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与案例分析第4章 电子合同与电子安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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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 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这里,民事活动中的合同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合同与不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 文的合同。
由此,我们可以给出电子合同的定义:电子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方式所形成的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可应用电子签名等电子核证技术签署合同,以增强电子合同的 证据效力。
第4章 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掌握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概念与特征。 熟悉电子合同的订立基本要求和程序。 了解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掌握电子合同履行与违约救济方法。 了解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
引导案例——南京云签的MMEC电子合同系统
南京云签采用的MMEC电子合同系统,使用便捷。在双方订立过程中以及订立成功后,订立双方都可以随时浏 览电子合同原文以及电子签名人身份信息。 订立成功后,电子合同默认存入电子合同档案室。也可以立即下 载电子合同的压缩文档储存在本地计算机上,便于随时浏览、打印、验证和携带(参见图4-1)。
图4-2 南京云签的电子合同验真报告
引导案例——南京云签的MMEC电子合同系统
传统纸质合同无法实现电子化保存 和应用,普通电子文档数据容易篡 改,难以实现便利有效的电子化保 存和应用。电子合同系统充分考虑 到合同后续的电子化保存和后续应 用,为用户提供云端电子合同储存, 通过权限设置、借阅管理、收付提 醒、合同跟踪、分类归档等各项功 能为用户使用电子合同提供了保障 (参见图4-3)。
图4-3 南京云签的电子合同档案室
4.1电子合同的定义
4.1.1电子合同的定义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1996年,简称《电子商业示范法》)第6 条规定:“如果法律 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该法虽未对电子合同有明确的定义,但从这条规定来看,《电子商业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 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样,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件一 样得到法律的承认。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 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得到同意;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wenku.baidu.com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 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 神状况相适应的活动,其他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得到同意。 然而,由于网络交易本身的虚拟性,使当事人无法获知对方的缔约能力状况,尤其是在B2C交易中,消费 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与商家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因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交易的稳定和电 子商务的正当开展。
4.2 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
我们认为,基于电子合同种类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形:
(1)对于直接在网上开展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其缔约能力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电子商务的特殊 性并没有改变民商事活动的本质,民事活动对交易当事人缔约能力的要求自然不应发生改变。考虑到电子 商务交易双方并不见面,难以识别交易相对方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等情况,因此,法律上推定交易双方具有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当然,若有证据证明交易当事人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监护人是有权在是否申请撤销该交易的。
引导案例——南京云签的MMEC电子合同系统
图4-1 南京云签电子合同效果图
引导案例——南京云签的MMEC电子合同系统
电子合同的表现形式多样,如电子邮件、电子 表单、电子订单,但若双方对合同发生争议时, 合同的真实性须经司法鉴定才能确认有效。烦 琐的鉴定程序和较高的成本另企业无法承担。 而MMEC电子合同具备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合 同,因此具备了书证的法律诉讼效力。 相关各 方人员可以随时携带或发送其电子合同压缩文 档,也可以出具由中国云签提供的MMEC电子合 同验真报告(参见图4-2),方便用户随时上网 浏览、打印和验真。
(5)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较传统合同复杂。
(6)电子合同形式上的变化对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如知识产权法、证据法、个人信息 保护法等法律。
4.1 电子合同的定义
我国《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 Approach)”的 要求。
4.2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
4.2.1电子合同当事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须有法定的缔约能力。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2)合同订立的部分环节发生了变化。要约与承诺的形式、发出和收到的时间较传统合同不同,合同成立和生 效的判断要件也发生了改变。
(3)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电子合同所载信息是数据电文,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分,无法用传统的方式 进行签名和盖章。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在电子合同中,既存在由合同内容所决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又存 在因特殊合同形式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数字签名法律关系。在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中,某些在传统合同中 不很重视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合同里显得十分重要,如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权义务等。
4.1 电子合同的定义
4.1.2电子合同的形式
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传统合同发生在现实世界里,交易双方可以面对面协商,而电子合同发生在虚拟空 间中,交易双方可以不用见面,在电子自动交易中,甚至无须知道交易相对人。他们的身份通过向对方披露或公 示,或在此基础上经第三方认证核验的方式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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