葬、古文化遗址之第一条称:

按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遗址,受国家保护;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也视同古墓葬、古遗址,受国家保护。该条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古墓葬的时间界限,清代和清代以前,也就是1911年以前的墓葬属于古墓葬,清代以后(1911年以后)不包括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之外的墓葬为现代墓葬。

三、古墓葬所有权的归属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书中,在不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直接引用的判决依据。是具体、针对性地解决专门问题的具体法律操作。可以看出,两高作出的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因此,我们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墓葬受国家保护。

那么古墓葬受国家保护,是否等同于古墓葬为国家所有呢?

两高1987年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关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解释,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于文物的正常管理秩序,但是这种管理秩序是以古墓葬、古文化遗址作为国家的财产(也即受保护对象)存在为前提的,对它们的破坏、盗窃、非法占有造成的损毁、灭失自然也就无所谓附着其上的正常管理秩序,皮之不

存,毛将焉附?因此,本罪的客体特征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所有权,只是前者为主要客体,后者为次要客体。所以,古墓葬受国家保护,实质上即古墓葬为国家所有。

200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从物权的角度指出了古墓葬的所有权人为国家。《物权法》与《文物保护法》与两高1987年的司法解释相应证,完整阐述了1911年以前的古墓葬为国家所有,并受国家保护。

论述至此,古墓葬归谁所有这个问题我们已经有了清晰的答案,针对本文开头一幕,文物工作者有了自己的法律认识,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鉴别能力,辨别出墓葬所属时代,进而义正严辞地告诫当地居民,古墓到底归谁所有。使争议对方心服口服,从而避免国家文物的流失和不必要的纠纷,也有利于文物工作者更好的开展工作,切实做好保护管理国家文物的职责。

施工现场防雷保护措施教学内容

施工现场防雷保护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的防雷保护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这关系到建筑设施、施工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特别是根据国家气象局的统计资料,我国近年来不少地域由于城市热岛效应等原因,致使雷电灾害频率逐年上升,而正处于整体变动中的建筑施工现场的防雷保护更应倍加重视。 一、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且在表1规定的范围内,则应安装防雷装置。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表1 1、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长度宜为1~2m。可用直径不小于16mm的圆钢或直径不小于25mm的钢管制作。 2、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保护设备的金属结构件,但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 3、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防雷接地可以与该设备的重复接地使用同一个(组)接地体,由于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一般比施工现场的防雷接地电阻值要求的为小,因此,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的要求。 二、钢管脚手架的防雷 钢管脚手架随建筑物的升高而不断增高,当钢管脚手架不在相邻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时,则必须对钢管脚手架采取以下防雷保护措施: 1、钢管脚手架应至少有两处与建筑物的接地装置对称可靠连接(接地电阻经过测试且符合要求),连接线可采用截面不小于25×4 mm2的镀锌扁钢。 2、当无法与建筑物的接地装置连接时,应单独设置人工接地体。

三、变配电设备的防雷 变配电设备除了可能遭受直击雷以外,还有可能被雷电波沿着线路侵入而威胁变配电设备的安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变配电设备的防雷应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两部分。雷云与地面及建筑物间直接产生强烈的放电电流的雷电称为直击雷。雷电侵入波就是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而产生的侵害电气设备的电波。 1、直击雷的防护 对直击雷的防护可装设避雷针、避雷网或避雷线。对变配电设备防直击雷的基本原则是: 1.1所有被保护的变配电设备均应处在避雷针、避雷网或避雷线的保护范围之内; 1.2防止由于雷击在避雷针或避雷线上形成高电位对被保护物 产生反击。当防雷装置遭受雷击时,在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体上都将产生很高的电位,如果防雷装置与建筑物内外电气设备、电线或其它金属管线的绝缘距离不够,它们之间就会放电,这种现象称为反击。反击可能引起火灾、爆炸或人身伤害。 2、雷电侵入波的防护 由于变配电设备与线路相连,线路遭受雷击的机会很多。又由于雷电波的波幅可能很大,能使变配电设备的绝缘损坏,因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采取保护措施: 2.1装设阀型避雷器 阀型避雷器应根据所保护的配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选择。阀型避雷器通常装设在母线与接地线之间。由于变压器是最重要的变配电设备且其绝缘水平也最弱,因此阀型避雷器应尽量安装在离变电器的距离近些。 2.2变配电设备的进线保护 当架空进线采用电缆配线时,避雷器应装设在电缆头附近,且将避雷器的接地端与电缆金属外皮相连。 四、其它用电设备的防雷措施: 1、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盗墓是犯罪行为

盗墓是犯罪行为 在我国,盗墓题材的电影电视剧流行一时,有许多人被影视剧里虚构的情节吸引,认为这种行为非常酷,但是盗墓的行为不仅是破坏我国文化传统的不道德行为,更是是触犯刑法的,可能构成犯罪。 一、相关案例: 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郝武生伙同郝某(另案处理)、刘某(在逃)到平陆县圣人涧镇北吕村横洼坡梁某2林地内探得有古墓。第二天,被告人郝武生、郝跃清、杨敏、裴伟鹏和其余三人(身份不祥),携带洛阳铲、二齿耙、铁锹等盗墓工具到该地点进行盗墓,在挖掘中被北吕村村主任梁某1等人阻挡后逃离。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被盗掘墓葬根据形制判断应是一座两周时期的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被告人郝武生、裴伟鹏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9月3日到平陆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郝跃清1998年4月30日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于同年6月12日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2000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6月27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4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郝武生1998年4月30日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于同年5月31日被平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00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3月15日被逮捕。2018年6月27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郝跃清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人杨敏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三、被告人郝武生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四、被告人裴伟鹏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关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规定,即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摘要: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关键字:土地制度发展演变土地兼并 正文: 一、我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主要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它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主。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春秋时期的的诸侯国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国家赋税制度的变革,如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实行按亩收税,促使耕地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转向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

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2、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手工业通农业的分离,使手工业无法独立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障碍,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后的土地改革被消灭。 (2)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主要地位,但却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它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这种小自耕农的自然经济和小生产者的小商品经济以家庭为单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的进行而不断的发展壮大,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的完成,达到高潮,至1953年—1956年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一经济成分转化成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3)封建土地国有制,大致有王田制、屯田制和均田制等具体表现形式。新莽政权的王田制从形式上看与井田制相似,但本质上仍属于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屯田制在中国的许多朝代都出现过,如西汉、东汉、曹魏、金朝、元朝、明初和清初。均田制主要在北魏和隋唐时期实行,主要特点有: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和劳动力,这是实施均田制的前提条件;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并不触动贵族地主的利益;受田的农民必须完租纳调服役,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土地制度演变的规律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突出特点是: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主体,国家政权控制部分土地,小农土地私有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国家政权控制的土地,除皇族、贵族、功臣直接享有外,许多封建政权往往分给农民耕种,向他们征收赋税,以保证

爆破电力保护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爆破电力保护措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287-87 爆破电力保护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二、施工组织措施: 项目负责人: 现场安全负责人: 现场技术负责人: 爆破操作员: 施工期限: 三、施工期间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安全措施: (一)安全教育: 爆破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尤其是爆破操作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让施工人员了解爆破工

地附近的高压电网情况,以及电网的重要性和危害性,学习掌握防护措施。 在日常工作中,爆破操作相关人员应随时接受供电部门检查人员的安全指导 (二)爆破开挖时的保护措施 在边导线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爆破施工,必须严格按照GBJ201-83《土方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爆破现场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开始爆破前,管理员必须检查爆破数量、覆盖情况和其它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爆破施工。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2722-2003有关要求,距110千伏梨亭线13#-14#凉石西童线8#-9#保护区塔1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开挖,50米范围内禁止放炮。 该处爆破工程均全部采用松动爆破,爆破只在岩石体内部作用,爆破前应先进行试炮,确对高压线安全不构成威胁后方可进行爆破。现场爆破作业在进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 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 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

接地保护及防雷保护安全技术措施(标准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接地保护及防雷保护安全技术措 施(标准版)

接地保护及防雷保护安全技术措施(标准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1)接地保护 当施工现场设有专供施工用的低压侧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其低压侧应采用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分离接地系统(补『_S系统)(图15—1)或电源系统接地,保护导体就地接地系统(TT系统)(图15—2)。但由同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系统,不宜同时采用上述两种系统。 图15—1TN-S系统图15—2TT系统 2)防雷保护 ①位于山区或多雷地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高压架空线路及变压器高压侧应装设避雷器或放电间隙。 ②施工现场和临时生活区的高度在‰及以上的井字架、脚手架二正在施工的建筑物以及塔式起重机、机具、烟囱、水塔等设施,均应设防雷保护。 ③高度在20m及以上的大钢模板,就位后应及时与建筑物质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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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所有权变迁

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在中华民国的法律框架下,土地制度是在衔接清末现实和参照西方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限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使农民在强化土地继承权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土地兼并的保护,从而使得丧失土地的流民、贫民和流氓无产者成为加剧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国民政府后来丧失政权的主要经济原因之一。 1949年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四次变革。1950年起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国民政府实行土地私有制所形成的土地兼并,实行与传统完全一致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到1952年,全国范围内土改结束。但这时的土地私有制一是“落地未生根”,二是依然是不完整的私有权。因此,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将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私有财产都强制性无偿收归集体所有,在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中不仅显得顺理成章,而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旗号下的变本加厉行为,也似乎被赋予了某种社会进步意义。1979年至今,全国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但1982年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等)属于集体所有,在法律上依然是一个边界非常模糊的概念,自上而下的省、县、乡、村行政组织,都可能依照权力大小,通过权力影响改变这个模糊的“集体所有权”边界,这种方式虽然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损害,却并不会在法律上构成明确的侵权。近年各种开发区遍地开花、农用耕地逐年减少的现实,实际上与传统的土地产权边界不清有非常重大的关系。这种权利边界不明确的土地产权安排,使得农民在面对任何一级行政组织的事实侵权行为时,都会丧失任何形式的公力救济权,甚至连最基本的私力救济行为,也常常被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政府归结为“非法”。这样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客观上进一步加剧了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矛盾,同时也使得城乡二元结构矛盾持续恶化。

电力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方案

电力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根据我国电力施工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经验和事故预防的要求,应重点抓好如下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搞好安全施工是电力施工企业的第一任务,为此,必须首先编制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应由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组织,以经营计划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为主,其它有关部门参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逐级上报,由企业行政正职审批后执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企业领导审批后,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施工处,应在分管范围内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2.安全施工措施 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送变电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还必须要有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书中必须有专题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向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在交底记录上签字认可。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没有进行交底的,不准进行开工。

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处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实施。 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全监督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施工处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由施工处专责工程师交底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工程)后执行。送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队(班组)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由施工队长(班组长)签发后执行。 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根据人员和机械配备情况,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标准。 (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安全交底,并填写安全交底记录。作业过程需要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原审批人员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环境等条件,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土地立体开发与空间权立法研究(第三部分) 吴清旺 五、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围 (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 研究土地所有权空间围,必须有两方面考量:一是空间权产生的现实要求及其理论基础;二是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前述已表明,空间权的产生在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土地开发从平面趋向立体,从粗放走向高效利用;空间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在于所有权社会化,绝对所有权观念得到矫正,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调和的产物;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原则上采私人所有权形式。比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解放了生产力,房地产改革推动房地产开发,城市化进程导致了城市土地集约化、立体化利用。从、的地铁到大城市常见的高架公路、轻轨公交,再到最近的磁悬浮列车,以及城市中越造越高的摩天大楼、越来越多的隧道工程、地下街道等,使得土地空间权越来越亲近仍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人。考察我国所有权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建立极提升了私人所有权的地位,但所有权相对化的观念并非私人绝对所有权观念难以为继之时方能凸显,可持续发展观念、生态环境保护等理念也促成了相对所有权观念的确立。公有制下的土地所有权同样受到所有权社会化的影响,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应是罗马法传统的“上达天宇、下及地心”三位一体的绝对化观念,其空间围也同样受到相应限制。限制的形式包含两种:一是因非所有权人设立用益物权而产生的限制;二是允许设立空间所有权而产生的限制。笔者认为,我国国有土地应允许他人为了开发利用土地空间而由非所有权人设立相应的空间用益性物权,但禁止在国有土地所有权上设立空间所有权。

1.设立空间用益物权而产生的空间限制 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包括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就横向而言,指土地面积,则以登记簿载明的“四至”,明确而具体;就纵向而言,指土地上下空间,若如水平向一样明确登记,则与消解不同主体间空间利益冲突而言,显属最佳。然世界各国大多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国立法只是原则性规定土地所有权行使“于其有利益的限度”、“于法令限制的围”以及“于正当利益围”。1那么,何为“与所有权人有利益的围之”?对此原则的具体化则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飞机高空飞过显然不会导致对土地所有权人利用的妨碍,若热气球停于某土地上空或者架设高压电线等则有可能侵犯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利益。因此,总的来说,具体是否侵犯土地所有权人利益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学者对此提出更加具体化的判断:“在某一时间,依一般社会观念,土地所有权人之力量所支配的上空及地下,如无法律限制,即应认为属于其‘行使有利益的围’之。”2就我国土地公有而言,土地用益物权或空间用益性物权的设立都必须经国家许可。因此,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限制主要表现在“法律限制的围以”,而除此以外的空间则均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这与土地私有制国家的空间所有权围界定原则相反:法律虽然承认土地所有权人不仅拥有地表,还为其利用和享有所需的上空和地下,但其权利不能延伸至除此以外的空间。3 2.国有土地所有权上禁设私人空间所有权 1《德国民法典》第905条规定:“所有权人不得禁止他人在排除干涉与所有权人无利益关系的高空和地层中所进行的干涉”;《瑞士民法典》第667条第1项:土地所有权于其行使有利益的限度内,及于土地之上下;《日本民法典》第207条: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及于土地的上下;《韩国民法典》第212条:土地所有权,于正当利益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台湾民法典》第737条:土地所有权于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的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2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 3在美国“爱德华兹诉西姆斯”中确立了该原则。See: Edwards V. Sims, Court of Appeals of Kentucky, 232ky. 791, 24s. w. 2d, 619 (1929). 转引自薄燕娜:《空间使用权若干问题探讨》,载《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40页。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土地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节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四节土地所有权的确权规定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土地所有权概念和特征;熟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了解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类型;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明确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不可处分性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动摇性。 【教学重点及难点】土地所有权概念和特征,土地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一节土地所有权概述 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土地所有权的涵义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原理 土地所有权即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又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三)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客体的不可移动性。 交易的限制性。 权属的稳定性。 权能的分离性。 除了上述特征之外,土地所有权在其行使过程之中还表现了一些与其他的财产所有权不同的特征: 土地所有权是物权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具有垄断性 二、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类型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和统一的权利主体。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体现了“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思想。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通过法律规定将其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固定给 使用者,而国家仅保留最后的处分权。 (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具有直接行使和间接行使的特征 第二节国家土地所有权

浅谈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的防雷保护措施

浅谈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的防雷保护措施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浅谈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的防雷保护措施建筑施工现场的防雷保护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这关系到建筑设施、施工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特别是根据国家气象局的统计资料,我国近年来不少地域由于城市热岛效应等原因,致使雷电灾害频率逐年上升,而正处于整体变动中的建筑施工现场的防雷保护更应倍加重视。 一、避雷针的设置 安装避雷针是防止直击雷的主要措施。 当施工现场位于山区或多雷地区,变电所、配电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正在施工建造的建筑物,当高度在20m以上应装设避雷针。施工现场内的塔式起重机,井字架及脚手架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置的保护范围以外,且在表1中规定范围内,则应安装避雷针。若最高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且应保证最后退出现场,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避雷针。 施工现场仙机械设备需安装避雷针的规定 避雷针的接闪器一般选用ф16mm圆钢,长度为1~2m,其顶端应车制成锥尖。接闪器须热镀锌。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联接。机械设备所有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等线路,应采用钢管敷设。钢管与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作焊接以保证其接地通道的电气连接。 二、避雷器 装设避雷器是防止雷电侵入波的主要措施。 高压架空线路及电力变压器高压侧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的安装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变电所。避雷器宜安装在高压熔断器与变压器之间,以保护电力变压器线路免于遭受雷击。避雷器可选用FS-10型阀式避雷器,杆上避雷器应排列整齐、高低一致。10kV避雷器安装的相间距离不于小350 mm。避雷器引线应力求做到短直、张驰适度、连接紧密,其引上线一般采用16mm2的铜芯绝缘线,引下线一般采用25mm2的钢芯绝缘线。 避雷器防雷接地引下线采用“三位一体”的接线方式,即:避雷器接地引下线、电力变压器的金属外壳接地引下线和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引下线三者连接在一起,然后共同与接地装置相连接。这样,当高压侧

盗窃古墓葬罪的构成及量刑

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该罪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通过的《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中予以确立的,修订后的刑法对此予以了保留。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立法精神来看,它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止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破坏,避免其中的文物流落他乡或遭到损毁。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属选择性罪名,既可结合适用,也可选择适用,而结合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还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是受国家保护的具有文化、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这里的古文化遗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发展中由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故意挖掘,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取文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此罪。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情节较轻是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较小,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等。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主要区别: 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后者侵害的对象是文物和名胜古迹;手段上前者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后者是进行故意损毁;目的上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文物,后者则是为了损毁文物和名胜古迹。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措施

和记黄浦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杨家山片区商住项目1号地块 土石方及周边道路市政工程 保护电力设施 安全施工措施 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 第九项目部 二○一二年二月

第一章编制依据及原则 (3) 一、编制依据 (3) 二、编制原则 (3) 第二章工程概况 (4) 第三章施工部署 (4) 第四章施工方案 (7) 一、土石方平场 (7) 二、3号箱涵施工 (15) 三、横三路填方施工方案 (18) 第三章安全保证措施 (18) 一、建立安全保证体系 (18) 二、安全管理 (18) 三、爆破安全措施 (19) 四、铁塔安全保护措施 (19)

第一章编制依据及原则 一、编制依据 1、重庆杨家山片区商住项目1号地块土石方及周边道路市政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2、重庆杨家山片区商住项目1号地块土石方及周边道路市政工程施工图纸。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号)。 4、国务院令《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 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1999 6、《土石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7、《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8、《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 9、《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09); 10、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11、《南岸区杨家山一号地块平基土石方工程爆破方案》 12、当地气候环境及现场踏勘资料。 13、我单位综合管理、施工技术和机械装备水平以及类似工程施工中的经验和工法成果。 二、编制原则 1、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2、积极与建设、设计、监理及电力部门联系,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3、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推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确保施工全过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 (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 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九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劳动力安置的;

《安全常识-灾害防范》之防雷主要措施

防雷主要措施 根据不同雷电种类,各类防雷建筑物所应采取的主要防雷措施有直击雷防护、闪电感应防护、闪电电涌侵入防护、人身防雷。 1、直击雷防护 p 防护对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等均应设置防直击雷措施。 p 主要措施:装设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网 接闪杆分独立接闪杆和附设接闪杆,独立接闪杆是离开建筑物单独装设的,接地装置应当单设。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直击雷防护:装设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网。 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直击雷防护: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或由其它组合成的接闪器。 2、闪电感应防护 p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具有爆炸危险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均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防护措施。 p 闪电感应的防护主要有:静电感应防护、电磁感应防护。 (1)静电感应防护 为了防止静电感应产生的过电压,应将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钢窗、电缆金属外皮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与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可就近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或电气

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上,可不单接接地装置。 (2)电磁感应防护 为了防止电磁感应,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也应跨接。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也应用金属线跨接。在非腐蚀环境下,对于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可不跨接。防电磁感应的接地装置也可与其他接地装置共用。 3、闪电电涌侵入防护 p 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均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防护措施。 p 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入户处的总配电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根据具体情况按雷击电磁脉冲防护的有关规定确定。 p 当难于全线采用电缆时,不得将架空线路直接引入室内,允许从架空线上换接一段有金属铠装(埋地部分金属铠装要直接与周围土壤接触)的电缆和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此时,电缆首端必须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电缆金属外皮等共同接地,入户端的金属外皮、钢管必须接到防闪电感应接地装置上。 4、人身防雷 雷雨天气情况下,人身防雷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为了防止直击雷伤人,应减少在户外活动时间,尽量避免在野外逗留。应尽量离开山丘、海滨、河边、池旁,不要暴露于室外空旷区域;不要骑在牲畜上或骑自行车行走;不要用金属杆的雨伞,不要把带有金属杆的工具如铁锹、锄头等扛在肩上;避开铁丝网、金属嗮衣绳;如有条件应进入有宽大金属构架、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金属壳的汽车和船只。 2)为了防止二次放电和跨步电压伤人,要远离建筑物的接闪杆及其接地引下线;远离各种天线、电线杆、高塔、烟囱、旗杆、孤独的树木和没有防雷装置的孤立小建筑或超过一定高度的设备等。

关于李某某盗掘古墓葬罪一案辩护词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

关于李某某盗掘古墓葬罪一案辩护词(一审判处3年有 期徒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李某(李某某之子)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八亩墩古墓被盗一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经过仔细阅卷,认真研究起诉书,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一、被告人李某某所实施的实地查看、钢钎探墓的行为属于盗掘古墓罪的预备阶段。1、从行为目的来看,钢钎探墓行为与盗掘古墓行为之间虽有联系,但是相互独立,不能混淆。探墓是盗墓的前期准备,其作用主要是确定古墓是否存在,以及古墓的具体方位、大小深浅等信息,为之后的盗掘行为制造便利条件,符合犯罪预备的特点。2、从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刑罚的目的来看,我国刑法之所以严厉打击盗掘古墓的行为,其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埋藏在地下的珍贵文物和历史印记不受破坏。而本案中的钢钎探墓,一来没有对古墓外观造成明显破坏,二来也没有触及墓壁,自然更谈不上损毁古墓内部结构和破坏珍贵文物,三来李某某等人通过探墓也没有得到关于古墓年代、大小、深浅以及如何盗掘的有效信息。可见该行为的危害性较小,如若将其认定为犯罪着手,则意味着构成盗掘古墓罪既遂,这显然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有违刑罚的谦抑性。3、从罪行相适应原则来看,如果将钢钎探墓行为认定为犯罪着手,则意味着只要钢钎接触覆盖古墓的土壤表层即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既遂,那么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换来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这相比较其他一些采取极大破坏性手段盗掘非国家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墓葬而只在十年以下量刑的犯罪分子而言,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二、被告人李某某仅仅参与了探测古墓的活动,之后便与以洪某、彭某、吴某

电力设施范围内爆破许可试行制度

辽宁省距电力设施500 米内爆破 作业许可试行办法 为加强对距电力设施500 米内爆破作业的管理,保证电力设 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距电力设施500 米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距电力设施500 米内爆破作业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第三条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距电力设施500 米内爆破作业的监督;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距电力设施500 米内爆破作业的审核及许可的认定和日常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距电力设施500 米内爆破作业,系指在与电力设施水 平距离500 (含500 )米半径圈定范围内从事的爆破 作业

第五条申请许可所需资料: 1 、距电力设施500 米内爆破作业许可申请表; 2、工程项目审批原件及复印件或开采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辽宁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爆破地点平面图; 5、《爆破员证》原件和复印件; 6、《安全员证》原件和复印件; 7、法人代表(个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和近期二寸免冠照片3 张; 8、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个人)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定的爆破安全措施协议书(含安全措施详细说明)。 第六条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个人)到所在地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2、按第五条要求提供资料,到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办理许可; 3、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组织资深的爆破专家到现场进行考核,考核后,由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办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2者之间有区别吗 先说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下面说说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其实上面的都是法规,不见得能看明白,说白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没有所有权。你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使用这块土地几十年的使用权(住宅是70年),然后可以种地、盖楼、或卖掉。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区别为: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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