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更新改造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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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更新改造补偿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银政办发[2013]42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

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补偿办法

为推进银川市旧城改造更新,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解决旧城区交通拥堵和老旧小区市政设施不配套、居住环境差等问题,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实施意见》(银党发[2013]11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现公布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计算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1、住宅用房、营业用房(含办公)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生产用房(厂房、库房等)实行货币补偿。

3、用于社会保障的租赁居住房屋(直管公房、廉租房、公共租赁用房、区市国资委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等),产权管理单位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超出实施单位与产权管理单位协议面积之外部分,由承租人购买。

4、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门房、车棚等)不作产权调换。

5、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分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及承租人等以房产证、租赁证登记或合法建设批件(规划等)为准。

(二)征收补偿计算方式

1、货币补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助+奖励。

2、产权调换:实施单位提供安置房屋互相结算差价,或以面积比率方式置换。

(三)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用房(私房)

(1)货币补偿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房屋评估单价×建筑面积。

补助: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

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2)产权调换

①被征收人可选择以面积比率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A、选择原地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1返还,返还后仍不足50平方米的,无偿补至50平方米。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超出应当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购买,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B、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25返还,返还后仍不足50平方米的,无偿补至50平方米。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超出应当安置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购买,3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多层成本价2800元/平方米、小高层成本价3200元/平方米、高层成本价3600元/平方米)

②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等价有偿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A、选择在原地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B、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产权调换,并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和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市场评估增加10%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③被征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3)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房屋所在地当年(或上一年)限价商品房均价的,按照不低于房屋所在地限价商品房均价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产权调换,并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增加10%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2、直管公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25%,在保障性房项目中安置,超出比例面积可以政府公布的限价房价格购买。对符合房改政策的,置换后按现行房改政策参加房改。

直管公房住户自愿放弃租赁权的,按照每户每平方米

1000-1500元补偿,不再安置。

3、营业房(含办公)

(1)货币补偿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房屋评估单价×建筑面积

补助: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

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2)产权调换

①被征收人可选择以面积比率方式产权调换。

A、选择原地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返还,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B、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1返还,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②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等价有偿方式产权调换

A、选择在原地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B、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产权调换,并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和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增加10%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③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4、生产用房(厂房、库房等)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房屋评估单价×建筑面积。

补助: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

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5、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门房、车棚等)

按市场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土地属划拨性质的,按建安成本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过渡方式和期限、奖励与补助标准

实行期房安置的,由被征收人(承租人)自行过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按月计发。

自被征收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为过渡期。安置多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安置小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安置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过渡期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其超过规定期限部分加倍计发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7%×停产停业期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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