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1月修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网站还有很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的贴子,去找找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2025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合同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第一条劳动合同的种类和期限1.1 本劳动合同的种类为:(全日制/非全日制)。
1.2 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二条工作内容2.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工作岗位是:。
2.2 乙方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如下:。
第三条劳动报酬3.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为:元/月(或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3.2 乙方工资的支付方式为:(每月固定日/按实际工作时间)。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1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4.2 乙方享有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具体休假办法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5.1 甲方依法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2 甲方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规定,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安全6.1 甲方必须依法保障乙方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
6.2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安全规定,自觉维护劳动安全。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7.1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2025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新版)》的规定办理。
7.2 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乙双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 甲方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依法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其他约定9.1 甲乙双方对本劳动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9.2 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签订日期:注意事项:1. 确保甲乙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2. 明确劳动合同的种类(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江苏省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针对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时所签订的书面合同。
以下是江苏省劳动合同应包含的主要内容:1. 合同双方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 合同期限:明确劳动合同的类型,如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详细说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以及工作地点。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制度,如标准工时、不定时工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安排。
5. 劳动报酬: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以及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的支付标准。
6. 社会保险和福利: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和比例,以及劳动者享有的福利待遇。
7.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用人单位应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工作条件和对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
8.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
9. 违约责任: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10. 争议解决:约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11. 其他约定事项: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12. 合同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
13. 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签字或盖章,以证明合同的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劳动合同副本,以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和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建立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平等协商的原则,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明确说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有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期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安全条件;劳动纪律和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如劳动条件变更对劳动者不利,劳动者有权拒绝变更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如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提前通知等。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决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包括: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提前通知解除;达到退休年龄等。
对于劳动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六、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调解,如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仅为简要介绍,具体的劳动合同条款和劳动法规定请以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如有需要,建议您进一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
江苏省劳动合同规定(doc 21页)

江苏省劳动合同规定(doc 21页)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
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和范围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雇主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
本合同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合同订立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应当自愿、平等地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
第三条: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内容。
第四条:试用期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期间,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报酬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及时支付。
第六条:工作时间雇主应当依法确定和实行工作时间制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
加班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条:劳动保护雇主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八条:社会保险雇主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九条:劳动纠纷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
双方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违约责任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其他未尽事宜,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因双方协商一致、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劳动者退休等原因解除。
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于江苏省劳动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双方对于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所述为江苏省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合同条款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制。
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境内劳动合同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江苏省境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宣传,保障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知情权,提高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负责劳动合同制度的推广和指导,并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和法律援助。
第六条劳动合同争议纠纷应当依法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需求形成之日起30日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违约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劳动的,应当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式继续劳动。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双方权责等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各持一份原件并签字。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工时记录和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加班工作应当经劳动者同意,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予加班费。
第十四条劳动者应当按时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缺勤或者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出是否继续劳动的意见,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3年最新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3年最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依据a.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项业务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b.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c.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项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双方共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业务范围与内容a.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某项业务的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 负责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及监督;② 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④ 协助甲方与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
b. 乙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行业规范,确保业务质量。
c.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和信息,以便乙方完成业务。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a. 甲方权利:①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意见;③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业务。
b. 甲方义务:① 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报酬;②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和信息,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工作;③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使用乙方提供的技术成果。
c. 乙方权利:①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报酬;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和信息;③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尊重其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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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精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任意 [完整版] .doc 第一篇范本:【标题】 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完整版]【目录】1. 第一章总则1.1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1.2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1.3 劳动关系的证据及保密义务1.4 劳动合同的保障和监督2.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2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承诺2.3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补充2.4 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3.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3.1 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和程序3.2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和赔偿3.3 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4.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保护4.1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4.2 福利待遇的保障4.3 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5.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监督5.1 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5.2 违法劳动合同的处罚和纠正【正文】本文档为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完整版,共分为五章,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本章介绍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程序,劳动关系的证据和保密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的保障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本章详细阐述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承诺,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补充,以及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程序。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本章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和赔偿要求,以及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机制。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保护本章重点介绍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措施,福利待遇的保障要求,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规定。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监督本章明确了劳动合同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违法劳动合同的处罚和纠正措施等内容。
【附件】本文档附带了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附件,包括样式合同范本、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关于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具体劳动条件的协议。
2. 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规范。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总则1.1 第一项适用范围1.2 第二项劳动合同的订立1.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履行1.4 第四项劳动合同的变更1.5 第五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2.1 第一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2.2 第二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生效3.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3.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义务3.2 第二项劳动者的义务3.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履行保障4.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变更4.1 第一项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4.2 第二项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5.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第一项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5.2 第二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5.3 第三项经济补偿和赔偿6. 第六条劳动争议的处理6.1 第一项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6.2 第二项劳动仲裁的程序和效力7. 第七条法律责任7.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7.2 第二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7.3 第三项监管机构的责任8.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8.1 第一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8.2 第二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9.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备案和监管9.1 第一项劳动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9.2 第二项劳动合同监管的措施和手段10.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信息化管理10.1 第一项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和内容10.2 第二项信息化管理的保障措施11.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培训和教育11.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培训义务11.2 第二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12. 第十二条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12.1 第一项劳动保护的要求和内容12.2 第二项劳动安全的措施和责任13. 第十三条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13.1 第一项保密协议的内容和效力13.2 第二项竞业限制的条件和期限14. 第十四条附则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第一项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江苏省内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者、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公示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情况。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四)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以及劳动报酬;(五)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休假休息;(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方式;(八)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合同约定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经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应当确切,并明确在劳动合同中。
第十二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并按照要求完成劳动。
第十三条劳动者享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休假、休息、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职业健康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津贴和奖金。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继续使用的,应当另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
第五章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二十条劳动合同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

2023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提供社会保险。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方面约定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内容清晰、明确地告知劳动者,并将劳动合同的一份留存。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一方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立即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与劳动关系建立和劳动合同签订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种类、期限和工作地点;(二)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支付办法、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四)劳动合同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措施;(五)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六)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劳动者的用工期限未满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可按照用工实际需要,在一年以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限没有约定收场时间的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行约定使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录用工作人员的方式,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的十日内,将劳动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续订,劳动者继续劳动工作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完整版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完整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变更的、续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用工信息,提供合法稳定的工作岗位,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待遇。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行为,不得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的宣传和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名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地址;(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等条件;(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法律责任;(七)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八)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盖章确认。
用人单位应当将一份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保存。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一式两份的方式,一份由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付劳动者。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副本。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以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情况,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合法稳定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以一年为周期订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网站还有很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的贴子,去找找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标准劳动用工治理,构建和进展和谐稳固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和与其成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两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平安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治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去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最新版(最新)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最新版(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一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逾期不补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二倍工资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就业的相关规定,不得歧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户籍等。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劳动合同范本或者用人单位按照范本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者工作地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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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
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
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
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
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第十九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条下列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者。
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定;二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
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