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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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注:
1、以下城市为副省级市: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宁波、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
2、以下城市为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
说明
一、本部分中,各直辖市、省、自治区的行政区划简表是根据二〇〇五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资料汇编的。
二、在各直辖市、省、自治区的行政区划简表中,凡列第一位的行政区域,均为上级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的驻地。
三、在各直辖市、省、自治区的行政区划简表中,地级市下列的县级市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地级市代管。
四、本部分中所列的邮政编码为各级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驻地的邮政编码。
五、本部分中所列各直辖市、省、自治区的总人口数为2004年度公安部的统计数据,其中在2005年度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区、县、市的人口数字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
六、本部分中所列县以上行政区域陆地面积数据由各地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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