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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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及其设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及其设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权利体系的设置 ⼟地权利体系设置是指由国家对⼟地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做出规定。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地权利体系的设置都有不同的种类和内容。

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或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其⼟地权利体系的设置也往往不同。

我国刚解放时期的⼟地权利有所有权和他项权,所有权包括国有、乡村公有、私有,他项权包括典权、抵押权等。

经过半个世纪的制度变迁,我国现⾏的⼟地权利有: ⼟地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使⽤权出让国有⼟地使⽤权、划拨国有⼟地使⽤权等权利他项权利抵押权、租赁权、地役权等 ⼆、我国的⼟地权利体系(包括⼟地所有权体系、利⽤权体系) (⼀)所有权体系 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现⾏的⼟地所有权有两种,即国家⼟地所有权和集体⼟地所有权。

我国 1、国有⼟地使⽤权 1)出让国有⼟地使⽤权⼟ 2)划拨国有⼟地使⽤权地 3)租赁⼟地使⽤权使 4)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权⽤ 5)城市私房⽤地使⽤权权 2、集体⼟地使⽤权 1)农地使⽤权法 2)宅基地使⽤权律 3)乡镇企业⽤地使⽤权体系 4)乡村公益⽤地使⽤权 1、国家⼟地所有权的性质。

单从国家主体⾝份上看,国家具有政治权利主体和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双重⾝份。

在特殊情况下(包括:发⾏公债、接受⽆⼈继承的遗产等),国家才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需要⼤家注意的是:⾏使⼟地所有权时,国家不是民事主体⾝份,因为按照我国法律,⼟地所有权禁⽌转让,⽽私权主体是可以⾃由处分其财产的。

因此,国家⼟地所有权是⼀种公权利。

2、农村集体⼟地所有权含义⽐较模糊。

最主要的是主体法律规定不明确。

“集体”⼀词不是民法中的主体概念,根据《⼟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 3、集体所有的⼟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4、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组经营、管理; 5、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试题(1)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试题(1)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试题(1)一、判断题(共10题,题号1-10,请判断各题说法正确或错误,并将答题卡相同题号对应的符号涂黑,正确涂“√”,错误涂“×”。

每题1分,共10分。

判断错误每题倒扣1分,最多扣至判断题总分为0)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答案:√解析: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1987年,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有偿使用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答案:×解析:1990年,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有偿使用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3.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是指依靠增加物质和劳动投入来提高土地收益的利用方式。

()答案:×解析: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是指依靠外延扩张,通过增加土地面积来满足获取土地收益的方式。

集约型土地利用方式,是指依靠增加物质和劳动投人来提高土地收益的利用方式。

4.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的比例尺大多是大于1:1万的;而对于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布局调整大多是在大比例尺上进行,其比例尺通常小于l:1万。

()答案:×解析: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的比例尺大多是小于1:1万的;而对于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布局调整大多是在大比例尺上进行,其比例尺通常大于l:1万。

5.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能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用地。

()答案:×解析:《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用地。

因此并非“只能”。

6.因为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特点是无偿无限期使用,所以支付了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等费用的土地不属于划拨土地。

()答案:×解析: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界限与不动产测绘

界限与不动产测绘

不动产测绘
不动产测绘的主要内容
地籍测绘
不动产测绘
地籍测绘是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位置、界线、面积、质量等进行的测量和调查,是进行土 地资源利用规划、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基础性工作。地籍测绘主要包括地籍调查、地 籍测量和地籍图绘制等
房产测绘 房产测绘是对城市房屋的位置、界线、面积、质量等进行的测量和调查,是城市房地产管 理的基础性工作。房产测绘主要包括房产调查、房产测量和房产图绘制等。其中,房产测 量是利用测量仪器对房屋进行测量,并绘制成图的过程
界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界线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一个建筑物内区分成若干个 小部分:每一部分为一个独立的物业单元,由业主 或使用人独立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界线是指根据法律、合同或协议 :依法确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围的界线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当包 括专有部分的建筑物面积和共有部分的建筑物的共 有权
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 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管理和分 析,并应用于城市规划和管理等领域。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 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等。应用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环境保 护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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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界线
界限
土地权属界线是指根据法律、合同或协议:依法确 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范围的界线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制 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土地 所有权或使用权范围
土地权属界线有三种类型: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 界线;使用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界线;以及特殊情况 下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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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限与不动产 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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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借鉴日本关于空间地上权的规定

浅议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借鉴日本关于空间地上权的规定

开地 表 , 对空 中或地 下空间 的支 配权就 是空 间权 , 目前, 许 多国家 国家对 土地 的所有 权和 建设用 地使用 权构 成 。
将 土 地空 间权纳 入 了土地 的权 利系 统 。 由于 我 国农村 和城市 的
我 的建 设用地使 用权相 当于 日本 的普通 地上权 , 权利人 可
些建筑 都离 开地 表 , 对 地表 以上的 空中或地 下的空 间有独立 的支 式将土地 的使用 权让渡 给个人 , 这种对 国家土地 的 占有 、 使用 、 收
配力, 这 与传统 土地 所有权 “ 上 达天 字 , 下及地 心” 不 同。这种 离 益的权 利 即建设用 地使 用权 。 目前 , 我 国城市土 地 的权利 系统 由
最 大价 值 , 日本地 上地下 的 空间得 到 了充分 的利用 。 关于 土地 空

种独 立 的用益物权 , 将其 与建 设用地 使用 权分 离 , 城市土 地 的
间法 的规定 , 日本也 走在 了世 界的前 沿 , 我 国土地权 利系 统需 要 权利 系统 由国家对 土地和 空 间的所 有权 、 建设用地 使用权 和土地
对 土地 拥 有所有 权 即意 味着 可 以占有土 地地 表 以及地表 以上 和 地 上权就 是指对 离开地表 的 、 地 上和地 下有独立 利用价 值的那 部 以下 的所有 空 间, 也 即“ 上达 天宇 , 下 及地心 ” 。 工业革 命后 , 人口 分空 间的特 殊地上 权 。这样 , 日本 民法 上 的地上 权有 两种 , 传 统 迅速增 长 , 人 地矛盾 越来 越严 重 , 城市 土地 利用 呈现 出立体 化 的 的普通 地上 权和 区分地 上权 , 此 种 区分地 上权 即空 间地上权 , 设 趋势。1 9 5 7 年 , 日本 建造 出 了世 界上 第一 个地 下商场— — 大阪 立 区分地 上权 的 目的就 是为 了能够充分 的利用 地上和地 下空 间。

空间权

空间权
概念
– 土地地表或者地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所享有的 权利
• 即对于横切空中或者地中而形成的断层空间所享有 的权利
• 空间权的性质
– 用益物权
• 《物权法》定位于用益物权
– 所有权
空间权的分类
• 地上的空间权和地下的空间权 • 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
– 地上空间权
• 指对地表以上特定断层空间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权利
• 即为地中利用权
– 地下空间权
• 指对地表以下特定断层空间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的权利
– 空间所有权 • 对地表之上或地表之下特定断层空间的绝对支配权
– 空间所有权的范围应当是地上超过一定高度的空间或者地下超过 一定深度的空间,而不是地上或者地下的没有限制的空间范围。 –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所利用的是土地地表及地表上的空间; 空间权所利用的是土地地表之上或之下的特定断层空间。
– 空间利用权 • 对地表之上或者地表之下横切一个断层的空间以使用、收益为 目的的权利 • 空中利用权和地中利用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在土地的地表、 地上和地下设立
– 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即为通常意义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在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即为空中利用权
– 在地下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内容提要: 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行存在于农村土地上的事实决定了两者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与协调的问题。

现实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冲突普遍存在于农村土地的调整过程中、集体收回承包地的过程中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

严格限制集体调整承包地与收回承包地的权利,允许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充分流转其承包地,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下实现的制度,可以达到协调两种权利的运行,构建和谐农村法秩序的目的。

在农村的农用土地之上,普遍存在着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存在着一种共生与制约的关系。

理论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由集体成员共同形成决议并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行主体(通常是村民委员会)来实现,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直接由农民家庭与农民个体来行使。

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与行使方式不一致,导致了两者之间存在着发生冲突的空间。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以后自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了制约,这一点已经没有什么疑问。

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什么程度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制约与限制?作为代行主体的发包方,其行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发包方能否调整、收回承包地,改变已经形成的承包关系?能否对农民转让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离不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冲突的现实考察。

现实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冲突也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以集体的名义进行土地调整,损害农民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否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效力;土地征收补偿时,对集体土地物权的补偿与对农民个体土地物权的补偿混淆。

一、农村土地调整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冲突及协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目前已经没有什么疑问。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与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与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中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

A.1982年《宪法》B.1988年《宪法》修正案C.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D.1998年《土地管理法》【答案】 B2、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不能采用的方式是()。

A.保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C.国有土地征收为集体土地D.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答案】 C3、确定一宗土地的所有权,首先要确定()。

A.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归属B.该宗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及现实状况C.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内容D.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答案】 A4、对租赁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续租权,下列理解不正确的是()。

A.只要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国有土地所有者就都应予以批准B.规定法定租赁权的目的在于促使承租人合理、高效地使用土地C.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土地所有者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权D.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法定续租权的例外【答案】 A5、除了宪法外,规定和调整我国土地权利的最基本的法律是()。

A.《土地登记条例》B.《民法通则》C.《土地管理法》D.《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答案】 B6、()是对土地所有权的错误理解。

A.土地所有权与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分开B.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改变C.空间所有权包含在土地所有权范围内D.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组织【答案】 D7、下列关于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不得申请取得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可以继受取得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B.既申请取得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继受取得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C.不得继受取得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可以申请取得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D.不得申请取得或继受取得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答案】 D8、下列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九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劳动力安臵的;(四)农民集体馈赠的;(五)已购买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上建筑物的;(六)农民集体所有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上下空间使用权问题的思考

土地上下空间使用权问题的思考

作者简介:赵秀梅(1969—)女,汉族,河北定兴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 温丰文:《论区分地上权-以探讨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之规定为主》,载《台湾用益物权新修正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24页。

② 台湾法务部:《“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初稿》,1993年6月版,第222页。

③ 曾国修:《分层地上权之研究》,载《台湾国立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第17页。

土地上下空间使用权问题的思考Thinking About The Right T o The Use Of S paces Over &Under The Land赵秀梅(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 100871)内容提要:土地上下空间的使用权具有不同的名称,其中包括区分地上权说、分层地上权说和空间权说。

我国理论界采纳空间权说。

对于土地空间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学界也存在争议,有人主张独立物权说,也有人认为不是独立的物权,而主张综合权利说,也有人否认独立权利的观点,认为应包括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

土地空间使用权的客体应该是独立于土地的空间,空间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视为不动产。

关键词:土地 空间 使用权 一、土地上下空间使用权的名称关于土地上下空间使用权的名称,各国并不一致,有称为空间权的,还有称为分层地上权的,也有称为区分地上权的。

区分地上权说。

目前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基本上采取此名称。

1966年日本民法典增订第269条之二时规定:于他人土地地上或地下之一定范围内设定之地上权为普通地上权之亚种,与普通地上权仅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不同,而未赋予其一定的名称。

因此,日本学者对此称呼存在分歧,有区分地上权、限制地上权、空间地上权、新型地上权等不同称谓,惟大部分学者称之为区分地上权。

同样,在我国台湾地区也产生了分歧,实务上称为空间地上权,但大部分学者以区分地上权称之。

2006年12月18日台湾“法务部”法律决字第0950700925号函之修正草案,将地上权区分为普通地上权和区分地上权两节规定。

了解土地法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了解土地法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了解土地法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土地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基础资源,对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土地法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为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重点介绍土地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处分权的统一,是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权利。

具体规定如下:1. 个人和组织可以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并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享有土地所有权。

2. 土地所有权可以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

其中,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国家保留的土地,而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个人所有的土地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经济适用房等。

3. 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通过协议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转移,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或者办理登记手续。

4. 土地所有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剥夺他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有权分权的基础上,赋予了土地的实际使用者一定的权益和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点:1.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收购等方式取得。

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个人或组织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者使用费用。

2. 土地使用权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和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等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的使用期限和使用目的。

3. 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使用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不能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也不能超过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进行使用。

4.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转租,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或者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关于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的规定有哪些?

Take action, and then get to know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关于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的规定有哪些?导读:《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在我国,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农村土地则归集体所有。

无论是哪种性质的土地,公民对其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而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物权的一种,因此,除了与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之外,特权法对土地使用权也作了相关的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关于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的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的规定有哪些?(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对土地分层利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使得现实中一些专门利用地下或者地上空间的权利性质变得不明确,相关设施的权利人的权利也得不到确认与保护。

因此,《物权法》专门就土地分层次利用加以规范。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时,不同层次的权利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只不过他们在使用建设用地时所占用的空间范围不同,即可以分别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进行。

至于在同时利用地表、地上以及地下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相邻权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加以调整。

(二)扩大采用公开竞价出让建设用地的适用范围《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我国具有地少、人多的国情,国家对于土地一直都实行较为严格的保护措施。

第3章 我国土地法律制度

第3章 我国土地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多种。按所有权的 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 使用权;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工业用地 使用权、商业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按取得方式不同, 可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 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等。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改革 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 地使用权合法流转制度。
第三章 我国土地制度概述
第三章 我国土地制度概述

主要内容: §3—1 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3—2 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3 我国土地管理体制

重点: 1.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2.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 3.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
(一)土地所有权征用制度
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 用。这就赋予了国家土地征用权,确立 了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或公益事 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制度,具有法律上 的强制性和经济上的补偿性的特征。
耕地管制的规则有:本地区的耕地在规划期 内不得擅自占用和转用;鼓励划入本区内的 非耕地资源向耕地转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进行非农业建设。一般农田在规划区内视为 基本农田保护。国家建设重点项目确需占用 耕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办理耕地 转用手续。除生态保护需要外,限制占用本 区的耕地发展园林、牧业,严禁用于发展水 产养殖业和建窑、建房、建坟以及堆放固定 废弃物等。
§3—1 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

根据宪法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 产资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 分。因此,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为社会主义公 有制,其法律表现形式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 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Hesitation can certainly avoid the possibility of doing something wrong, but it also loses the chance of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导读: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没有所有权。

你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使用这块土地几十年的使用权(住宅是70年),然后可以种地、盖楼、或卖掉。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者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一、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没有所有权。

你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使用这块土地几十年的使用权(住宅是70年),然后可以种地、盖楼、或卖掉。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者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土地使用权中,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立体化利用而出现的土地权利。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就已经相继出现土地的立体利用。

由此而产生的土地权利,我国以前称为空间权。

但是去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并没有采用空间权的概念,而是统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但这种权利具体如何设定和登记,《物权法》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另外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的条款。

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地空间范围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地空间范围

土地立体开发与空间权立法研究〔第三局部〕吴清旺五、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X围〔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空间X围研究土地所有权空间X围,必须有两方面考量:一是空间权产生的现实要求与其理论根底;二是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前述已明确,空间权的产生在于社会生产力开展,土地开发从平面趋向立体,从粗放走向高效利用;空间权产生的理论根底在于所有权社会化,绝对所有权观念得到矫正,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调和的产物;西方兴旺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原如此上采私人所有权形式。

比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解放了生产力,房地产改革推动房地产开发,城市化进程导致了城市土地集约化、立体化利用。

从、某某的地铁到大城市常见的高架公路、轻轨公交,再到最近某某的磁悬浮列车,以与城市中越造越高的摩天大楼、越来越多的隧道工程、地下街道等,使得土地空间权越来越亲近仍处开展中国家的中国人。

考察我国所有权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建立极大地提升了私人所有权的地位,但所有权相对化的观念并非私人绝对所有权观念难以为继之时方能凸显,可持续开展观念、生态环境保护等理念也促成了相对所有权观念确实立。

公有制下的土地所有权同样受到所有权社会化的影响,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应是罗马法传统的“上达天宇、下与地心〞三位一体的绝对化观念,其空间X围也同样受到相应限制。

限制的形式包含两种:一是因非所有权人设立用益物权而产生的限制;二是允许设立空间所有权而产生的限制。

笔者认为,我国国有土地应允许他人为了开发利用土地空间而由非所有权人设立相应的空间用益性物权,但禁止在国有土地所有权上设立空间所有权。

1.设立空间用益物权而产生的空间限制土地所有权的空间X围包括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

就横向而言,指土地面积,如此以登记簿载明的“四至〞,明确而具体;就纵向而言,指土地上下空间,假如如水平向一样明确登记,如此与消解不同主体间空间利益冲突而言,显属最优。

然世界各国大多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国立法只是原如此性规定土地所有权行使“于其有利益的限度内〞、“于法令限制的X围内〞以与“于正当利益X围内〞。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 条的理解与适用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 条的理解与适用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 条的理解与适用关键词: 地上权/分层地上权/空间地上权/物权;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36 条确认了土地分层地上权,将空间利用问题纳入到传统地上权制度中进行调整。

但由于土地分层利用极为复杂,且该条款又过于简单,因而,如何理解、适用该条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已设立单一的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基于土地对空间的吸收,空间利用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从地上权人处获得,这种权利实为“空间利用权”。

在分层使用下,土地和空间既相互依存又相对独立。

对于分层土地使用权,有必要基于客体对地上权进行事实上的分解。

空间地上权会受到比普通地上权更多的限制。

权利人通过出让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包含的空间范围不应设定过大,因为土地和空间的纵向分层利用在土地上下狭窄的范围内最有必要。

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确定以后,国家保留了其上下的空间所有权,并可将其出让给其他主体。

登记机关在确定该空间范围以后,可予以登记。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不便对该土地使用权的上下空间进行限制,则该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一致的,登记机关应比照国家依出让设定空间地上权的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空间地上权,办理过户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136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该条确认了土地分层地上权,并将其作为用益物权看待。

这意味着,该条没有采纳此前学术界部分学者所提倡的有关空间利用权的立法建议。

尽管如此,这一立法选择并非意味着第136 条彻底地解决了土地分层利用的问题,因为立法过程中所争论的相关因素在实务中仍会凸显出来,加之该条规定过于简单,从而给法官和登记机构适用该条款带来了很多困惑。

从目前情况看,全国各地土地登记机构对分层地上权的登记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这使该条款的实施缺少一个基础的技术性条件。

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1什么是土地法?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调整在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是何时颁布实施的?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于1998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有哪些方面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二是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三是切实保护耕地;四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五是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使土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得到加强。

4什么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样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5什么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6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排他性,也就是同一块土地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7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为什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是指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法律上规定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一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三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

8为什么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买卖行为的法律特征是将财产的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因此买卖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改变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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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立体开发与空间权立法研究(第三部分)吴清旺五、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围(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研究土地所有权空间围,必须有两方面考量:一是空间权产生的现实要求及其理论基础;二是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前述已表明,空间权的产生在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土地开发从平面趋向立体,从粗放走向高效利用;空间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在于所有权社会化,绝对所有权观念得到矫正,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调和的产物;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原则上采私人所有权形式。

比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解放了生产力,房地产改革推动房地产开发,城市化进程导致了城市土地集约化、立体化利用。

从、的地铁到大城市常见的高架公路、轻轨公交,再到最近的磁悬浮列车,以及城市中越造越高的摩天大楼、越来越多的隧道工程、地下街道等,使得土地空间权越来越亲近仍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人。

考察我国所有权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建立极提升了私人所有权的地位,但所有权相对化的观念并非私人绝对所有权观念难以为继之时方能凸显,可持续发展观念、生态环境保护等理念也促成了相对所有权观念的确立。

公有制下的土地所有权同样受到所有权社会化的影响,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应是罗马法传统的“上达天宇、下及地心”三位一体的绝对化观念,其空间围也同样受到相应限制。

限制的形式包含两种:一是因非所有权人设立用益物权而产生的限制;二是允许设立空间所有权而产生的限制。

笔者认为,我国国有土地应允许他人为了开发利用土地空间而由非所有权人设立相应的空间用益性物权,但禁止在国有土地所有权上设立空间所有权。

1.设立空间用益物权而产生的空间限制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包括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

就横向而言,指土地面积,则以登记簿载明的“四至”,明确而具体;就纵向而言,指土地上下空间,若如水平向一样明确登记,则与消解不同主体间空间利益冲突而言,显属最佳。

然世界各国大多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国立法只是原则性规定土地所有权行使“于其有利益的限度”、“于法令限制的围”以及“于正当利益围”。

1那么,何为“与所有权人有利益的围之”?对此原则的具体化则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

飞机高空飞过显然不会导致对土地所有权人利用的妨碍,若热气球停于某土地上空或者架设高压电线等则有可能侵犯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利益。

因此,总的来说,具体是否侵犯土地所有权人利益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有学者对此提出更加具体化的判断:“在某一时间,依一般社会观念,土地所有权人之力量所支配的上空及地下,如无法律限制,即应认为属于其‘行使有利益的围’之。

”2就我国土地公有而言,土地用益物权或空间用益性物权的设立都必须经国家许可。

因此,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限制主要表现在“法律限制的围以”,而除此以外的空间则均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

这与土地私有制国家的空间所有权围界定原则相反:法律虽然承认土地所有权人不仅拥有地表,还为其利用和享有所需的上空和地下,但其权利不能延伸至除此以外的空间。

32.国有土地所有权上禁设私人空间所有权1《德国民法典》第905条规定:“所有权人不得禁止他人在排除干涉与所有权人无利益关系的高空和地层中所进行的干涉”;《瑞士民法典》第667条第1项:土地所有权于其行使有利益的限度内,及于土地之上下;《日本民法典》第207条: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及于土地的上下;《韩国民法典》第212条:土地所有权,于正当利益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台湾民法典》第737条:土地所有权于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的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2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

3在美国“爱德华兹诉西姆斯”中确立了该原则。

See: Edwards V. Sims, Court of Appeals of Kentucky, 232ky. 791, 24s. w. 2d, 619 (1929). 转引自薄燕娜:《空间使用权若干问题探讨》,载《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40页。

土地所有权与空间所有权都以空间为要素,土地所有权本身即意味着三位一体的空间,空间权只是对三位一体的整体加以区隔、分层与细化后的空间财产权而已。

假若可以在土地所有权上设立仅仅是与地表不相联的第三人空间所有权,那么,以此推演,对某一块国有土地的若干空间逐一分割,并将其出让给私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被层层剥离的土地所有权最后只剩下薄如纸片的“地皮”!4这与土地所有权转移有何区别?因此,空间所有权的设立必然与土地所有权设立的条件相一致,即私人土地所有权国家,方可设立私人空间所有权,否则,会出现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空间)所有权。

毕竟,空间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两者本无质的差别,而只是大空间与小空间之类的量的相异,因此,其权利的质也应相同,不存在两种空间两种所有权归属。

在土地私有制国家,按照所有权自由处分原则,土地权利人必然享有从其所有的空间中分离出部分空间而成为空间所有权。

空间权即为对土地上下部分单独区隔后,分别独立出售使用权、所有权、或设立地上权、上空权。

5以多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例,“在承认空间权后,一笔土地除地表上得成立所有权外,也得于其地上或地下成立数个甚至数十个立体叠设的空间所有权。

”6关于我国私人(包括开发商)是否拥有空间所有权的分歧,主要在于是否参照私人土地所有权模式,承认建筑物所有权人拥有空间所有权。

有学者认为,财产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实质上就是一种“在空间权与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相分离时由上述土地权利人之外的公民或法人享有”的“独立财产权利的空间权”。

7笔者认为,在中国土地公有制的情形下,这种独立的空间权尚不包括与土4当然,这是一种极端的逻辑假设。

实际上,即便是地皮也是有一定空间的,没有三维空间的土地是不存在的。

当然,事实上,土地所有权人层层剥离时,必然考虑对土地实际利用的满足。

5苏志超:《土地立体空间之分层使用与土地区分所有权之构想》,载《人与地》第41期。

6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0页。

7孙宪忠:《国有土地使用权财产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页。

地所有权分离的独立空间所有权。

正如土地不可能为私人拥有所有权,空间也不能称为私人所有权之客体。

虽然非土地所有权人可拥有建筑物所有权,且建筑物也占有一定空间,但并不能推导出建筑物所有权人当然地拥有空间所有权。

因为,建筑物之所以能取得他人土地建造的建筑物所有权,原因在于两权利中间存在着一个权利中介——类似于国外地上权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拥有建筑物所有权并不等于拥有作为土地所有权组成部分的土地空间的所有权。

实际上,建造建筑物的权利基础在于土地空间的用益,是对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限制,而不是空间转让。

况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不仅仅是土地用益物权,它是指“有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公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8它不仅具有“物法性”,还具有“人法性”的因素。

9但从最根本的属性上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用益性的空间使用权,故学者有称之为空间地上权、区分地上权、分层区分地上权等。

综上,作为房地产开发的国家与开发商之间对于土地空间,仅为开发商通过取得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相应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益。

相应地,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其土地空间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

因此,国家与开发商之间的空间利益冲突最集中地表现为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围之确定。

(二)开发商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围如果说开发商土地使用权的定位是消解土地平面利用的利益冲突,侧重于归属与用益的协调,关注权利“质”的界定。

那么,开发商土地使用权空间围的界定则旨在消解土地立体开发中的空间利益冲突,侧重于土地空间围“量”的界分。

这种量的界定,无论是土地私有制国家或是土地公有制国家,空间围的界分实质8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6页。

9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9页。

上都是国家对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衡平考量。

因此,土地私有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人空间围限定的学理与判例,可为我国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空间围提供借鉴。

凯文·格雷(Kevin Gray)教授认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在地理边界围延伸至地上及地下空间的一定围,而非无限的。

以地上空间为例,空气空间分为底层与高层两部分,底层是土地所有权人权利延伸的部分,虽然法院通常不愿界定具体的围,但在大多数案件中,这一围一般不超过屋顶以上200米的高度。

而且,即便是底层空间,土地所有权人的支配权也受到国家机关规划等规定的限制。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按普通用途使用所必需的高度,除此以外的空间,土地所有权人并不拥有比公众任何成员更大的权利。

10但基于所有权不可侵犯的原则,对土地所有权必要限制的同时,各国法律也在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原则下形成了不同的空间为围的界定。

在英国,1942年伯翰姆(Burnham)诉宝利航空公司(Beverly Airways, Inc.)一案中,初审法院认为飞机不得低于500英尺飞越个人船舶、车辆、建筑物乃至耕地。

1985年《民用航空法》也有类似规定。

在美国斯密斯诉新英格兰航空公司(Smith V. New England Aircraft Co.)一案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判决在100英尺高度为侵权。

11我国房地产开发商从国家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围大小直接影响着开发商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分享围。

土地使用权的围界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土地使用权的物理围究竟多大;二是土地使用权人能否在土地使用权上自行设立空间使用权。

兹分述如下:10See: Kevin Gray: Elements of Land Law, Butterworths, 1993, 2thed.11See: Smith V. New England Aircraft Co., 170N. E 385, 393 (1930); Burnham V. Beverly Airways, Inc.,311Mass,628, 42N. E., 2d, 575; Kevin Gray: Property in Thin Air Cambridge Journal, 50 (2), July, 1991, p254. 转引自《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41页。

1.开发商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空间围土地空间的“量”的围必然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具体要求,即必须满足建筑物建造以及使用所必须的空间。

因而,每个项目开发都有各自不同的围要求。

从原则讲,每个房地产项目开发利用“所必要”的围为限,类似于“于其有利益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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