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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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伪造、变造、盗窃、买卖、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实施盗刷、套现、套取现金、套取贷款、套取货款、套取票据、套取金融票证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犯罪行为。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的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即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伪造、变造、盗窃、买卖、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实施盗刷、套现、套取现金、套取贷款、套取货款、套取票据、套取金融票证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在具体案件审查中,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
其次,要求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盗刷信用卡或者信用卡号码,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此,在立案标准中,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涉及的数额进行核实和确认,确保被告人的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再次,要求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在立案标准中,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最后,要求证据确凿、充分。
在立案审查中,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核实,确保证据确凿、充分。
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从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数额、情节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从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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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rning must be like a bee, plucking many flowers in order to produce honey.(页眉可删)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导读:1、客体:本罪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2、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4、客观要件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新问题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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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 论坛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新 问题 的司法认定
谭 滨 王 戎
随着 信 用卡 事业 的蓬勃 发展 ,利 用信 用 卡进行 诈骗 活动 日益 猖獗 ,涉 案数额 也越 来越 大 ,对 金融 管理秩 序造 成 了严重危 害 。信用 卡诈 骗危 害性甚 大 ,据报 道 ,仅 20 境 内信 05年 用 卡诈 骗造 成 的经 济损 失约 在 1亿元 人 民币左 右 ,且犯 罪 日趋 呈现 智 能化 、高科技 化 、网 络化和 国际化 的特 点 。今 年初 ,国务 院批准 上海 启动 国 际金融 中心 建设 ,在此 大背 景下 ,
信用卡犯罪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 的伪造信用卡并加 以使用 、抢劫、 诈骗 、抢夺 、侵 占信 用卡 并加 以使 用 、拾得信 用 卡并使 用 等行 为 ,理论界 和 实践界 已经 有
过充 分 的探 讨 ,相 关司法 解释 已经 进行 了明确 ,故本 文不 再赘述 。本文将 结合 司法 实践 中 出现 的一 些新类 型 、 尚存 在 一定争 议 的涉及信 用 卡犯 罪行 为进行 探 讨 ,以期 能为实 践 中妥
区 检察 院 曾经办理 过 一起案 件 ,犯罪 嫌疑 人发 现 自己申领 的某商 业银行 网上银行 账户 的初
始 密码均 一致 ,通 过在 网上 猜配 与 自己卡号相 邻 的信 用 卡 的原始 密码后 ,通 过 网上转账 , 骗 取 多名 被 害人钱 款 。二是 利用 网络 伪造 信用 卡并 使用 。这类 犯 罪又分 为两 种 ,一种 是行 为 人在 管理信 用 卡信 息 的计 算机 信息 系统 中, 设信 用卡 账户 信 息, 虚 并在 客户 服务 终端 上使 用 这些 非法信 用卡 信 息进 行 诈骗 活动 , 如青 岛 曾某 伪造 信用 卡和信 用卡 诈骗 案 。 还有 一种是 利 用 网络 窃取 他人 信用 卡资料 后伪 造信 用卡 并使用 的 ,也就 是俗称 的 “ 网络 钓鱼 ” 。如 20 05 年 ,北 京 、广西 公安机 关先 后破 获 了假 冒银行 网站 盗划 资金 的案 件 。行 为 人在互 联 网上 向 用 户发 送虚 假 电子 邮件 ,诱骗 银行 卡客 户登录 与真 银行 网站 页面 完全 一致 的假 网站填 写个 人 资料 、账 户号码 及 密码等 内容 。黑龙江 一犯 罪嫌 疑人 利用 购物 网站窃 取 持卡人 的信 息 , 累计推 算 出 16 个有 效银 行卡 卡号 , 解 了其 中 7万 多个密 码 , 造 了 80 5万 破 伪 8 0多张银 行卡 ,
信用卡诈骗罪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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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裁判规则1、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裁判要旨:在信用卡申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截取的开卡信件及知晓申领人身份信息的便利,私自激活信用卡,并以信用卡卡主的身份刷卡取现或者消费,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冒用被害人信息,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绑定他人信用卡透支窃取卡中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裁判要旨:行为人冒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通过被害人手机中的消费软件透支人民币至被害人的银行卡中,再通过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将银行卡中的该项钱款转至行为人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文号:(2018)京0117刑初31号3、银行同意分期还款,如持卡人拒不还款,仍需满足经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裁判要旨:银行同意持卡人分期还款的,应视为与持卡人达成新的合意,还款数额、还款期限应按照分期后的具体情况予以确认。
此后,如持卡人拒不还款,仍需满足经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
案例文号:(2016)京0102刑初148号4、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裁判要旨: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符合一般人对“冒用”的通常理解,但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将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典型行为。
本案在准确理解刑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对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性质作出了正确认定,为认定非典型性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典型例证。
案例文号:(2009)青羊刑初字第55号5、案发前已归还的透支款不应计入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裁判要旨: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信用卡并更改持卡人信息后频繁透支,对被告人案发前归还的款项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归还的数额扣除。
信用卡诈骗罪课件
![信用卡诈骗罪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b344621bff00bed5b9f31da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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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有观点认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主体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持卡人以外的 人。但也有人认为只能由持卡人构成。对恶意透支行为主体的观点颇多,归纳起来, 不外乎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此,我们意见是这两种行为主体只能是持卡人本人, 持卡人以外的人除共同犯罪外均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对作废的信用卡,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信用卡作废,其他人(相对于持卡人)如果 可以成为行为主体,在其确实不知是作废的信用卡时定罪处罚,就可能违背了主客观 一致的刑法原则。行为人在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时,无论其是否明知该信用卡是否作废, 都需要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因此,对其他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可以“冒用他人 的信用卡”的行为定罪处理。 恶意透支是相对于善意透支而言的。善意透支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 础,恶意透支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透支权利的滥用,行为性质则完成了从私法上 违约行为到公法上的犯罪行为的转变,二者具有主体的同一性。其他人为了非法占有 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者提取现金,都谈不上是透支行为,而是直接的诈骗活动。 恶意透支主体是否包括“骗领信用卡人”?有人认为,要对“骗领信用卡人”具 体分析才能得出结论。假如把骗领信用卡可分为善意的骗领和恶意的骗领,二者的区 别在于领取信用卡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是手续上的不完善进行骗领 的,行为人在领取后,如果遵循信用卡管理办法和章程的规定正当使用信用卡的,可 以称为“善意的骗领人”,如果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而骗领的可称为“恶意骗领人”。 “恶意骗领人”以犯罪为目的当然谈不上透支问题,故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善意的骗领人”如果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行事,则不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 其一旦实施了恶意透支,应推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时,我们又如何界定其 领取信用卡时有无犯罪意图。因此,骗领人从犯罪主体角度分为善意还是恶意缺乏实 际意义。正因如此,我们认为骗领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犯罪主体。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https://img.taocdn.com/s3/m/89cfbee202020740bf1e9bd4.png)
金融诈骗罪第一,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第二,单位犯罪问题。
本节罪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共有三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记忆:信用有价才能贷款。
第三,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罪名中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它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3、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非法占有所获取的贷款。
(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获取贷款的时候使用了一些欺诈的手段,但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成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本罪中,行为人是准备将来还银行的钱的。
(2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行为时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成立高利转贷罪。
2、本罪的主体:自然人单位贷款诈骗的认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如何认定新型信用卡犯罪
![如何认定新型信用卡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6d3dd4dd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75.png)
一、四种行为方式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一,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信用卡。
有学者提出,“持有”是指随身携带,包括装在衣袋、旅行袋或旅行箱里,当然也包括拿在手里,但不包括私藏家中。
因为私藏与持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修正案既未规定私藏,说明立法者未将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以私藏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持有是对特定物的管领和控制的状态,在本质上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支配和控制,持有无需将特定物品处于行为人物理力的控制之下,不以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自然力量或物理力上的直接占有、控制为条件,只要求行为人与物品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的事实状态和关系即可。
因而,持有既可以是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携带在身、藏匿家中或存放于特定地点,也可以是将伪造的信用卡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
在“持有”的具体内涵上,“持”和“有”不可分割,行为人仅是为他人保管信用卡而无直接支配权的,仅为“持”;因无法满足“有”的条件,不能构成本罪,可视情况构成窝藏赃物的犯罪。
“运输”是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所进行的空间位置移动。
既包括将伪造信用卡从国(境)外运入国(境)内,也包括在国(境)内所进行的移动。
通过各种方法将信用卡由此地运往彼地的为运输,此地与彼地不纯粹是物理意义的空间距离和位移,而应根据人们的一般观念,将一定的行政区域结合距离的远近作判断。
持有、运输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已经完成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将用于他人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的空白信用卡。
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均为数量犯,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
第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
按照信用卡的管理规定,信用卡限本人使用。
此种行为方式中的他人信用卡一般为他人合法申领的信用卡,但在特定情况下,持有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也可以成为此种行为方式的类型,表现为,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持有了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且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因行为人的持有行为不符合前列行为方式中所要求的特定主观要素,但基于行为人对他人信用卡属明知,仍应认定属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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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一种行为。
国家是如何规定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之文献综述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之文献综述](https://img.taocdn.com/s3/m/a912d41b5f0e7cd18425360a.png)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之文献综述作者:郑翀林兴玉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自1997年新刑法中将信用卡诈骗罪纳入刑法典中,信用卡诈骗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被单独列为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改变足以体现我国司法对此犯罪行为的重视,也是我国刑法在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体现。
同时,由于信用卡的不断发展,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识也不断突破原有理论,到目前为止,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在认定上的方方面面还存在较大的分歧。
因此笔者通过查阅近几年有关信用卡诈骗罪之认定的相关著作并加以分析,比较各学者观点的法理依据,并提出自己观点。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客体;司法实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它是一种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手段的智能型犯罪。
目前随着信用卡的广泛应用,信用卡诈骗罪也日益猖獗起来,严重威胁我们的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的利益。
国家先后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对它进行规制,如刑法第196条,刑法修正案(五)等。
同时由于信用卡的不断发展,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识也不断突破原有理论,到目前为止,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在认定上的方方面面还存在较大的分歧。
因此笔者将学者们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罪与非罪之界限、盗划信用卡行为之定性以及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之定性的不同意见加以整理,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信用卡诈骗罪之认定的主要成果之概括信用卡诈骗犯罪在我国并不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做了大量、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笔者根据学着对不同情况的分析,做出如下概括:(一)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信用卡诈骗罪,首先应注意区分的就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鲜铁可认为区分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罪与非罪应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根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他提出:“行为人不知是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或者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过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信用卡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2023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2023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https://img.taocdn.com/s3/m/752cc06a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75.png)
2023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2023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一般怎么才能定为诈骗罪?诈骗认定的三个条件
![一般怎么才能定为诈骗罪?诈骗认定的三个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502f0d57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63.png)
一般怎么才能定为诈骗罪?诈骗认定的三个条件一、什么才能够成诈骗罪,条件有哪些?一、什么才能够成诈骗罪,条件有哪些?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3、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具体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较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所以只要达成了对应的条件就能构成诈骗罪,且诈骗罪的量刑轻重主要根据其造成的后果来看。
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事情虽然屡见不鲜,但是总会有人铤而走险,一旦事情败露,都要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到时后悔就来不及了。
二、一般怎么才能定为诈骗罪?一、一般怎么才能定为诈骗罪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https://img.taocdn.com/s3/m/f7bc5b25bd64783e09122b2f.png)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
在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作用。
本文中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认定防范一、信用卡诈骗罪基本定义及其本质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使用盗窃,或者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述四种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区别主要在诈骗对象、手段上,两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也是诈骗罪的一种,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诈骗。
二、信用卡犯罪的具体认定(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信用卡犯罪便与盗窃罪产生了重要的关系。
由于信用卡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盗窃罪的特点。
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一个双重行为或称复合行为,是由行为人盗窃取得他人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共同组成。
信用卡本身并没有多大价值,其价值体现在卡内的资金数额。
如果行为人仅仅盗窃了信用卡而没有加以使用,卡上的金额并没有受到损失,则不构成犯罪。
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是非法占有信用卡内财物的必要阶段,后续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占有财物是盗窃行为的延续,两个行为的结合共同构成盗窃行为的完整过程,符合盗窃罪的法律特征,应构成盗窃罪。
刑法规定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并非仅仅因为行为人盗窃了信用卡,更重要的是因为行为人使用了信用卡。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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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无论是怎样的行为想要对其定罪立案,那么该行为就要先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问题,是我们今天将要讨论的话题,请各位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量刑标准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行为人实施: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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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6条信⽤卡诈骗罪信⽤卡在⽇常⽣活中是经常使⽤的,在使⽤信⽤卡时,如果不注意就有可能被⼈盗刷,给⾃⼰造成不必要的⿇烦我损失,信⽤卡盗刷是信⽤卡诈骗的⼀种,那信⽤卡诈骗罪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6条信⽤卡诈骗罪信⽤卡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违反信⽤卡管理法规,利⽤信⽤卡进⾏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的⾏为。
利⽤信⽤卡,⼀般是指使⽤伪造的、作废的信⽤卡或者冒⽤他⼈的信⽤卡、恶意透⽀的⽅法进⾏诈骗活动。
信⽤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具,⽽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卡诈骗罪,简⾔之就是利⽤信⽤卡体现的信⽤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般主体,只能由⾃然⼈构成。
主观要件⾏为⼈在主观⽅⾯是故意,并具有⾮法占有的⽬的。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1、使⽤伪造的信⽤卡使⽤伪造的信⽤卡是信⽤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
伪造信⽤卡主要有两种⾏为表现:⼀是完全模仿真实信⽤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法制造信⽤卡;⼆是在真实信⽤卡基础上进⾏伪造,如在空⽩信⽤卡上输⼊其它⽤户的的真实信息进⾏复制,或者在空⽩卡上输⼊虚假信息等。
另外,还有⼀些⾏为也属于伪造信⽤卡,如在原有信⽤卡上涂改、变造等。
⾏为⼈必须有使⽤伪造的信⽤卡的⾏为,才构成本罪。
所谓“使⽤”,是指利⽤信⽤卡的法定功能进⾏⽀付、消费、结算等⾏为。
使⽤伪造的信⽤卡,可以是⾏为⼈⾃⼰伪造后使⽤,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伪造的信⽤卡⽽使⽤,如果⾏为⼈将伪造的信⽤卡出售或者单纯伪造信⽤卡⽽没有使⽤的,以伪造、变造⾦融票证罪处理。
2、使⽤作废的信⽤卡作废的信⽤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的信⽤卡。
根据信⽤卡章程,可以导致信⽤卡作废的原因⼀般有以下⼏种情形:(1)信⽤卡超过有效期限⽽⾃动失效;(2)持卡⼈在有效期内停⽌使⽤交回原发卡银⾏⽽失效;(3)因信⽤卡挂失⽽失效;⽆论是持卡⼈还是⾮持卡⼈,明知是上述已经作废的信⽤卡⽽使⽤的,均以本罪论处。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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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在信用卡交易中故意使用虚假或欺骗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我国针对信用卡诈骗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办理信用卡业务;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增信用卡交易金额、套现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同时,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信用卡诈骗的手段信用卡诈骗可以采用多种手段,例如虚构交易、伪造签名、冒用他人身份等。
这些手段都违法了信用卡交易的基本原则,涉及到个人信用、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的手段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对于不同手段的量刑标准。
二、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认定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超过5000元以上的诈骗数额认定为数额较大。
如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则认定为数额巨大。
不同数额的诈骗在法律上会有不同的刑罚。
三、信用卡团伙的认定由于信用卡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犯罪分子之间的合作,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团伙的定义和认定也有相应的规定。
团伙成员之间有明确分工和合作关系,并进行一定程度的组织,以实现不法目的的,将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团伙。
四、信用卡诈骗的刑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轻微的诈骗行为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诈骗行为则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信用卡诈骗罪,将依法从重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量刑标准以及相关要素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信誉和稳定。
同时,司法解释也提醒我们,作为信用卡用户,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信用卡诈骗行为,及时报案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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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在当今社会,诈骗犯罪的手段愈发多样化和复杂化,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了解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对于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公正至关重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从数额方面来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具体的立案数额标准有所调整。
比如,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诈骗罪的立案数额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立案数额标准可能会适当降低。
其次,除了数额标准外,诈骗罪的立案还会考虑诈骗的手段和情节。
如果诈骗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应当立案追诉: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现如今,随着通信技术和网络的普及,这类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比如常见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这些款项都是用于特定的救助和保障目的,对其进行诈骗,性质尤为恶劣。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公众的爱心。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这类人群往往在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上相对较弱,对他们实施诈骗应受到更严厉的惩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行为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充分说明了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此外,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只是暂时借用他人财物,或者有正当的理由和预期能够归还财物,一般不认定为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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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案例题目# 题目1:信用卡透支型诈骗判定。
题目:张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
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张某频繁透支消费,累计透支金额达到8万元,且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
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______(填“是”或“否”)解析:根据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在本题中,张某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而其累计透支达到8万元,超过了规定限额,且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答案应填“是”。
# 题目2: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情形分析。
题目:李某捡到王某的信用卡后,在商场冒用王某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消费金额共计3万元。
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______(填“是”或“否”)解析:信用卡诈骗罪中包括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
李某捡到王某信用卡后冒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消费金额达到3万元,这种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所以答案应填“是”。
# 题目3:恶意透支后还款行为对罪名的影响。
题目:赵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透支金额达到6万元,银行多次催收后,赵某在超过3个月但未满6个月时归还了全部透支款项及利息。
赵某的行为______(填“构成”或“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虽然赵某一开始存在透支且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情况,看似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
但在未满6个月时赵某归还了全部透支款项及利息,说明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答案应填“不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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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gs are done well, that is, things are done in a timely manne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一直以来在我们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支付方式。
我们国家关于信用卡的相关犯罪行为也是存在的,比如说存在着信用卡诈骗罪当然信用卡诈骗罪不仅规定在我们国家的刑法当中,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很多人想知道,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一、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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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支付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信用卡广泛的用于人们的交易中,尤其在年轻人中成为了支付方式的首选。
但是这也引起了诸多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信用卡诈骗犯罪率也逐年提高。
尤其是一些持卡人因为种种原因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将自己的信用卡借与他人使用,最后造成借卡人无法偿还透支款项的案件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
因此本文想就实务中逐渐增多的这类新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加以分析。
关键词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犯罪率
作者简介:李晓琳,河北经贸大学;张可,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22-02
【案件实例】吴某的朋友李某欲做生意,需要长期资金周转想申请信用卡,但因银行的种种限制申请额度比较低,便与吴某商量,让吴某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信用卡借与自己使用。
吴某同意,遂申请了信用卡借与李某,并说定透支款项由李某自己偿还。
李某在正常使用该信用卡一段时期后,因生意失败,无法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
发卡银行便两次催收吴某还款,每次吴某接到催收通知后都催促李某还款,但是李某仅口头答应实际无力偿还,为躲避吴某催还债务遂更换了联系方式,吴某找不到李某也未偿还银行款项,数月后,
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欲追究吴某信用卡诈骗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
(一)信用卡的持卡人规定及观点
对于信用卡持卡人的认定,一般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持卡人仅为合法持卡人,即为发卡行批准的信用卡申请人。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
根据此规定,信用卡持卡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第二种观点是,持卡人包括信用卡合法持卡人和骗领信用卡的人。
在第三种观点是,持卡人包括信用卡合法持卡人和非法持卡人。
(二)信用卡的持卡人(申请人)和实际持卡人不一致的主体认定
针对信用卡的申请人和实际持卡人不一致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情况是实际持卡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持有,例如实际持卡人是因为盗窃、骗取、捡拾等方式获得申请人的信用卡的。
这种申请人和实际持卡人不一致的情况刑事上比较好认定,以盗窃罪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即可。
另一种情况是,实际持卡人经申请人同意而持有,如本文案例中实际持卡人李某,是经持卡人吴某同意而持有吴某的信用卡。
认定该类实际持卡人时若还依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对信用卡持卡人的规定而认定时,则该类实际持卡人不符合信用卡持卡人的范围,那更无法认定其为信
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对该类人员恶意透支的行为将无法追究,这将放纵了刑事犯罪。
因此笔者认为,刑事法律与行政法规不同,在刑事认定持卡人的时候应不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二、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的认定
(一)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中规定的“恶意透支。
(二)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的认定
在《解释》出台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
《解释》的出台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了具体的行为标准。
认定持卡人透支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界定透支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解释》第6条第2款用列举加概括的方法规定了6种情形。
总的说来,这些行为均表现了透支人明知自己对透支的款项没有偿还的能力而透支,或者对透支款项根本就无偿还意愿。
如果这6种情形之一出现,即可认定持卡人的透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次《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对“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认定采用催收次数与催收时间相结介的方式,要求既经过2次催收,又超过3个月的时间。
这样的标准可能是考
虑到恶意透支毕竟是从种民事法律行为转化为受刑法规制的行为,过于苛责这行为将妨碍经济发展,恶意透支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要小,因此《解释》提高了对恶意透支入罪的要求。
三、法律实务中的对持卡人出借自己的信用卡涉嫌的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观点
(一)对于本文这种持卡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与亲友使用,亲友恶意透支,不还款的案例实务界存在的观点有三种
1.对持卡人定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是:首先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持卡人做了规定,因此实际持卡人并非合法持卡人,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其次发卡银行和持卡人存在借贷民事法律关系,持卡人在规定的限额内可以利用信用卡行使透支权,负有规定的期限内免息还款,超期加息还款的义务,银行基于对持卡人信用的认可而和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各银行所制定的格式介同中均明示,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
因此实际持卡人得到了持卡人的授权透支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应视为持卡人本人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当实际持卡人对信用卡进行超额透支或者超期不还,发卡行会对持卡人进行催收,持卡人如果“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且具有偿还能力的,应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恶意透支刑信用卡诈骗罪。
2.对实际持卡人定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是:虽然根据《信用卡
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持卡人做了规定,但是刑事法律应将实际持卡人也认定为持卡人,这样实际持卡人就可以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又因为实际持卡人实施了透支行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可以推定其为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这也增加了办案难度,在实践中实际持卡人经常会以银行并未催收过自己还款作为辩解。
若想推定实际持卡人经两次银行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还,必须要有相应的能够证明实际持卡人接到过银行催收的证据。
3.对持卡人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对实际持卡人定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
定持卡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理由同第一种观点。
对实际持卡人定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理由是,虽然实际持卡人是经过持卡人同意而透支使用信用卡的,但是冒用不冒用不是针对持卡人说的,而是针对银行说的。
对于银行来说,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已经明确告知不能出租或转借信用卡,银行并不知道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之间的约定或是授权,其只认定持卡人是申请人,对于非申请人的其他持卡人的使用都认定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
(二)对持卡人出租或出借自己信用卡构成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分析和认定
笔者认为首先从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上来说,比较赞同将实际持卡人纳入持卡人的范畴中。
这是对刑事法律条文的合理解释。
对
于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的认定问题,笔者同意对实际持卡人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确实实施了恶意透支的行为,也确实占有了透支款项,若只是因为其不是持卡人而使其逍遥法外,就是放纵了犯罪行为。
对于持卡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不妥的,因为在社会生活中,刑事会比民事更具有强制力,如若不对持卡人进行刑事处罚,则会出现大量的持卡人因为种种原因出借自己的信用卡,一旦实际持卡人无法偿还,发卡行对民事起诉持卡人后,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从法律实务中的案例来看,大多被立案的该类信用卡诈骗罪,均是立案后判决前慑于刑事强制力由持卡人偿还了透支款项。
但对该类持卡人定信用卡诈骗罪,也有些不妥。
对于偿还了透支款息的嫌疑人来说,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有从轻或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但是该类持卡人不论从主观恶性上,还是占有款项行为上都不同于持卡人自己恶意透支,拒不偿还的情况,在定罪或是处罚时,应该更轻才是。
持卡人转借或出租自己信用卡的行为实际上主要是损害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持卡人应制定相关法规,重新定个罪名或是在处罚时,只要其在立案后判决宣告前偿还款息的,应当对其免除处罚。
参考文献:
[1]张磊,徐悦.浅谈当今社会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及其法律规制的完善.经济视角.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