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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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治

发布日期:2009-08-03 文章来源:互联

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类社会的发展更可谓一日千里。新兴网络技术的普及构建了一个不为时空所限的“网络世界”,从而形成了“地球村”的新概念。然而,在人类为此欢呼的同时,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的种种网络犯罪行为也向我们发起了挑战并呈蔓延趋势。截至2001年底,我国的网络用户已经增加至3370万以上,到2005年将超过美国,而我国的网络犯罪,“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2001年达到4500余起,比上年上升了70%。其中,90%以上的计算机违法犯罪牵涉网络。”[1]这一惊人的犯罪增长速度,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网络犯罪问题深层次的思考,也促使我们要加强对网络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这对指导和推动我国立法和司法活动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犯罪的概况与立法现状

(一)网络犯罪的概况

网络犯罪的雏形是计算机犯罪,最早发生在美国。1958年美国发生了第一起有案可查的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案件。1960年美国斯坦福研究所一位计算机工程师通过篡改程序的方法修改银行帐目上的余额而被发现并受到法律追究。这是世界上首例使用计算机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件。1970年代末,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计算机网络犯罪开始大幅度增长。趋势科技在2004年1月16日表示,全球企业在2003年,因为病毒的攻击,付出了550亿美元的代价,这还不包括间谍、勒索、共谋、伪造、盗窃及计算机软硬件盗窃等案件。[2]

综观世界各国当前的网络犯罪情况,其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2、利用网络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3、利用网络侵吞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

4、利用网络进行色情交易、传播等活动的犯罪行为。

5、利用技术及其用户作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6、利用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犯罪行为。

在21世纪,计算机网络技术将更加深入到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军事、医疗、教育以及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社会结构精密、复杂,组织化程度高,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和脆弱性,因而更容易受到损伤,网络犯罪危害的面也越来越广,一旦某个要害环节受到破坏干扰,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国外的立法状况

20世纪中期,美、英、法、德、俄等30多个国家,先后根据各自国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制定、修改或补充了惩罚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法规,并且刑法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制裁渐趋加重。[3]比如美国的佛罗里达州于1978年通过了第一个网络犯罪法案;1984年10月美国正式通过了《伪造存取手段以及计算机诈骗与滥用法》;德国1986年8月1日实施的第二次经济犯罪防制法即对刑法进行了修正,加入有关防制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其主要有计算机诈骗罪;资料伪造罪;资料刺探罪;资料变更罪;计算机破坏罪等。关于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主要有监禁和罚金,最高为10年,同时对未遂犯罪也进行了规定。

[3]

2、国内的立法现状

我国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始于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虽然规定得非常全面,然而却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有鉴于此,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我国又针对不同的情况先后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例如《教育网站和校网暂行管理办法》、《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等。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使这些法律法规的效率低下,效果未如理想。

可以说,目前我国的网络犯罪立法活动尚处于就事论事阶段,主要集中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经营秩序方面,然而在关于网络犯罪立法体系的构建上却仍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比如我国《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罪名规定的过少,量刑过轻及刑罚种类过少,单位犯罪问题的处理有欠完善等等。

二、网络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的概念,是伴随着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逐步发展形成的。对于网络犯罪的概念,目前仍在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界对其尚未提出一个具体的概念,而是一起将网络犯罪包含在计算机犯罪中进行探讨。[4]美国司法部将网络犯罪定义为:“在导致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起了基本作用的非法行为。”[5]而我国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的定义是:“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6]

(二)网络犯罪的特征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1、智力成本高。网络犯罪需要通过熟知电脑技术及网络技术从而对其操控以达到相应的目的,这往往具有相当高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运用人的智力而为之,因此,

其智力成本往往较之于传统犯罪要高。据有关调查显示,网络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了电脑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其作案手段高,隐藏性强,因此为侦察机关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强。在虚幻的网络世界,人的善恶难辨,并且不再作为现实中的实体而存在,这为其犯罪实施提供了极好的空间与交流优势。网络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只需要简单的基础设备,这也方便了其实施地的选择,且流动性强。另一方面,犯罪行为瞬间便可实施,且不留痕迹,没有客观的表现形态,犯罪证据难以收集等这一系列犯罪优势条件为网络犯罪的侦查与网络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据有关统计,在号称“网络王国”的美国,网络犯罪的破案率还不到10%,其中定罪的则不到3%。[7]这充分说明了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强的特点。

3、犯罪主体的多样化与低龄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及网络的普及,使用计算机的人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这使得网络犯罪的主体日趋多样化。据调查统计,计算机网络犯罪者的年龄主要在18-46岁间,平均年龄约为25岁,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很多还是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4、网络犯罪的国际化。在网络世界,信息的传播是跨时空的,人们交流信息、进行交易等不再受时空的限制。如此一来,为犯罪分子的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可能。作案者往往只需要一些简单的计算机与网络设备,便可以从世界任何一个角落实施网络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可以依此组织远程犯罪集团,从而进行危害性更强的犯罪活动。

5、犯罪的成本低却影响巨大。一般情况下,要实施网络犯罪,只需要一台廉价的组装电脑终端机。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实施手段简便快捷,且回报率高风险成本低,这一系列客观优势成为了近年来网络犯罪发案率逐年递增的诱因。此外,由于网络全球化已是世界发展的大趋势,并且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国防建设、金融财政、公共卫生等部门现都离不开网络,网络犯罪在此空间中随时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严重的危险性是其他犯罪无法相比的。美国中央情报局局长约翰•多伊奇(John Doechy)说,到21世纪,电脑入侵在美国国家安全中可能成为仅次于核武器、生化武器的第三大威胁。[8]

三、网络犯罪的原因

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导致对新技术的滥用也在同时增加。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观念、法制的落后,也导致了对新技术的管理出现漏洞甚至是空白。由此产生的犯罪现象也日益增多,并逐渐变得尖锐和突出。网络犯罪的产生有许多的原因,概而论之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一)主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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