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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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第3章_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章海上保险合同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应达到以下目标:

1. 熟悉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2. 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 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3. 弄清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4、了解海上保险单的形式和分类

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法律特征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concep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p84-85)

英国 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一条对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释: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 对与海上冒险有

关的海上损失, 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199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海上保

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 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

的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根据以上两种解释, 我们可以对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作一个概括:

(书 85页)

海上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 是海上运输中的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按规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承担经济补偿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协议(agreement)。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elements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海上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 其法律要求基本是一致的。为了

使海上保险合同在法律上能够等到执行, 必须符合以下五个基本要求:

1. 协议(agreement)

2. 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向(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3. 对价(consideration)

4. 履行合同的能力(contractual capacity)

5. 合法的目的(legal purpose)

6. 合同的形式(form)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legal features of insurance contract)

合同行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任何一种民事合同的成立都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其特殊性, 所以海

上保险合同除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的共同属性外, 还有以下特点:

1. 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倖合同(aleatory contract)

2 . 海上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

3. 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guarantee contract)

4. 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utmost good faith)

5. 海上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adhesive contract)

四、我国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保险法规

(一)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p86-87)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书后附录530页)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 是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符合民事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

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subjec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与海上保险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 如

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1. 保险人(insurer)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 收取保险费, 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各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 保险人是经营保险

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他们的组织形式各不一样, 其形式包括股份

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国家经营保险及个人经营

保险等。不论哪种形式的保险组织要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

须经过政府机构的批准, 取得保险人资格。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

务范围的资格。在我国, 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海上保险业务。

2. 投保人 (proposer)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applicant), 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注意的问题:

1)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合同无效。 3)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

4)投保人必须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即使海上保险合同已经转让。

3. 被保险人(insured= the assureds)

海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

后果, 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是在海上保险合同中

获取保险保障的直接承受者。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注意:海上保险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a、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体的

b、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一般是在货物保险中出现)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objec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即通过保

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得保险保障的对象。

海上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投保人的船舶、货物、运费等, 它们在保险

事故发生时是不能得到保全的。也就是说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不是

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而是承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灭

失或毁损发生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因此只有保险利益才是海上保

险合同各方当事人追求的保障对象。保险标的因海上风险造成保险

事故时, 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即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所以说,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关于保险利益, 参看

第二章“海上保险遵循的原则”。)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中介人)

1.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2.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3. 保险公估人(insurance surveyor)

4、特殊情况下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一般是在货物保险中出现)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conten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

1、基本条款(基本险)--------基本事项-------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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