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合集下载

什么是土地确权

什么是土地确权

什么是土地确权进行土地确权的方式是需要由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提交给村委会,等待审核,审核无误后是可以上报给国土资源局的。

确权后的土地能建房的,但需要获得建房竣工验收许可证和合格证。

一、什么是土地确权法律常识: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土地确权都包括什么地法律常识: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确定和确认,也是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确定一定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从属关系的内容。

土地确权包括以下权利:1、国家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所有权;3、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确权是当前农村土地改革和流转的重点,展开土地权利的注销,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十分关键。

土地确权后,过去农村土地的两种权利将成为三种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而其中经营权可以转让和抵押,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更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一、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对中国土地管理和利用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该法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对土地享有的权利,而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利用的权利。

《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法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划分给个人、集体或者其他组织。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形式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土地使用权的保障和限制。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使用权的保障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国家保障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土地使用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第三,土地征收和补偿。

《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但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程序合法,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土地被征收后,应当及时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租赁。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和租赁的方式进行流转。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70年。

第五,土地管理和监督。

《中国土地法大纲》对土地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社会各界也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土地管理和监督,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土地承包和流转。

《中国土地法大纲》对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进行了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保障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并鼓励农民合理流转土地承包权。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一)土地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

所谓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三方面的明显特征:(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和统一的主体。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3)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表现为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3.集体土地所有权。

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土地的权利。

它有以下特征:(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3)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和租赁。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一定收益和一定意义上的处分权能的一种权利。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九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劳动力安臵的;(四)农民集体馈赠的;(五)已购买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上建筑物的;(六)农民集体所有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我国土地立法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的规定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着力点不在于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而在于完善土地所有权内涵和使用权内涵及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的规定;规范政府征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加强执法,减少社会强势利益集团对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侵占,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欢迎阅读!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的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立是土地管理和利用的基础,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国法律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首先,我国土地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将土地所有权交由乡镇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代为行使。

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及规划,统筹土地利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并指导和推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这样一来,国家作为土地的主人,具有对土地的终极支配权,有利于资源的统筹调配,确保土地产出最大程度发挥。

其次,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和出租两种形式。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特定主体,通常是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用于开发建设。

土地出租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个人或单位,以获取租金。

土地使用权有明确期限,出让和出租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通过土地出让和出租,国家能够将土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能够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此外,我国相关法律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转让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国家将土地承包期限确定为30年,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承包期限。

流转方和转让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划,流转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土地流转和转让既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也能够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最后,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机制。

土地使用权持有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接受土地补偿和协调征收、安置、物业转移等权益。

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稳定和安全性。

对于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破坏土地资源、乱用土地的行为,法律给予了相应的制裁和赔偿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旨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通过明确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租,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转让作出规范,保护土地使用权持有人的权益,我国能够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并最大限度地满足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求。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文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文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文在公民合法取得一定面积的使用权或者是所有权后,需要及时办理相关诸如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已保证在第三人向土地主张权益时,自己的利益不会受损。

但肌酐如此,在现实中,就土地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发生纠纷的案件还是比较常见的,故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文也便应运而生了。

在公民合法取得一定面积的使用权或者是所有权后,需要及时办理相关诸如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已保证在第三人向土地主张权益时,自己的利益不会受损。

但肌酐如此,在现实中,就土地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发生纠纷的案件还是比较常见的,故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文也便应运而生了。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的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是国家对土地的合法使用和管理所制定的规范。

通过明确土地权属和使用的条件,可以保护土地权益,促进土地的合理有序利用,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从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的种类、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土地所有权指的是土地的合法归属权,即土地属于谁的权利。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土地使用权的种类1.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授予特定的使用权人使用。

根据土地使用的具体目的和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划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等。

2.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决定如何利用和分配。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农村土地的农业、农村建设等用途。

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1.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获取通常通过土地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实现。

其中,土地出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以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划拨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行政机关、军队、事业单位等机构进行使用;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权以出租的方式授予特定的使用权人使用。

2.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通常由国家依法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划定。

在中国,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一般为70年,农村宅基地一般为50年。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但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变更:土地使用权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转让和变更。

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拥有人将其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变更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方式、用途等发生改变。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变更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了解土地法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了解土地法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了解土地法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土地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基础资源,对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土地法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为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重点介绍土地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处分权的统一,是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权利。

具体规定如下:1. 个人和组织可以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并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享有土地所有权。

2. 土地所有权可以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

其中,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国家保留的土地,而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个人所有的土地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经济适用房等。

3. 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通过协议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转移,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或者办理登记手续。

4. 土地所有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剥夺他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有权分权的基础上,赋予了土地的实际使用者一定的权益和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点:1.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收购等方式取得。

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个人或组织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者使用费用。

2. 土地使用权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和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等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的使用期限和使用目的。

3. 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使用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不能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也不能超过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进行使用。

4.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转租,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或者办理登记手续。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节录)(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节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颁布时间:2000-3-31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节录)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3土地权属问题的经验,提出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意见: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五)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

关于成建制转户剩余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处理意见(潭房字〔2005〕50号)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规划局关于成建制转户剩余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处理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成建制转户剩余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确保房屋拆迁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实施。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
本Act确认土地所有权为公民或法人的完全民事权利。

公民或法人可以自由处理,包括买卖、拆迁、赠与和其他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
1、所有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他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利。

2、所有者将有权利使用其土地,以实现其个人的经济和社会目标。

3、所有者应有义务保护土地的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4、所有者应有义务按照规定时期内缴纳地租。

5、土地所有者对使用其土地的行为应有最终解释权。

6、所有者可以自己行使其权利,也可以遗赠或租赁予他人使用其土地,但租赁不得超过50年。

7、土地所有者应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限制,如规划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

三、纠纷处理
1、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及时求助法院,并有义务遵守法院裁定的结果。

2、对于纠纷内容确实无法解决者,双方均有义务协助排查问题,并坚持和解原则,尝试达成和解协议。

3、如果发生恶意侵占行为,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或者向当地政府
部门提出申诉。

四、土地出让管理
1、土地出让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出让流程,由当地政府部门主导
实施。

2、土地出让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类型,结合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发布时间: 2008-06-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第七条国家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脱离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发布时间:2008-06-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第七条国家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脱离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最新199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最新199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

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确办理土地登记中的土地所有权,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各地的经验,提出以下意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1,国家土地所有权(1)城镇土地和土地改革期间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或未向农民发放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和滩涂,属于国家所有。

(2)以前由农民集体所有,征用用于国家建设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3)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后,国有土地所有权保持不变,依法开发利用土地的人享有土地使用权。

(4)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5)国家征收土地后,废除农民集体所有制或将全部人口转移给非农业人口后,其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6)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的单位,城市集体所有或城市非农业登记的永久居民,使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城市和郊区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卖给农民集体或者集体以外的个人,所出售房屋所占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7)在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遏制非法占用耕地的通知》之前,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或乡(镇),村民事业单位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归还农民集体耕种,其所有权应当与农民集体所有前相同。

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占用规定办理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归国家所有。

(8)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修正案颁布之前(以下简称“第六十条”),以前属于农民所有的土地(包括合作前的个人土地)按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华侨农场在1962年9月《60条》颁布之前,尚未归还农民集体,属于国有。

从1962年9月《60条》颁布之时到1962年9月《国家建设征地规定》颁布到5月国家颁布《国家建设征地规定》之时为止1982年,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集体所有单位使用的前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所有:(一)签订土地出让及其他有关协议;(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三)作出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四)接受农民集体捐赠;(五)农民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由全民所有制转移。

怎么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怎么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怎么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使用权归属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即对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或组织。

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时,通常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法律和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通常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因此,第一步是查阅相关法律和法规,了解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二、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通常通过土地权属证书来确认。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可以通过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通过土地权属证书,可以了解到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具体情况。

三、合同和协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也可以通过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来确认。

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租赁过程中,通常会签订相应的合同和协议来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方式和条件。

因此,可以查阅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文件,了解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归属情况。

四、调查和调解在一些复杂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中,可能需要进行调查和调解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可以通过调查相关的土地附属物、使用和经营情况、相关合同和协议等来了解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情况。

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通过土地专业人员和法律机构的调解来解决争议并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五、历史资料和证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根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查阅权属证书和合同协议等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调解,收集历史资料和证据,最终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民法典中的土地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土地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土地规定及其适用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典之一,涉及诸多领域的规定和条文。

其中,土地规定作为重要的部分,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的土地规定及其适用。

一、土地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98条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国家统一所有的土地由国家代表机关依法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法管理。

在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上,我国采取了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土地主要是指国家所有的城市建设用地、国有农田、国有林地等。

而集体所有土地主要是指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耕地、林地等。

这两种形式为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使用权是指土地的合法使用、占有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299条的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从土地上获取合理的收益。

土地使用权一般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等形式取得。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履行相应的土地税费义务等。

三、土地的收益权土地的收益权是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所获取的合理收益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300条的规定,土地的产出、收益属于土地使用权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干涉。

土地的收益权体现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劳动成果和经营成果。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耕种、养殖、租赁以及其他方式获得合理的收益。

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土地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责任,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四、土地规定的适用土地规定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农村土地、城市土地以及其他土地的规定。

其中,农村土地的规定主要涉及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城市土地的规定主要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城市公园绿地等。

在农村土地的规定中,民法典规定了农村土地的保护、流转、限制等方面的条文。

对于农村土地的保护,法律明确了耕地的特殊保护,禁止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并规定了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和农田水利建设。

我国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我国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我国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合同法所规定合同解除的效果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终止履行的效力,即指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终止履行,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二是恢复原状的效力,是指对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有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三是赔偿损失的效力,合同被解除后一方所受到的损害可以请求对方予以赔偿。

本文主要是介绍▲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主要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我国,土地法的规定中,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要使用以及享有相应权利的群体主要包括土地承包车、房地产商或其他有关的土地组织等。

以下网站小编为您作出了简要介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以充实和完善。

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人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九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劳动力安置的;(四)农民集体馈赠的;(五)已购买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上建筑物的;(六)农民集体所有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地改革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收,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生态保护、避让灾害等原因,国家已对农民全部移民安置并调换土地的,迁移的农民集体不再使用的原有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四条围海、围湖造地或者因自然力量新增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二节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五条《六十条》实施时已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

但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应当确定为国家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土地改革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公路用地以及新建铁路和公路两侧未经征收的保护用地和其他用地,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七条电力、通信等杆塔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凡未经征收的,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滞)洪区内未经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九条乡(镇)或者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确定为该乡(镇)农民集体或者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条乡(镇)或者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该乡(镇)或者村农民集体所有:(一)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二)经县、乡(镇、公社)、村(大队)批准或者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三)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四)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乡(镇)或者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乡(镇)或者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确定为该乡(镇)或者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二条乡(镇)或者村经依法批准,从事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确定为该乡(镇)或者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三条乡(镇)或者村办企业使用本乡(镇)、村或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确定为该乡(镇)或者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四条家庭联产承包中,村农民集体已经打破村民小组界线发包的土地,确定为该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为生产生活便利和土地合理利用,相邻农民集体之间调换土地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订书面调整协议,并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或者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七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确定为现使用者所有。

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目前该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九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者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二)由于土地开发、土地征收、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

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第一节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十条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确属无法退还或者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靶场、试验场、训练场等军事设施用地,依照解放初期土地接收文件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家确定的保留或者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

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重新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依法通过接收、征购、征收和划拨等方式取得,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以及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的保护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第三十三条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在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国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以授权经营的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交给企业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被授权经营的企业。

国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企业。

第三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资产入股设立企业法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该企业法人。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破产后,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

第三十九条地铁、隧道、人行通道、地下街、地下车库、地下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能与地表建筑物连为一体的独立开发的地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的国有土地空间,可以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

第四十条过街天桥、高架道路、城市轻轨、跨河桥梁、空中走廊等空中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的国有土地空间,可以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

第四十一条地下或者地上管线设施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空间,应当依书面合同确定地役权。

第四十二条与地表建(构)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地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同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与国家关于航空、人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且不得损害已经确定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五条建筑区划内,按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其按份共有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以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建筑区划内,使用权人将其按份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确定其共同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四十七条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订的协议确定。

但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农场的土地划拨给其他单位并使用至今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国有农场所属单位成建制从国有农场独立出来的,根据移交或者批准文件,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三)经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农场土地已依法转由其他单位使用的,除以承包、租赁、借用方式使用外,按现状确定该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六十条》公布时,国有农场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定为该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节宅基地使用权第四十八条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后未经拆除、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