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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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土地所有权属制度
摘要:土地所有权是土地产权的核心内容。主要指土地所有人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利。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我国土地所有权主要特征有:内容限制性、主体利益实现的间接性、客体的差异性以及主体的特定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权
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是土地产权的核心内容。主要指土地所有人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利。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则是指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依法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2.1主体的特定性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除了国家和农村农民集体组织以外,私人或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这决定了土地所有权的不可流转性,即土地所有者不得把土地作为买卖、赠与、遗赠等诸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同时,我国的国家土地所有权以国家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为特色,和其他国家地区不同。
2.2主体利益实现的间接性
土地需要通过使用才能产生经济效益,而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人是国家和集体,其本身一般不直接使用土地。土地所有权人要实现其利益必须采用间接实现的形式,而让非所有者来支配和使用,所有者通过获得所有物的经营收益以实现其经济效益。
2.3客体的差异性
一方面,我国土地所有权客体的差异性在地域上表现为:其划分基本上是以城市和农村的地域为不同标准。我国城市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如其中的国有工矿区土地,依法被没收、征收而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立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矿山、牧场、沼泽和河滩以及其他土地。
另一方面,我国土地所有权客体差异性在法律上表现为:主体不得同时拥有两种土地的所有权;两种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形式也不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范围经法定程序后个别确定的,以土地所有权证书为形式;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是法律一般确定的。
2.4内容限制性
我国两种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义务内容均受到法律严格限制,主要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交易,无论是两种所有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还是集体所有制不同主体之间,均不得以买卖、赠与、互易等任何形式进行土地所有权的交易,其主体的变更仅限于国家对国有集体土地的征用,或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进行有限的土地边界调整。
3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要内容
占有,指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我国实行国家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国有土地可以由非所有人通过市场占有和使用,如果所有人占有国有土地的目的在于从事房地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那么其对国有土地的占有途径与非所有权人的占有是相同的,即都得从土地市场通过有偿受让方式获得。
使用,指土地产权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依法按一定途径和形式利用土地价值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四项全能中最基本的权能。
收益,指土地产权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依法对土地享有的一种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土地收益权能是土地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中心内容,因为收益权既是土地产权人使用土地的目的,也是土地产权人使用土地的动力。
处分,指土地产权人依法处置其土地的权利,可分为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土地处分权能是土地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具有排他性。
4 国家土地所有权
4.1概念
即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土地所有权。
4.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在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只能由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授权的各级政府行使。
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这是由国家土地范围的广泛性所决定的。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可分离性。土地所有权一般通过其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使非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享有他物权。
4.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城市土地所有制的建立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建立
4.4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部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也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分为城市土地和城市以外的的国有土地。城市土地,一般应理解为已进行城市陪到监舍、具备城市功能、基本连片的区域。在我国房地产法规中有时称为城镇土地,包括县级以上城市和建制镇的土地。城市土地是国有土地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法定的房地产建设用地资源。城市以外的国有土地,包括农村、城市郊区、和未被开发利用的地区,这类土地只有依法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才可以成为房地产业开发建设用地。
1989年7月1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确定国有土地范围的具体标准: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五)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
(六)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镇及市郊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或个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七)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凡能恢复耕种的,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原农民集体;凡已建有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占地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
5集体土地所有权
5.1概念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制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