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项目尽职调查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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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尽职调查报告

土地尽职调查报告

土地尽职调查报告土地尽职调查报告一、引言土地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对于国家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利用,土地尽职调查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就土地尽职调查的目的、方法和重要性进行探讨。

二、土地尽职调查的目的土地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通过对土地的调查和核实,可以了解土地的权属、使用状况、开发潜力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限制。

只有在充分了解土地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明智的决策,避免因土地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三、土地尽职调查的方法1. 文献调查: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权属证书、土地规划和用途规划等文件,了解土地的基本情况和法律要求。

2. 实地调查:实地考察土地的位置、周边环境、土地质量和利用现状等,以获取更直观的信息。

3. 资料核实:核实土地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口头调查:与相关当事人、权利人、土地管理部门等进行交流和询问,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四、土地尽职调查的重要性1. 风险防范:通过土地尽职调查,可以发现土地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和限制,避免因此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2. 合法性保障:土地尽职调查可以验证土地的合法性,确保土地的权属清晰,避免购买或使用非法土地带来的纠纷和法律问题。

3. 决策依据:土地尽职调查提供了决策的基础信息,帮助买方或投资者评估土地的价值、潜力和可行性,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4. 可持续发展:通过土地尽职调查,可以了解土地的开发潜力和限制,为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五、土地尽职调查的案例分析以某城市一宗商业用地的尽职调查为例,通过文献调查发现该地块的用途规划为商业用地,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实地调查发现该地块位于繁华商业区,周边交通便利,人流量大。

资料核实确认土地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通过与相关当事人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口头调查,了解到该地块未存在任何限制和纠纷。

土地转让尽职调查报告

土地转让尽职调查报告

土地转让尽职调查报告土地转让尽职调查报告一、引言土地转让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土地转让方和购买方来说,了解土地的情况和潜在风险至关重要。

本报告旨在对土地转让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土地的现状、法律风险和环境问题,为转让双方提供决策依据。

二、土地现状调查1. 土地位置与规模被转让土地位于XX省XX市,总面积约XXX亩。

土地所处位置便利,交通便捷,周边基础设施完善,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2. 土地权属经过调查,土地权属清晰,属于XX地方政府所有,并无纠纷和争议。

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齐全,转让双方可以放心进行交易。

3. 土地用途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适宜发展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项目。

市场需求对商业地产的需求持续增长,土地用途符合市场趋势,具有良好的投资潜力。

三、法律风险调查1. 土地规划与用途根据相关法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经过调查,被转让土地的规划与用途一致,不存在违规建设的风险。

2. 土地权属过户手续土地转让涉及土地权属过户手续,如果手续不完备,可能导致转让无效。

经过核查,土地权属过户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要求,转让双方可以放心进行交易。

3. 环保问题土地转让过程中,环境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经过环保部门的调查,被转让土地周边环境良好,无污染源和环境污染问题,符合环保要求。

四、土地发展潜力评估1. 市场需求根据市场调研数据,商业地产的需求持续增长,特别是位于城市核心区域的土地更具投资价值。

被转让土地位于繁华地段,市场需求旺盛,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

2. 周边发展情况周边地区的发展情况对土地的价值影响重大。

经过调查,被转让土地周边基础设施完善,商业氛围浓厚,已有多个商业项目成功运营,为土地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支持。

3. 政策支持政府的政策支持对土地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政府规划,被转让土地所在地区是重点发展区域,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有望获得更多支持和资源。

五、风险提示与建议1. 法律风险提示尽管经过调查,土地的法律风险较低,但购买方在正式签订合同前,仍需委托专业律师对土地权属和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土地转让尽职调查方法

土地转让尽职调查方法

1、与委托人的公司、对方的有关人员会面和交谈,初步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

2、根据公司情况设计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和《问卷表》,向公司提供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和《问卷表》,索要文件和资料,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3、到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查询,了解境内公司的成立日期、存续时间、公司性质、公司章程、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以便判断公司是否合法成立、有效存续。

4、从房地产登记机构了解公司的土地房产权利、合同、各种物权担保和抵押、限制性保证等情况。

5、实地考察。

6、要求公司及其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供文件和资料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防范自身风险的重要方式)。

7、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土地转让尽职调查方法1、与委托人的公司、对方的有关人员会面和交谈,初步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

2、根据公司情况设计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和《问卷表》,向公司提供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和《问卷表》,索要文件和资料,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3、到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查询,了解境内公司的成立日期、存续时间、公司性质、公司章程、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以便判断公司是否合法成立、有效存续。

4、从房地产登记机构了解公司的土地房产权利、合同、各种物权担保和抵押、限制性保证等情况。

5、实地考察。

6、要求公司及其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供文件和资料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防范自身风险的重要方式)。

7、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1、与委托人的公司、对方的有关人员会面和交谈,初步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

2、根据公司情况设计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和《问卷表》,向公司提供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和《问卷表》,索要文件和资料,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3、到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查询,了解境内公司的成立日期、存续时间、公司性质、公司章程、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以便判断公司是否合法成立、有效存续。

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模板第一部分调查目的分别说明市场开发调查、工程调查、法律调查、财务调查的目的。

第二部分调查方案一、市场开发调查方案二、工程调查方案三、法律调查方案四、财务调查方案第三部分市场开发调查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前期手续办理情况三、现有规划方案说明及评估四、拆迁安置补偿情况五、项目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情况分析六、项目可售价格评估七、项目经济测算八、市场开发尽职调查结论及建议一、工程技术1、工程与水文地质2、气象条件二、工程地块情况三、地块场地及周边情况四、地块区域规划情况五、设计情况六、成本分析1、规费2、工程成本七、工程资料收集情况1、已有资料 3、所缺资料八、项目建设实施可行性分析1、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方面2、场地地块方面3、市政配套4、项目报建5、施工图设计6、项目难点7、其它风险九、项目施工建设周期十、工程尽职调查和建议一、被调查公司设立文件二、被调查公司历史沿革三、被调查公司的组织文件(一)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二)最新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组织结构图四、被调查公司内部文件(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五、被调查公司股东文件(一)设立时及最新验资报告(二)被调查公司现任股东名册及股权状况(三)股东权利的完整性六、被调查公司项目(土地)情况(一)土地基本状况(二)土地使用权取得(三)土地用途和使用权年限(四)土地价格及出让金的缴纳七、项目进展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一)基本情况(二)关于土地使用权(三)关于项目立项(四)关于规划与建设手续(五)关于环保、人防、消防等手续(六)关于征地、拆迁方面所有的法律文件及政府文件(七)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所有法律文件;八、被调查公司对外投资状况九、被调查公司资产文件十、被调查公司经营合同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十一、被调查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十二、被调查公司对外重大担保情况十三、被调查公司税务状况十四、被调查公司及股东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十五、被调查公司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情况十六、被调查公司管理制度十七、法律尽职调查结论及建议第六部分财务调查内容一、被调查公司的基本情况(一)历史沿革:公司成立以来的主要情况(二)调查公司历任股东及股权状况:公司成立以来股东、股权变动情况(三)注册资金到位情况:各类计入注册资金的资产到位情况二、资产状况核实(一)截止资产调查日财务状况:确定资产调查日期,并以此时点确认账面资产情况;(二)对货币资金、应收货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的账实进行核实。

工程施工尽职调查内容(3篇)

工程施工尽职调查内容(3篇)

第1篇一、工程基本情况调查1. 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背景及目标。

2. 工程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3. 工程项目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同金额、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

4. 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清单等资料。

二、工程前期工作调查1. 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2. 工程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3. 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充足。

4. 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如招标、中标、合同签订等。

三、工程设计调查1. 工程设计单位资质、业绩及设计质量。

2. 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设计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评审,是否存在重大变更。

4.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手续是否齐全。

四、工程施工调查1. 施工单位资质、业绩及施工质量。

2. 施工现场组织架构、施工人员、施工设备等情况。

3. 施工进度安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4. 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质量问题等。

五、工程监理调查1. 监理单位资质、业绩及监理质量。

2. 监理人员配备及资质情况。

3. 监理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

4. 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工程合同履行调查1. 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

2. 工程款支付情况,确保工程款支付符合合同约定。

3. 工程变更、签证等手续是否齐全。

4. 工程合同终止、解除等情况。

七、工程档案管理调查1.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 工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准确。

3. 工程档案归档、移交、保管等情况。

八、工程风险调查1. 工程项目存在的风险因素,如地质、气候、市场等。

2. 风险应对措施及应急预案。

3.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机制。

九、工程验收调查1. 工程项目验收标准及程序。

2. 工程项目验收情况,包括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3. 工程项目验收结论。

通过以上工程施工尽职调查,可以为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提纲

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提纲

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提纲
一、工作进展
1、对《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1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7号)的落实情况;
2、机构建立和人员构成情况;
3、经费落实到位情况;
4、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5、资料准备和作业队伍情况;
6、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律师在土地项目转让过程中进行尽职调查的实务操作

律师在土地项目转让过程中进行尽职调查的实务操作

律师在土地项目转让过程中进行尽职调查的实务操作土地项目是当前经济增长的重要领域,然而,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的增加,投资者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作为土地交易的重要参与者,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律师在土地项目转让过程中进行尽职调查的实务操作。

什么是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指对土地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查研究,以确定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并为客户提供意见和建议的过程。

律师的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开发规划和规划变更的法律依据和审批程序;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调查;3.土地使用合同的法律调查;4.开发企业资质和业绩调查;5.相应项目周边环境和市场调查。

律师在尽职调查中的作用律师在土地项目转让过程中的尽职调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和审查,包括法律、财务和市场等方面,以提供全面的投资建议。

律师的主要职责如下:1.审查地产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2.分析和评估土地转让合同的法律条款;3.检查开发商的资质和业绩;4.调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5.开展相关市场和环境调查,并提供专业的建议。

律师的尽职调查步骤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该遵循以下步骤:1. 调查土地项目的背景律师应该了解土地项目的发展历史、项目规模、市场地位以及与土地项目相关的其他细节。

这有助于律师为客户提供合适的建议,并有效地协助客户在土地交易中制定合适的投资计划。

2. 检查土地开发规划律师应该核查土地开发规划的审批程序和相应法律文件的有效性,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 审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律师应该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调查,包括查看最新的权属证和土地使用证,确认项目是否符合政府规定的要求等方面。

4. 检查土地权属争议律师应该核查土地权属是否存在纠纷,以确保客户在土地交易中不会受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5. 审查开发商的资质和业绩律师应该进行逐项审查,检查该开发商是否符合注册法规定的资质要求。

土地项目尽职调查提纲

土地项目尽职调查提纲

律师在土地项目转让过程中进行的尽职调查一、为完成土地使用权交易需进行的前期调查工作(一)、对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调查、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了解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等情况;、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内容与土地登记机关的存档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转让方是否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出让还是划拨;、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用的单据,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的有关约定;、调查转让方关于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已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了开发建设,是否属于闲置土地;、拟受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有无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

、审查拟受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无下列禁止转让的情形:()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利的;()已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从房地产登记机构了解公司的土地房产权利、合同、各种物权担保和抵押、限制性保证等情况;(二)、对转(受)让方主体资格调查、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查询,了解交易双方公司是否合法成立、是否有效存续;、审查转让方和转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二、为完成土地使用权交易需进行的后期具体工作、拟定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助转让方出具无法院查封的证明以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未预售、未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文件并对相关文件加以审查;、审查关于转让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协助交易双方前往公证处签署转让合同,并对公证处签署的转让合同加以审查;、拟定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需公司准备的决议文件;、准备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需提交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协助交易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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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土地项目转让过程中进行的尽职调查一、为完成土地使用权交易需进行的前期调查工作(一)、对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调查1、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了解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等情况;2、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内容与土地登记机关的存档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3、转让方是否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4、转让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出让还是划拨;5、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用的单据,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的有关约定;6、调查转让方关于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已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了开发建设,是否属于闲置土地;8、拟受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有无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

9、审查拟受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无下列禁止转让的情形:(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利的;(2)已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3)权属有争议的;(4)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10、从房地产登记机构了解公司的土地房产权利、合同、各种物权担保和抵押、限制性保证等情况;(二)、对转(受)让方主体资格调查1、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查询,了解交易双方公司是否合法成立、是否有效存续;2、审查转让方和转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二、为完成土地使用权交易需进行的后期具体工作1、拟定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协助转让方出具无法院查封的证明以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未预售、未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文件并对相关文件加以审查;3、审查关于转让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4、协助交易双方前往公证处签署转让合同,并对公证处签署的转让合同加以审查;5、拟定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需公司准备的决议文件;6、准备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需提交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7、协助交易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整个过程。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程序第一,接受委托,律师接受委托,根据委托人提供信息,起草准备调查程序。

第二,尽职调查。

调查核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土地信息,开展系列尽职调查,出具流转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第三,签订合同。

土地流转可行,组织双方洽谈一致后,在律师指导下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履行相应的土地流转程序法律要件。

第四,审核发证。

提醒并帮助委托人及时备案,登记过户,避免一切法律风险。

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务操作指引为规范本所律师依法办理与土地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承办土地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司法解释、全国律协的指导意见,结合本人土地法律服务实务经验制定,供本所律师及相关人士参考、借鉴。

从事土地法律实务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尽职调查、参与谈判、受托起草、修改有关合同以及代办有关登记备案手续等;本指引旨在向本所律师提供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本指引根据2010年之前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应以新的法律、法规及为依据。

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2《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3《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条件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本建设用地。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学校等公益性组织也可对用于其从事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2农村兴办的乡(村)企业或联营企业用地。

3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使用农村土地。

4农民宅基地。

操作提示1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上述四种情况是合法使用农村土地的形式。

除此以外,都是国家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2目前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打破这一局面,实际操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原则1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村庄、集镇及其他村镇设施建设用地的最高规划,一切乡村建设都必须服从。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都应当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域内的土地,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等需要使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域外的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的要求,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不允许的。

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国家将每年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也不能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3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区内的建设都应当服从村庄和集镇规划,并取得村庄和集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申请用地。

4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4.1合理布局,是指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对各项设施的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趋于合理,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村庄和集镇的功能。

4.2综合开发,是指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开发,统一安排用地,主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

4.3配套建设,是指农村的住宅与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应当同步建设,使其能发挥村庄和集镇应有的功能,方便生活,改善环境,形成完善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体系。

5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常见的流转形式1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的联营和入股。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作价人股或出资及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公司、合伙等企业,土地使用权由该企业享有,由此产生农地使用权的流转。

但属于非法人联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仍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

1.2非上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得申请取得或者继受取得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应依法取得或者继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的房屋出租2.1农村经济组织一方自行申报用地建设的各项手续,自行建造或由承租方出资建造房屋,将房屋及其场地使用权租给承租人使用。

出资方先注入资金启动土地拆迁、平整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方则负责申报用地手续取得规划用地许可权,从而以此为条件,由出资一方盖好房屋,产权不变,此类房屋承租年限较长,一般期满后续租。

租赁期满,如双方不再续租,则出资盖房一方腾退房屋交还场地使用权。

2.2操作提示(1)以房屋租赁方式流转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是非农建设用地;(2)房屋不能是违章建筑,否则,占用农地兴建违章建筑出租为法律所禁止。

3以集体房屋场地同时作为抵押所导致的流转。

3.1农村经济组织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其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当抵押期满后,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将房屋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从而产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3.2操作提示(1)被抵押的房屋应当具备规划和建设用地的各项手续;(2)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3)多次抵押的,其抵押总额一般不应超过房屋价值,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4)此种流转一般要改变土地性质,由农村集体所有变为国有。

4农村经济组织与他人联营、入股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

5城中村改造中与他人联建房屋所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6地方性法规允许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公开“招、拍、挂”所发生的流转。

7操作提示7.1当承租和出租的不是农村现有房屋场地,而是正在新建、改扩建后的房屋租赁时。

应注意:(1)只有当用地、建房手续齐全,工程竣工,房屋租赁合同才可履行,否则可能意味着合同自始至终无效或不能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前期出资方(一般是承租人)的风险较大,其应对用地项目的审批情况认真考察,审慎抉择。

出租方则要考虑如遇国家征地拆迁,出租收益与拆迁补偿的利益平衡问题,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清楚相关补偿的归属,避免事后发生冲突。

7.2当出现上述3、4、5情形下的流转时,目前大部分城市是先将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然后由土地使用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从而完成土地使用权的各项手续。

7.3律师在处理不同地区的涉农土地业务时,要注意不同地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因地制宜,灵活掌握。

(1)目前出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一级市场,公开进行“招、拍、挂”的地方性试点情况,有地方法规为依据,虽然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并不发生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

(2)对出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不改变农村集体所有性质的,应注意集体成员和相应的集体组织之间的关联性和共有关系、权利的承继问题。

非农建设用地非农用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及法律适用1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其收益权适用有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的规定。

2对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依约定处置。

3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但因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4因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流转时,继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应办理国家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向国家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样,破产、兼并、分立后继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5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与厂房一同设定抵押。

5.1设定抵押须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5.2抵押权实现拍卖、变卖抵押物时,须办理国家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5.3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先扣除征地补偿安置费付给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同意抵押证明中放弃此项权利的除外),并扣除出让金上缴国家,余额依《担保法》规定处置。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预申请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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