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运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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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运营标准(试行)

作者:深圳市民政在线复审时间:2016-01-20

深民函〔2011〕585号

为加快本市社区服务的开展,建立、完善“社区为本”的为民服务平台,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与《深圳市社区服务“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结合全市社区服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社区服务与社区服务中心

(一)社区服务是指依托各类服务设施,以特殊和困难人群为重点对象、以满足全体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目的,由政府主导、推动和扶持,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提供的各种服务。社区服务主要包括社区公共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和便民利民的社区商业服务。

(二)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服务的提供平台,其命名原则是:识别名(所在街道、社区名)+社区服务中心。对于已经形成服务项目品牌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接运营的社区服务中心,其命名可为:服务项目品牌名+识别名+社区服务中心。

(三)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深圳市级或区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通过参加政府招投标而获得。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居委会可通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方式参加政府招投标。

(四)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主要从事政府资助或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以及居民自助互助、文化娱乐、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居民的需求情况,也可以开展必要的经营性服务项目。

(五)社区服务中心的运营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购买或资助的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经营性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作为运营经费的补充。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必须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与审计。

(六)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可争取和动员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为社区服务提供场地、设施、资金、人力等支持资源,鼓励社会组织、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和以追求社会价值为目标的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广泛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形成多元化的服务供给模式。

二、场地及硬件配置

(一)社区服务中心的原则上应选择居民集中、交通便利的场所,并应具备配套的公共活动区域及室外活动场地。中心门前显著位置统一设置名称和标识,附有本中心平面图和服务项目简介,并在社区主要道路上设置引导标识。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道路平整,绿化良好;内部宽敞明亮,光线充足,干净整洁。

(二)社区服务中心应充分利用社区原有的场地与硬件设施,所在社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星光老年之家、社区党员活动室、社区图书室等)的场地统一交由中心使用,并进行统一规划。中心还可以使用社区内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与资源,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增加相应设施与场地。

(三)社区服务中心室内总面积须在400平米以上,至少设有服务接待室、个案工作室、小组及多功能活动室、行政办公室等场所,配备消防设施、逃生路线标识、无障碍通道等,内部做到布局合理,并符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人力资源配置

(一)社区服务中心应建立以专业社会工作者(已获助理社工师及以上职称,并已在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注册的社会工作者)为骨干的运营团队,原则上应配置全职工作人员6名以上(其中注册社工应占60%及以上),并可招募若干兼职人员和志愿服务人员(义工)。工作人员分为四个类别:中心平台的管理者、项目(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辅助人员。其中,中心管理者或项目(部门)负责人,必须由专业社会工作者担任。此外,中心应配置督导资源,试点期间由市社工主管部门委托市社协,按照相关规范配备项目顾问(督导)。

(二)应确立社工师、社工员、康复师、护理师、心理咨询等社区服务人才的专业地位,通过提高待遇、规范准入、加强培训、严格监管等措施,建立一支专业水平高、职业道德高尚和规模结构合理的社区服务团队。

(三)应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义工)队伍,逐步形成“社工引领义工、义工协助社工”的服务模式。

四、管理制度建设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运营管理制度:根据所在社区的特点,制定中心的服务章程、管理架构、服务内容、各方权利义务规定等相关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包括中心年度预结算制度、专项经费收支制度、财务审核制度在内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工作守则和职责说明,以及人员招聘、培训、督导、考核、激励、解聘、申诉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社区公众参与的监督评议制度:中心的服务信息、财务状况需定期向社区公布,逐步建立起社区居民参与的服务监督评议机制。

(五)志愿者(义工)管理制度:建立志愿者管理制度,包括志愿者申请、登记、退出机制;志愿服务要求和准则;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志愿者的管理、激励机制等。

(六)服务管理制度:建立社区居民需求调查、服务评价及反馈机制;制定服务申请、提供和终结的规范程序,列明所涉及的主要政策和实施步骤,签订服务知情同意书,并征询服务对象是否同意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服务成效调查;及时登记和妥善保存服务资料和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及统计分析报告;形成常规化的服务绩效内部测评机制,建立自我检查制度,定期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素进行总结反思;建立服务转介机制,规定转介发生的条件、申请程序、服务档案的转移方式等内容,保证服务的连续性;建立服务督导制度,形成内部督导体系,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保证服务质量;形成、完善社区服务中心与深圳市“12349”公益服务平台的信息对接,共同打造社区服务资源统筹、合作配合的信息平台。

五、主要服务内容

(一)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公共服务与经营性便民利民服务。其中基本公共服务是社区服务中心从事的主要服务内容。社区服务中心也可自主运作或联合其他机构运营少量经营性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社区服务中心可根据所在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开发、拓展各类服务项目,但是必须体现出基本公共服务为主体的特征。

(二)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原则上免收费。社区服务中心从事的经营性便民利民服务,收取费用不得高于同类营利服务的普遍水平。经营性服务所得利润,应作为中心运营及公共服务项目拓展所需经费的来源。社区服务中心开展运营收费服务项目,须提前向区级主管部门上报备案审查。

(三)附件中的表一至表七为社区服务中心服务内容的建议表。其中,表一至表四为针对基础人群的服务内容,包括社区助老、社区助残、妇女儿童及家庭服务、社区青少年服务等四大类;表五为向社区优抚人员提供的服务内容;表六为面向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主要针对药物滥用者、社区矫正人员、失业及特困人员等三类人群;表七为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居民社区融合、社区慈善、邻里互助服务、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等内容。其中,服务性质中A类为基础公共服务,B类为经营性便民利民服务。

(四)社区服务中心必须提供涉及基础人群的四大类服务内容,且每类服务内容服务大项应不少于三个(见表一至表四)。

(五)如果社区内优抚对象或某一特定人群数量超过20人,社区服务中心必须设置相应服务内容,且服务大项不少于两个(见表五、表六)。

(六)社区服务中心必须提供表七中关于居民自助互助的所有服务大项(见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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