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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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九)《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10〕11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2份;(二)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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