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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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师德师风建设的部署要求,强化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推进“清廉云南”“清廉学校”建设行动,引导广大教师坚定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保障教师、学生、幼儿的合法权益,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保障教师、学生、幼儿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汇编」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汇编」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汇编」随着教育的发展和进步,中小学教育领域中的职业道德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明确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教育部于2012年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汇编」》,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意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汇编」是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准则性文件,旨在规范教师行为,维护正常教育秩序,确保教师在职业生涯中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他们的言传身教对于学生的人生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因此建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二、内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汇编」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对教师的职责、权利、义务、禁止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其中,第一部分规定了教师的基本职责,包括:尽职尽责、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内容;第二部分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权利平等、言论自由、教育教学自主等;第三部分规定了教师的基本义务,包括: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提高素质等;第四部分规定了教师的禁止行为,包括:违反宪法和法律、威胁、侮辱、虐待学生、在校园内从事不恰当的活动等;第五部分规定了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处罚办法;第六部分则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教师的实施步骤和监督管理措施。

三、作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汇编」对于促进中小学教师有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学校安全有序、加强师生关系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规范教师的行为举止,教师可以更好地担负起育人使命,成为学生的榜样和引路人,同时也为学校树立了良好的师德形象。

四、实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汇编」是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度性文件,是以规范行为为目的的责任制度。

但其实施需要教育部门对教师进行精心的培训,引导和普及职业道德知识,增强教师自我约束能力,同时也需要学校及时查处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切实实现监督和管理。

五、不足之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汇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化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 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官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商、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子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子处分。

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査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目录1、教师职业道德---------------------------------------12、教师日常工作规范要求-------------------------------23、教研教学工作制度-----------------------------------44、教学常规实施细则-----------------------------------65、上班、跟班、值班制度------------------------------1 06、学生管理条例--------------------------------------1 17、安全管理制度--------------------------------------1 68、“三化”公约---------------------------------------1 79、财经管理制度--------------------------------------1 8 1 0、保卫制度----------------------------------------1 9 1 l、学籍管理制度------------------------------------2 0 1 2、队部室管理制度----------------------------------2 1 1 3、图书室、阅览室管理制度--------------------------2 2 1 4、仪器室管理制度----------------------------------2 3 1 5、体育室管理制度----------------------------------2 4.1 6、卫生室工作制度----------------------------------2 5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二篇)

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二篇)

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是指学校为规范学校管理、提升教育质量与教育育人效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它旨在确保学校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并为学校师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学术氛围。

下面,我将从学校组织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方面,综合阐述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

一、学校组织管理1. 学校组织架构:学校组织架构应合理,包括校长、副校长、教务处、学工处、实验室等职能部门。

各部门应明确责任与职责分工,确保学校管理效率和质量。

2. 教职工管理:学校应建立教职工档案,记录教职工基本信息、培训记录、奖惩情况等。

对教职工进行职称评定、考核,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

3. 招生与录取管理:学校应依据当地教育政策和规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生与录取。

明确招生计划,采取面谈、笔试、综合素质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选拔。

4. 课程管理:学校应制定合理的课程设置和分班方案,确保各科目的合理配备和教学质量。

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方向。

二、教学管理1. 教学计划管理:学校应根据教育要求和学科特点,制定教学计划和年度教学进度表。

教学计划要细化到每个学科的内容和教学方法,并根据教材修订及时更新。

2. 教学评价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价制度,包括期中、期末考试,以及平时作业、实验、考察等综合评价。

教学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教育。

3. 师资培训管理:学校应为教师提供继续教育机会,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班、学术研讨会等。

同时,学校应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价,鼓励教师不断提升专业能力。

4. 教学设施管理:学校应确保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的完善和科学配置。

定期检修和维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三、学生管理1. 学籍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个人情况、成绩、奖惩等。

学校应加强学生信息管理,确保学生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2. 纪律管理:学校应制定规范学生行为的规章制度,并对学生进行教育,强化纪律观念和规范行为。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维护教师立德树人职业形象,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有关要求,有效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科研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的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和外籍教师。

第三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要坚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坚持负面清单制度。

第二章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第五条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公共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行的;2.组织或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宣传、集会、游行、抗议、示威等活动的;3.接受境外资助,并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4.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5.参加邪教组织或组织非法活动的;6.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7.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布、转发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相违背的错误观点,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扰乱社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1.歧视、侮辱、谩骂、虐待、伤害、威胁学生的;2.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4.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违反教育规律,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5.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教职员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6.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7.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8.向学生及家长强行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9.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他人的;10.因在公共场所出现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言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单位或教师群体带来负面影响的。

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

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

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一、坚持正确方向。

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主动地发展。

二、热爱职业教育。

忠诚于职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树立正确教育思想,全面履行教师职责。

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

三、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正对待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深入了解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实行因材施教,实现教学相长。

四、刻苦钻研业务。

树立优良学风,坚持终身学习。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管理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校管理要坚持依法依规治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学校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师生员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和监督。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

第七条学校设立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由校长任命,并对校长负责。

第八条教师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代表大会负责讨论和审议学校重大事项,监督学校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开设规定课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对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第十二条学校加强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加强学生管理,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习惯。

第十四条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服务。

第四章校园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定稿 (6951)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定稿 (6951)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严禁”》,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培训中心(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报销应由教师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或为他人、校外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小学教学常规实施细则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小学教学常规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学常规实施细则中小学教学常规实施细则(修订稿)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的教学工作,加强全区中小学教学常规的科学化管理,对临教发[2003]32号文件《临淄区中小学教学常规实施细则》予以修订。

一、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计划内容一般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对象、教学内容等情况的分析;完成教学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教学活动安排;教改实验和课题研究计划及教学进度等。

(一)学校教学计划由业务校长(或教导主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开学前制定。

经校委会审定后,于开学前传达到各任课教师。

(二)学校教研组教学计划由教研组长制定。

经教师讨论后,于开学后一周内交教导处审定执行。

(三)年级学科组教学计划由备课组长制定。

同年级同学科2人以上(含2人),要制定年级学科教学计划。

(四)个人教学计划由各任课教师制定。

任课教师的教学计划要面向实际,注重实效,操作性要强。

校长负责检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业务校长和教导主任负责检查教研组、备课组计划的落实情况,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负责检查任课教师教学计划的落实情况。

乡镇(街道)教研室每学期对所辖中小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二、备课教师的备课要采取集体备课与个体备课相结合的方式。

备课要做到备课程标准、备教材、备学生、备学法、备教法,在“五备”的基础上,写出单元备课和课时教案。

“单元备课”、“课时教案”和集体备课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如下:(一)基本内容1、单元备课的基本内容包括单元名称、单元教学目标、单元知识结构、重点、难点、学生情况分析、课时划分等。

2、课时教案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目标(要体现新课程的要求,兼顾“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维度)、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及教具、教学过程和板书设计、作业设计、反思与重建等。

教学过程是课时教案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一堂课教学内容的详细安排、教学方法的具体运用、教师活动和学生活动的安排、时间分配等。

要特别注意预习环节的设计,特别注意上课伊始对上节内容的检查,特别注意预留较充分的课内练习和作业训练时间。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含外籍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教师应当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第五条应予处理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包括:(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标准[详]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标准[详]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09年版)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敬业奉献。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热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

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谦虚谨慎,团结协作。

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

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2008年修订)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附件:【以身立教】(一)师德是高于一般社会公众道德水准的职业道德在意识水准上,师德较之其他职业道德有着更高的要求,这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

从根本上说,教师作为一个职业,与其他的职业有相似之处,都是一个工作岗位、一个饭碗。

但是教师职业与其他工作又不一样,他的服务对象是人,他们的劳动在于培养、塑造一代新人,其一切行为都对学生产生强烈的影响。

教师的地位、作用和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

所以,社会对教师的职业要求比一般的职业更特殊一些。

纵观人类道德史,师德总是处在当时社会道德的最高水准上。

孔子曾用“有教无类”、“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来描述他理想中教师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并以身作则,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教师的道德含义,被后世奉为“万世师表”,他所开创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为历代不断继承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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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 范》,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塑师表形象,树文明校风,建和谐校 园,把我校师德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一、依法执教。 1、教师要坚持坚定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坚定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 认真

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特别是要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不动摇,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解决实际问题,引导教师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 观。

2、教师要自觉地增强法律意识,把正确的职业行为提高到遵守法律、依法 办事

的高度上来认识。要认真学习、执行《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 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职业活动;增强法律责任 意识,对违背法律法规的要负法律责任。

3、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其它法律。教育方针已写入 《教育

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每个教师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必须遵守 这一方针,这样才可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培养和造就 “四有 ”新人。教师不得 有任何形式的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否则必然对学生造成恶 果,对社会造成危害。

二、 xx。 4、教师要树立教育事业心,要树立终身献身的思想,热爱教育、热爱学 校,要

认清教师劳动的特点,要从平凡的劳动中看到伟大,要看得起自己的工 作,要克服各种不

良思想,要以高度的职业自觉性和工作的主动精神,以平平常常的心态, 高高兴兴的心情,去干实实在在的事情,不追求短期效应,时刻不忘自己的责 任。

5、教师要在行动上自觉严格地要求自己。要安心从教,不见异思迁;要爱 校如

家,关心学校的发展;真正做学校的主人,要尽责尽职,力求出色地完成 本职岗位的教育教学工作;要以战胜艰难困苦的精神,不断开拓教育教学的新 局面。 2/ 6

6、教师必须时时处处坚持以正确的教育思想教书育人。教书育人是《教师 法》

确定的教师使命,要实施素质教育,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必须坚持以正确 的教育思想为指导。

7、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重视学生素质的提高,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由 应试

教育转变为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思想品德和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自 我发展能力、创造能力。

8、教师要确立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精心施教,避免随意性;要严肃认真 的备

课、批改,做到不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或随意迟到、早退、中离开课堂; 要随时随地给学生以良好的影响,决不能随意发牢骚、说怪话,更不能传授有 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思想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资产阶级 错误思想。

三、热爱学生。 9、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和精髓,是教师处理与学生之间关系的 准

则,爱岗敬业和教师职业道德其它要求,都要以热爱学生来体现。围绕着热 爱学生这个核心,更好地服务学生。通过爱生,又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 客观环境,师生方可建立互相沟通的桥梁。处处表

现对学生的爱,是成功教育的体现。 10、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是贯彻教育方针的重要要求,教师对学生的爱具有 普遍

性,不能因为学生家庭地位、状况、学习成绩和对教师亲疏程度不同而不 同,对个别后进生和一些不听话的学生,更需多一些关心和爱护。

11、要尊重学生,保护学生。教师与学生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又 是民主

平等的同志关系,不是带有封建色彩的等级关系,不要要求学生绝对服 从教师。教师要善于发现学生身上的积极因素,不能抓住学生的消极方面不

放,当学生犯错误的时候,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 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允许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要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和人格尊严。

12、对学生的严格要求,这是对学生爱的表现,为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严格要

求教师做到: 3/ 6

严而有度,要符合学生实际;严而有格,即要有正确的标准;严而有恒, 要始终一贯,不作反复,坚持到底;严而有方,要有科学灵活的方法作保证。

13、严谨治学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认真钻研业 务,不

断学习,不断提高,不断进取。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的发展和教育改革 的需要,更要求教师要学习新的知识,新的教育思想。因此,在提高业务水平 方面,教师必须对自己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14、要树立优良学风,要做到认真求实,要养成认真严肃、实事求是、尊 重真

理、尊重知识的态度,反对松松垮垮、马虎大意、不求甚解、主观臆断, 要做到勤奋学习,不断学习新知识,追求新思想,克服满足现状、平平淡淡、 过得去的思想,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的水平。

15、要刻苦钻研业务。教师要认真研究和领会掌握课程标准,明确本学科 的教学

目的要求,要深入钻研教材,把握重点,解决难点,驾驭教材,提高教 学效果,要学习教育学、心理学,认真钻研教学方法,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分 析学生的心理特点,运用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教育教学方法,使学生更灵活 地掌握文化科学知识,培养学生思维创造能力。

四、团结协作。 16、团结协作是优化校园育人环境的关键因素,就是在校内形成团结互 助、平等

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

没有这种人际关系,我们的工作难以完成,教育方针难以贯彻。学校中所 有工作完成,都是全体教师、干部、职工团结协作的结果,有利于学生健康成 长。

17、从团结协作出发,每位教师要正确对待自己,做到谦虚谨慎、戒骄 躁、永不

自满,不断加强个人修养,同时要正确对待他人,尊重同志,友好相 处;要真诚对待同志,尊重他人的人格,不随意损伤他人的自尊心;要尊重并 虚心听取他人的意见,相互切磋,求同存异。

18、相互学习,相互帮助。要互相学习彼此的长处,相同学科之间要勤于 切磋,

相互促进;不同学科教师之间要互通信息,广泛交流;年轻教师要主动 向老教师学习,老教师要认真做好传帮带。教师在工作要互相帮助,班主任同 科任教师间,各学4/ 6

科、各年级教师间,新老教师间,第一线教师与各部门工作 人员之间,在工作中应当互相协调,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各项工作。

19、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团结协作的落脚点。教师要热 爱、关心

集体,热爱自己的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和学科集体,积极参加集 体组织和各项活

动,为集体建设和发展出谋划策,支持集体中的领导成员的工作,遵守学 校纪律,维护集体荣誉,主动维护校风校纪,创建文明校风,构建和谐校园。

五、尊重家长。 20、教师要尊重家长,积极与家长配合,促进教育合力的形成。应积极主 动与家

长保持联系,互能情况,互相协调,开发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家庭教 育因素,要创造和动用多种联系方式,如开家长会、与家长通信、建立家长委 员会、设立家长接待日等。

21、要积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家访工作,及时向家长汇报学生在校的表 现情

况,以取得家长的配合,共同做好思想工作。以利于学生健康成长,要本 着爱护学生的愿望,讲究方法,不能向学生家长 “告状 ”,更不能把教师应尽的 责任推给家长,甚至埋怨、指责家长。

六、廉洁从教。 22、教师要正确处理教育教学活动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

要保持廉洁从教的高尚情操。

教育是一种育人活动而不属于经济范畴,不能以经济活动来替代教学活 动,教师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直接从学生、从家长那里获取个人额外收 入,把赚钱当成了一切活动的唯一目的,坚决克服有钱就干,没钱不干的消极 思想。

23、教师要树立献身教育,教书育人,为社会多做贡献的思想,以学生为 重,不

断提高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精神境界,不能以经济活动的心理从事教育 教学活动,要以为人民服务的高尚情操,在平凡的岗位上辛勤耕耘,以高尚情 操和奉献精神去战胜艰苦,忍受清贫,克服困难,发挥才智,去实现人生价 值。

24、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自觉克服不同形式的从教不廉,以 教谋5/ 6

私。不得接受学生、家长的贵重礼品、现金或宴请;不得向家长索要或变 相索要钱物,或为赚取差价、回扣而硬性向学生推销商品;不得把职责范围内 应尽的教育教学义务变成有偿服务,收取高额费用或热衷于搞第二职业赚钱; 要坚决抵制以教谋私的错误倾向,要在更高的立足点,以正确的态度来认识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上出现的消极现象,以坚定的立场维护教师自身廉洁从教 的形象。

七、为人师表。 25、为人师表是教育事业对教师人格的特殊要求,体现了教师职业与自身 人格的

关系。教师教育活动除了言传之外,更应着重于身教。从某种意义上 说,身教的效果更胜于言教。所以教育的特殊性质,决定教师要以身作则,注 重身教,为人师表。

26、教师要模范遵守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社 会公

德。以 “五爱 ”规范自己的言行。

27、教师要在衣着、语言、举止三个基本方面,体现教师的外在美。衣着 要整洁

得体、朴素大方,不过分豪华、新奇、艳丽,做到与教育活动的氛围相 协调,与学生心理相协调。教师带头推广普通话,语言要规范、准确、健康、 纯洁、优美、生动、风趣,决不能把低级庸俗、粗鲁污秽的语言带到课堂上; 不能用尖酸刻薄,有伤风雅、侮辱性语言去挖苦嘲弄、辱骂学生。要讲究课堂 上的教态,用表情、动作手势、眼神来表达教师的亲切感。

28、教师要严于律己,作风正派。要努力做到实事求是、表里如一,切忌 弄虚作

假、装腔作势;要努力做到认真严谨,讲究实效,切忌马马虎虎、拖拉 推诿;要做到光

明正大、诚实守信,切忌两面三刀、虚情假意;在生活作风上,要做到端 庄稳重、亲切大方。教师要坚决杜绝社会丑恶现象的侵蚀,不酗酒、不赌博、 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在与异性的交往中,注意行为检点,尊重对方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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