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二十四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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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大师app整理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

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据。

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当把握两个要点:第一是,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应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第二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为此,要明确一个问题,一事不再罚与并处和不同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是几个不同的概念。

并处是同一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允许的。

同一法律规范规定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处罚权,亦是合法的。

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既要防止重复处罚、多头处罚,又要防止对这一原则作扩大解释,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

罚款是行政机关强制违法当事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钱款的处罚形式。

本条规定的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限制行政机关的随意性,限制和杜绝乱罚款、滥罚款现象,做到公正处罚,使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很大作用。

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交叉调整,造成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情形。

这种现象在理论上称为规范竞合。

对于规范竞合,刑法中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从规范竞合这一法律现象出现的原因看,刑法和行政处罚法领域的规范竞合具有共同性,在处罚的适用上,也应该具有相通之处。

但是,与刑法不同的是,行政处罚法所设定的罚种之间不像刑法罚种那样具有明显轻重不同的等级顺序。

本条的具体规定,采取了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罚款的行政处罚,将罚款这一处罚形式确立在一事不再罚的“罚”范围内。

而如果其他法律规范规定了其它形式的处罚,则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含义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

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非其他违法或违纪行为。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对行政法规范的违反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同一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这种情况比较普遍;第二,同一行为违反一个行政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管辖。

第三,一个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管辖,即所谓“竞合违法”或“规范竞合行为”。

可见,同一个违法行为也并非是违反一个法律规范或一个行政管理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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