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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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摘要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摘要)
2011-04-13|Tag: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摘要)一、《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共10章104条,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的相关条款有:(一)各部门沟通、配合职责:(共10项内容、涉及10条)1、建立沟通、配合机制(《食品安全法》第六条)。2、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3、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立即通报,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4、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6、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我国境内食品安全造成影响的,接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通报后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7、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通报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8、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9、配合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10、获知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后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二)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共19项内容,涉及23条)(对应正文组织学习)1、依法负责食品流通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五条)。2、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3、查处未经许可进行的食品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4、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下架退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5、依法负责食品广告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四条)。
6、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
7、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8、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9、建立食品经营者
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10、接受并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11、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12、地方工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13、监督、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14、监督查处食品经营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贮存和清理库存、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15、监督查处食品经营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义务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16、监督、查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17、监督、查处食品经营者未按要求运输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18、吊销聘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用不合法管理工作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条)。19、履行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三)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的职责:(共9项内容,涉及18条)(对应正文组织学习)1、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2、合法经营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3、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
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4、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5、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6、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7、按规定停止经营、下架退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8、防范与处置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9、依法承担违法销售食品的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公布施行。共10章64条。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第二十九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于二〇
〇九年七月三十日公布施行。第十条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一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十
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第十五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第二十二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二十九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