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普通发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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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发票缴销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纸质发票发生丢失 损毁的,在纳税人办理发票挂失、报损程序后,予 以缴销处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人员根据发票挂失损 毁报告,通过发票管理系统发票缴销模块调验信息,与 使用网络版的纳税人提供的《陕西省普通发票验旧(缴 销)信息传递单》进行信息比对。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人员根据使用单机版 的纳税人上报的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在发票管理系统生 成《陕西省普通发票验旧(缴销)信息传递单》进行信 息比对。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业务 操作规程
(试
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普通发票业务操作规
程主要是对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在网络普通发票 管理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规定和程序,共分为8 章,28条。总则主要说明业务规程所引用的法律 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涉及的概念和定义解释。 其他章节按照发票管理流程和环节,分别强调了 税务机关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发票管理系统电子发票数据应保 存10年,并按照业务需要及时更新、归档。
注释:发票管理系统电子发票数据管理权限在省局。
第二十六条 发票管理系统的运维工作参照综合 征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章
发票验旧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发票验旧,最长 时间不得超出三个月。 (一)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人员通过发票管 理系统发票验旧模块调验信息,与使用网络版的纳 税人提供的《陕西省普通发票验旧(缴销)信息传 递单》进行信息比对。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人员从使用单机 版的纳税人的加密存储介质中提取开票信息,生成 《陕西省普通发票验旧(缴销)信息传递单》进行 信息比对。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对于使用自行开发开票 软件及单机版开票软件的纳税人,监督其按月将 开具发票信息上传发票管理系统。
第四章
发票收具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监督使用网络版的纳 税人及时对取得销货方开具的电子发票进行收具。 对于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信息不一致的,不能作为 收付款凭证。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监督使用自行开发开票 软件、单机版的纳税人及自然人在陕西省国家 税务局网站核对网络普通发票信息。对于纸质 发票与电子发票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举报, 并不能作为收付款凭证。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 知》的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网络普通发票的代开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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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业务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 指导纳税人选择适合的开票方式。采取自行开发开 票软件的纳税人,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设 定最高开票限额,软件说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 省局统一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境内使用网络普通发 票管理系统的各级税务机关。
第三条 网络普通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使用 税务机关提供的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开具或者通过互 联网传输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释:网络普通发票包括了通用机打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普通发票、二手车销 售普通发票、纳税人冠名普通发票等所有机打普通发票。
网上在线开具发票(以下简称“网络版”) 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专用安全通道登录发票 管理系统,在线开具网络普通发票的方式;
注释:网络版还能实现离线开具发票的功能,也就是网络不通时也不影响纳 税人的开票业务。
单机版开具发票(以下简称“单机版”)是 指:纳税人使用加密存储介质从税务机关取得电 子发票信息,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开票软件,开 具网络普通发票并定时回传相关数据的方式。
注意事项:纳税人领购未开具可以退换的,发票退回重新发放。发票退回业 务必须进行两次,先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然后再在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 对于已开具无法退换的,发票发售人员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做发票退回处理。 发票退回业务不得使用发票发售模块里的发票退回功能操作,只能使用发票 管理系统菜单中发票退回模块进行操作。
谢谢大家!
2011年1月19日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人员对缴销信息比对一致 的,确认缴销。缴销信息比对不一致的,在系统中做 退回《陕西省普通发票验旧(缴销)信息传递单》操 作。纳税人核准需缴销的发票,重新生成《陕西省普 通发票验旧(缴销)信息传递单》进行缴销。 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缴销数据同步到综合征管软 件。
注释:缴销工作不需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换版核销同缴销)
第十四条 对于纳税人在使用发票管理系统前开 具的手工版发票,需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开具红字发 票的,应报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收管 理员进行初审,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审批添加 蓝字发票后,方可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 所需携带的资料如下: (一)《发票领购薄》; (二)蓝字发票的存根联原件; (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蓝字发票补录申请表》
注释:代开用网络普通发票代码为---16100xx13300(xx代表年份)
第十条 对于总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而分支机 构未独立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统一 向总机构发售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发售发票错误,导致纳税 人领购的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信息不一致的,发 票发售人员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做发票退回处理。 综合征管软件相关处理按照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运 行维护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条 网络普通发票共有四种开具方式: 1、使用自行开发开票软件开具; 2、使用互联网专用安全通道实时在线开具; 3、使用省局提供的单机版开票软件开具; 4、税务机关代开。
自行开发开票软件开具是指:在我省推广发 票管理系统以前已使用自行开发开票软件开具发 票的纳税人,在发票管理系统启用后使用自行开 发开票软件,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管理系统 数据接口获取电子发票信息,使用自行开发开票 软件开具发票;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管理系 统数据接口,将开具发票信息导入发票管理系统 的方式。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领购网络普通发票采取验旧 供新的方式。税务机关发票发售人员根据核定的发 票种类、数量向纳税人发售电子发票及纸质发票。
注意事项:税务机关在对使用网络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必须选择
验旧供新方式而不得选择其他供票方式。
第九条 税务机关发票用票管理岗应及时领购 代开用网络普通发票且保持三天的发票使用量。 避免用于代开业务的网络普通发票及发票查询码 电子信息更新不及时影响代开业务的进行。
第七章
监控管理
第二十条 对有税收违法行为,经主管税务机关研 究决定给予收缴或停供发票处理的纳税人,由主管税 务机关征管科在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锁定操作。
第二十一条 对有税收违法行为被锁定发票的纳税 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经税务机关研究决定予以解锁 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在发票管理系统中 进行发票解锁操作。
第三章
发票开具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监督纳税人使用税 务机关提供的开票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开具网络普通发票,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发票用票管理岗在代开发票 时,必须核对代开发票代码、号码、查询码等信息, 核对信息正确后,方可进行网络普通发票代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 规范税务机关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 样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机版的纳税人加密存储介 质丢失或主机硬盘故障造成数据丢失的,主管税务 机关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查确认。数据在税务机关已 经备份的,通过发票管理系统介质重写,协助纳税 人进行数据恢复。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机版的纳税人加密存储介 质丢失或主机硬盘故障造成数据丢失的,主管税务 机关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确认。数据未在税务机关 备份无法通过发票管理系统介质重写恢复数据的, 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监督纳税人进行手工补录 实现数据恢复。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利用发票管理系统 监控管理、分析评估结果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加强 对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
第四条 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系统”)包括税务端和纳税人端业务功 能两大部分。该系统与核心征管系统、纳税服务平 台、管理决策平台系统紧密衔接,数据交互,实现 网络发票的审批、领购、开具、验旧、缴销、稽核 比对、监控等闭环式管理。 发票管理系统产生的发票电子信息又称为电子 普通发票。
第二章
发票发售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在 综合征管软件中通过文书受理进行票种核定。通 用机打普通发票、通用手工普通发票和通用定额 普通发票在票种核定时不得同时核定。
注意事项:选择使用网络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如果在票种核定时核定了多个 票种,无论是使用网络版还是单机版,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将无法获得使用资 格。允许一个票种多个代码的设置。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人员对信息比对一致的, 保存验旧信息。信息比对不一致的,在发票管理系 统中做退回《陕西省普通发票验旧(缴销)信息传 递单》操作。纳税人核准需验旧的发票,重新生成 《陕西省普通发票验旧(缴销)信息传递单》进行 验旧。 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验旧数据同步到综合征管 软件。
注释:验旧工作不需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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