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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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管理的内容

土地权属管理的内容

土地权属管理的内容
土地权属管理是指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管理和调控。

它涉及土地所有权的确认、登记、变更、转让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首先,土地权属管理涉及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和登记。

这包括对土地所有权归属的确认和登记,确保土地的所有权清晰明确,防止土地所有权纠纷的发生。

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和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基础,也是保障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土地权属管理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这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审批、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旨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另外,土地权属管理还涉及土地收益权的管理。

这包括对土地收益权的分配、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土地收益权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是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也是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外,土地权属管理还包括对土地产权的保护和维护。

这包括
对土地产权的保护措施、法律法规的完善、产权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的管理内容。

保护土地产权,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权益,是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职责之一。

总的来说,土地权属管理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
确认、登记、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它是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
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权
益的重要保障。

我国土地主要管理制度

我国土地主要管理制度

我国土地主要管理制度土地是国家的重要生产要素和自然资源,对于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国土状况、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反映,它是国家国土管理工作的总体制度和政策。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等内容。

这些制度既是我国国土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和政策,又是我国土地发展的保障和促进的有力支持。

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

它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和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我国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是基于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之上,建立的统一的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保有所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我国国土利用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主要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国的国情,针对农村土地问题而制定的,保护农民利益的土地经营制度。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和促进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

土地出让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市场化出让和经营性使用。

以上三个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总体框架和政策基础。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在土地保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现,它建立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制度,保障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了土地资源的公共利益。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问题的基本解决制度,通过建立土地承包制度,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土地的良种良法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对中国土地管理和利用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该法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对土地享有的权利,而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利用的权利。

《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法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划分给个人、集体或者其他组织。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形式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土地使用权的保障和限制。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使用权的保障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国家保障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土地使用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第三,土地征收和补偿。

《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但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程序合法,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土地被征收后,应当及时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租赁。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和租赁的方式进行流转。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70年。

第五,土地管理和监督。

《中国土地法大纲》对土地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社会各界也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土地管理和监督,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土地承包和流转。

《中国土地法大纲》对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进行了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保障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并鼓励农民合理流转土地承包权。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民法典中的土地法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土地法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土地法规定及其适用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成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化,中国的民法典对土地法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适用。

本文将介绍民法典中的土地法规定及其适用情况。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土地包括土地农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类。

土地所有权归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保护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相关规定。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租、租赁等方式进行转让,但是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与使用限制为了控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民法典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和使用限制。

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包括出让、转让等方式,但必须符合土地管理和规划的要求。

另外,民法典还对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20年以上,并可以续期。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限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土地的用途、限制性条件和使用期限等。

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规划和用途的规定,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此外,土地使用权人还需要遵守土地治理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土地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利用。

三、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由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征收成为了不可避免的事情。

民法典对土地征收和补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征收单位必须向被征收人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安置措施。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范围和方式。

土地征收可以通过协议征收、公告征收等方式进行,征收范围包括农田和城市建设用地。

在征收时,必须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社会影响和环境问题等因素,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的规定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是农民的重要经济来源。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土地法全文

土地法全文

2013 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九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劳动力安置的;(四)农民集体馈赠的;(五)已购买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上建筑物的;(六)农民集体所有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
第五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础,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什么是地权(土地所有权)及地权管理

什么是地权(土地所有权)及地权管理

什么是地权(土地所有权)及地权管理地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个人和单位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而地权管理则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下面将从地权的概念、主体、形式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地权的概念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概念。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可以依法转让给个人或单位;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获得的土地利用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其次,地权的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

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

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内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个人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能所有土地所有权。

再次,地权的形式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土地使用权是依法由国家授予个人和单位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转让、抵押等。

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依法承包土地进行经营活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一般为30年。

最后,地权管理是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地权管理包括土地登记、整理、调查等工作,以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合法和有效。

同时,还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入库、出库、转让等管理办法,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此外,地权管理还包括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修复等措施,以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地权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权利的总称,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概念。

地权的管理是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活动,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我国土地立法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的规定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着力点不在于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而在于完善土地所有权内涵和使用权内涵及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的规定;规范政府征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加强执法,减少社会强势利益集团对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侵占,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欢迎阅读!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的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前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登记中妥善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各地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经验,提出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意见: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五)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

(六)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镇及市郊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或个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七)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凡能恢复耕种的,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原农民集体;凡已建有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占地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

(八)凡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后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凡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

了解土地法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了解土地法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了解土地法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土地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基础资源,对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土地法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为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重点介绍土地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处分权的统一,是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权利。

具体规定如下:1. 个人和组织可以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并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享有土地所有权。

2. 土地所有权可以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

其中,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国家保留的土地,而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个人所有的土地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经济适用房等。

3. 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通过协议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转移,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或者办理登记手续。

4. 土地所有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剥夺他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有权分权的基础上,赋予了土地的实际使用者一定的权益和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点:1.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收购等方式取得。

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个人或组织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者使用费用。

2. 土地使用权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和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等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的使用期限和使用目的。

3. 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使用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不能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也不能超过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进行使用。

4.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转租,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或者办理登记手续。

农业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农业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农业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在现代社会中,农业作为一项重要的产业,在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生活的同时,也关系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涉及到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多个层面,对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收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就农业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1. 农业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与特点农业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归属于具体的个人、组织或者国家的权利。

在农业中,土地所有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稳定性:土地所有权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一旦确定归属于某个主体,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不变。

1.2. 不可侵犯性: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以合法地排他性地使用和支配所拥有的土地,他人无权进行侵犯。

1.3. 可转让性: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进行转移。

2. 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分配与管理除了土地所有权之外,土地使用权也是农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土地使用权包括了土地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等。

在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分配与管理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合理原则:土地使用权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不能偏向某一方,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2.2. 种粮先则原则:在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保障农业用地的优先使用权,为粮食生产提供保障。

2.3. 农民自主经营原则:农民拥有自主使用土地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经营能力进行合理的农业生产。

3. 农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问题与挑战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问题一直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土地流转问题:由于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和使用期限的限制,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难,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支持和保护。

3.2. 土地占用与保护问题:农业的发展需要占用土地资源,但同时也要保护好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

3.3. 农地权属证明问题:在一些地方,土地所有权的证明和变更手续繁琐,给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我国土地基本制度

我国土地基本制度

我国土地基本制度
我国土地基本制度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关于土地的归属、使用、开发等方面所建立的一系列制度。

以下是我国土地基本制度的要点:
1.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

2. 国有土地出让和划拨:国家依法将部分土地划归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并通过出让和划拨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使用者。

这些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建设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项目。

3.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对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权。

农民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4. 土地使用权期限: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期限管理,一般分为70年、50年或40年等不同期限。

期满后,可以续期或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5. 土地征收和补偿:国家依法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但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6. 土地利用规划: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和规划管理。

7. 土地登记和确权:国家实施土地登记制度,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益,为土地权益的确权提供法律保障。

以上是我国土地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发布时间: 2008-06-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第七条国家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脱离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律知识介绍解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律知识介绍解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法律责任

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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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闲置、荒芜耕地 Ⅱ《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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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面对中国耕地严重不足 的严峻形势,国家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 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 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
耕地保护政策和制度主要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 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因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耕地保护政策。
(二) 土地使用权.
二是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 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 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主管 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 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 记之日起生效。
(二) 土地使用权.
2. 土地登记
一是登记保护。《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 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 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 关规定办理。
请问:谁有权来解决土地划界?
(二) 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 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 地利用现状。

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权属与土地使用权

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权属与土地使用权

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权属与土地使用权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土地资源的管理至关重要。

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土地权属和土地使用权是两个核心概念。

本文将探讨土地权属与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关系和管理方法。

一、土地权属的定义和作用土地权属是指土地归属的法律概念,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谁。

土地权属的确立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土地权属的定义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有所差异。

以中国为例,土地权属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形式。

国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

土地权属的确立可以为土地资源的规划和开发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它能够规范土地的流转和交易,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二、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和特点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法律、合同或协议获得的土地使用的权力和义务。

土地使用权是在土地权属的基础上产生的,土地权属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但又互相独立。

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和具体内容也因国家或地区而异。

继续以中国为例,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形式。

出让是指国有土地出让给购买者以获得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有土地划拨给特定的使用者以获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使用期限可根据法律、合同或协议约定;第二,土地使用权是有限制的,使用者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目的使用土地;第三,土地使用权是可转让和可出租的,使用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者以租赁的方式利用土地。

三、土地权属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土地权属和土地使用权是密切相关的,二者之间存在着互相关联的关系。

首先,土地权属是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与基础。

只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明确,才能够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授予特定的使用者。

其次,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权属的具体体现。

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与土地权属的确立有关,土地使用者通过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合同或协议获得土地使用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土地资源管理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土地资源管理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土地资源管理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资源的管理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问题,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配和运营。

在现代社会中,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模式,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配。

本文将探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影响与挑战。

1. 背景介绍土地作为一种有限的资源,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历史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常常由同一方掌握,这导致了不少问题的产生,如土地滥用、资源浪费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土地法律体系出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的概念。

2. 分离的定义与意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指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所有权可以归属于国家或私人,而使用权则可以通过租赁、出让等方式进行分配。

这种分离的模式可以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影响与挑战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模式的实施面临着一些影响与挑战。

首先,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防止滥用和不公平分配。

其次,在土地收益分配上需要进行公平合理的规划,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此外,土地管理部门需要加强监督力度,防止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4. 基于分离的管理模式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模式下的土地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通过租赁制度,将土地的使用权租给符合条件的农民或企业,以鼓励他们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土地市场的运作,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5. 成功案例与经验教训世界各地都存在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管理模式。

例如,新加坡通过租赁制度有效地控制了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英国通过土地市场的运作实现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全面开发。

然而,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如土地流转不畅、农民权益受损等。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这些成功案例的经验教训,在实践中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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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管理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管理至关重要。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归属于谁,而使用权是指土地如何被利用和管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管理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农村土地改革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管理。

一、土地所有权的管理
土地所有权的管理主要包括土地登记、土地确权和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等方面。

土地登记是指将土地的所有权登记在册,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和稳定。

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认定和确认,解决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是指解决土地所有权纠纷和争议的程序和方法。

土地所有权的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

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所
有权的监管,加强土地登记和土地确权工作,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和稳定。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保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和土地征收等方面。


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易,土地征收是指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

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需要平衡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

政府应制定合理的土地
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防止土地流转过度和乱象的发生。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应加强对农民的补偿和安置,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如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的重要问题。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涉及到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政府应制定科学的土地规划,合理划定不同土地的用途和功能区域,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管理,鼓励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土地保护方面,政府应加强对耕地的保护,严禁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保护好农田和生态环境。

四、农村土地改革
农村土地改革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的重要内容。

农村土地改革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改革的推进,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要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经营。

在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方面,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和引导,推动农村土地的集体经营和规模经营。

综上所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管理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土地改革的推进,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只有做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管理,才能保护好土地资源,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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