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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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依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等要求,在《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与卫生)》和《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规程》基础上,对相关文明施工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提升,制定本技术标准。
第二章围墙(围挡)
第二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围挡),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围墙(围挡)设置应安全可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装配式彩钢围挡,围档高度从地面到上横梁外沿不低于2m,彩钢厚度不低于0.4mm。
立柱应有足够的刚度,采用镀锌方管,尺寸不小于80X80X2000mm,壁厚不低于1mm厚,间隔不大于4m。
围挡下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0mm的挡浆带,挡浆带材质
可以为砖砌,也可以用路沿石,迎浆面应采用砂浆抹面封闭,防止场内泥浆污染城市道路。
进行绿化迁移、人行道铺装等占道作业施工的,应采用移动围挡或者高度不低于1米的矮围档打围。
工地围墙(围挡)以浅灰色为基调色,应和周边建筑、城市道路等风格相统一。
工地围墙(围挡)外侧设置的公益广告或工程信息公示栏应制定整体设计方案,宜间隔设置,做到整体布局协调、整洁美观。
第三章出入口设置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用防锈铁门或电动门,大门两侧设立柱,大门应做到美观、整洁。
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硬化长度一般不低于20m,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
第四条建筑面积5000m²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视频监测范围应覆盖出入口冲洗区域。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悬挂公示标牌,包括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需外运的,还应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
图牌规格为1400×900mm,悬挂高度为底边距地面1.1~1.6m。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挡水带、排水沟(沟宽×深≥300×300mm)、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门口应设高压立体冲洗设施(出水量应不低于50M³/小时),冲洗区外侧应铺设经串联成片且长度≥8m的麻袋。
设置了洗车槽的,洗车槽内洗车水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施工道路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场内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
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并在道路两侧设置排水沟和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m。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区域与社会通行道路有交叉的通道,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先将其临时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
第五章施工作业区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结合场地情况合理布置总平面,各种材料应分类有序堆码,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无积水积泥。
第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基坑土石方开挖作业时,施工作业区域应湿法作业,喷锚作业应采用湿喷。
使用期超过3个月马道,应进行硬化。
基坑周边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m,设置于临边防护架
体上。
对于基坑周边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应增设移动式雾炮。
第十条房屋建筑工程主体、装饰施工时,楼层密目安全网污损时应及时更换,保持整洁无破损。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总平施工时,若因施工需要拆除全部或部分围墙(围挡),应采用符合要求的轻型装配式围挡临时打围,并保持围挡美观、整洁。
若因施工需要设置临时出入口的,应设置移动冲洗设备、铺设麻袋等有效降尘除泥设施。
绿化施工时,要采用彩条布等软质材料与路面进行必要的铺垫隔离,防止耕植土散落污染路面。
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挡顶部应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m。
施工单位应巡视检查喷头工作状况,并根据风向调整喷头作业方向,确保喷头有效工作。
施工现场每500m施工路段一般应设置一个雾炮。
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面积、地形及喷雾机功率、扬程调整喷雾机布置,确保作业现场喷雾范围全覆盖、无死角。
第十三条公园绿地、湿地和湖泊等建设工程进行大面积土石方作业时,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要求,做到规范打围、裸土全覆盖和湿法作业。
第六章建筑垃圾清运
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时,楼层建筑垃圾应装袋运输或设置密闭垂直清运通道,不得高空抛撒建渣,做到工完场清,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现场资源化处置、就地利用,不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应及时清运。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派驻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负责监督建筑垃圾外运时,运渣车辆是否密闭运输、冲洗除尘和号牌清晰,做到不带泥出门。
施工现场不准焚烧废弃物。
第七章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实施物业化管理。
施工现场应制定物业化管理制度,细化实施细则,配备专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员,负责围墙(围挡)清洗保洁、施工道路湿法清扫和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喷淋降尘、冲洗除尘等管理,并在文明施工日志上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禁止露天切割石材,混凝土路面进行洗刨(破碎)作业时,应湿法作业并采取降尘防噪措施。
第十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仅对原沥青路面进行洗刨加铺作业,不进行路面结构处置的,应于2日内完成沥青下面层和中面层加铺;需对既有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进行路面结构处置的,应于完成路面处置后10日内完成沥青下面层和中面层加铺。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内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
施工现场内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进行覆盖,堆放超过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堆土应进行绿化,弃土应及时清运。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技术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