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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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第6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6.1考点精讲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述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调整对象与法律本身的关系;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事、对人在什么时间和空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1)对事的效力
①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如民法、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等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如非讼案件。
(2)对人的效力
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具体说,这些人包括:
①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③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④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3)空间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范围是整个中国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4)时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为1991年4月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即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概述
(1)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特征
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
①国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
②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的通说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定义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两个特点:
a.法院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而且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b.其间具有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性质。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范围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
与人。
①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形成审判法律关系。
②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由此形成的监督法律关系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
③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④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所表现的具体的诉讼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
①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同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责结合在一起的。
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基础是法律监督权。
③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范围比较广泛,并将进一步扩大。
④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基于诉讼代理权而产生的。
⑤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必须为查明案件事实,配合法院对诉讼程序的指挥;必须对当事人负责,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或者协助当事人实现他们的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因其参加诉讼的身份不同,各自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①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
求。
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③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④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的诉权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案件的客观事实。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1)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独任制)而言的。独任制度,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但是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除外。
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意见》第二百一十六条)。
④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意见》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行合议制。
(2)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制的具体组织形式是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