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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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法规类别】华侨办学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学[1991]32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1.12.21

【实施日期】1991.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

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1991年12月21日教学〔1991〕32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和《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学校名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承办。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承担。

二、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普通高校名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通过联合招

生办公室向考生公布。第一批审定的院校名单见附件。

三、要切实保证新生质量。对考生的文化要求,原则上与国内(内地)考生相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国家教委确定。各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并根据考生成绩及其他有关资料择优录取,不得擅自录取,不得降低录取标准。

四、不单独编制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计划。各校录取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指标在本校招生来源计划机动数内解决。

五、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考试大纲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并作为该项招生考试的范围、命题依据。

六、考试规则另行制订。

七、新生录取通知书由联合招生办公室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统一函寄考生,任何学校(暨南大学、华侨大学除外)不得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八、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事宜另行规定。

九、有关各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政策,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今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工作如无变化,将不再每年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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