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行政权力滥用行为认定及惩处探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宋才发:行政权力滥用行为认定及惩处探讨
行政权力滥用行为认定及惩处探讨
宋才发*
(一)
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和管理国家的权力。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公民的权利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意志自由。
在任何一个推行民主与法治的国家里,行政权力都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行使个人权利的。
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百姓,都只有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和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并有依自己的意志从事一定行为的自由。
法律不允许任何权力和掌权者以任何方式,随心所欲地或违背法律规定而干涉公民的合法权利,超出法定限度而滥施权力,就要构成滥用职权罪,要受到刑法的追究。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过去对滥用职权行为以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犯罪论处。
不少人认为玩忽职守的范围过大,被称为“大口袋罪”之一,曾建议将其分解。
在刑法修订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在保留“玩忽职守罪”的情况下,针对各种滥用职权的实际,已将“滥用职权罪”从中分离出来了。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法规定,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的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具有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里所讲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超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职责,擅自决定、批准或者擅自改变计划、方案、办事程序等。
这里的“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是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影响的。
(3)主观方面,行为人滥用职权是故意的,但对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出于过失。
(4)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它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如在国有企业、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均不属于本罪的主体。
当前我国行政权力滥用的侵权行为比较普遍,有的后果相当严重,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突出表现。
第一,买官卖官。
权的本意是衡,即是公正、公平、公道。
权力,实际上是指掌握公正、公平、公道的力。
人民通过一定程序,将权力赋予行政官员行使,要求官员主持公道,公平、公正地解决争端和纠纷,为民办实事。
尽管在封建社会盛行卖官鬻爵的勾当,但并没有意识到权力是一种“资源”。
而在我国现阶段,不仅有人开发手中的“权力资源”,社会上也有人对这种“权力资源”看好。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不能进入市场,否则就是“钱权交易”。
权力也绝不能成为“资源”,否则,权力腐败将势在必然。
譬如,广东省韶关市德辉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蔡登辉自信钱能通天,斥资40万元当上了普宁华侨管理区财贸办主任兼政法委书记。
山东省临邑县碱李乡旭光化工厂厂长单金豹,因其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而被乡里正式任命为副乡长。
该县文件规定,如果你能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税100万元以上,还可以当科技副县长。
海南省陵水族自治县机构膨胀惊人,一查原来多由领导交办,光条子就有千余。
有的当权者甚至把条子明
*作者简介宋才发(1953—),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教授,博士研究
码标价,数额高达万余元1。
河北省曾查处一起大的买官卖官案。
1997年12月,新乐市(县级市)二轻公司河北华宝塑机股份有限公司经理陈增国为报答时任市委书记高书辰的关照,并要求高在新乐市换届时设法将他推进市级领导班子,送给高书辰人民币3万元。
11月,新乐市二轻局所属建筑总公司经理墨建平给高书辰也送上人民币2万元,希望买个官当。
11月下旬高要墨为其装修住房,向新乐市建筑公司交款5万元,并取走发票;墨安排其弟负责此事,其弟支取了高书辰所付5万元装修款,随后墨又从下属的五分公司取款5万元,退还给高书辰。
墨还从下属二分公司支出公款1.97万元,送给时任新乐市常务副市长刘明献。
高书辰收受陈增国、墨建平贿赂后,先后两次向石家庄市委换届考察组推荐陈增国和墨建平进新乐市领导班子;刘明献向石家庄市委组织部推荐提拔墨到外县任县级领导干部。
买官卖官达成交易,陈增国被“选”为新乐市政协副主席,墨建平当上了栾城县副县长。
这起严重的买官卖官事件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中共河北省纪委决定给予高书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刘明献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石家庄市委、市政府依法撤销了刘明献新乐市市长职务;墨建平被开除党籍并被撤销副县长职务;陈增国被撤销新乐市政协党组成员职务、撤销副县级待遇,免去新乐市政协副主席职务2。
第二,以权代法。
公然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法》,搞“武选”和以“红头文件”代法。
譬如,海南省琼海市大路镇云满村农民符家儒等推举吴育周作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这与镇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团主席蔡崇彬的内定人选不一致。
1998年10月18日,蔡带警察及镇干部14人乘3部汽车到村里抓人,除符家儒外出没抓到外,抓走了另外几名推荐人。
19日符家儒等农民代表到琼海市讨说法,被劝“放心回去”。
当晚11点有警察将符家儒抓走,第二天蔡崇彬还亲自讯问。
像这种动用警力干涉选举的行政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3。
浙江省上虞市则出现以“红头文件”取代法律的事件。
浙江省上虞市某镇党委印发一份文件,其中心内容是:经镇党委决定,提名某某等16人为某某村的村委会主任,建议某某等13人不再担任上述村的村委会主任职务,还建议7个村的村委会主任改为“主任助理”。
文件最后指出,“以上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的提名建议,待后依法办理手续。
”必须指出,用“红头文件”的方式直接提名、任免村委会主任,是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违法行为。
“两法”规定:选举村委会主任,应由村民选举4。
不经村民选举,而用“红头文件”的方式直接提名任免一批村委会主任,这种本末倒置现象,反映了该镇党委一班人不学法、不懂法。
他们是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表现为(或替换为)以“红头文件”代法。
第三,撒谎欺骗。
既有通过撒谎欺骗手段抬高自己政绩的,也有通过此手段骗取官位的。
众所周知,1998年8月7日,江西省九江市城西4公里处的长江防洪墙断裂倒塌,出现30米溃口,滔滔洪水以排山倒海之势,向九江城奔涌。
3000余名解放军官兵奋战了五天五夜,才堵住决口保住了九江市。
8月9日,朱鎔基总理来到决口处,他并没有料到长江干堤会在此处溃口,因为此前他到九江视察时,九江市官员曾向他夸口说“大堤固若金汤”。
面对溃堤,朱总理向有关人员质询,方知在建防护墙时,既没有清基,墙内也无钢筋,走走形式糊弄人。
朱总理发火说:这算什么“固若金汤”,标准的“豆腐渣”工程、“王八蛋”工程。
尽管党和政府一再提倡实事求是,但有些官员把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视为儿戏,把人民给予的权力玩权术于股掌之中。
这些人给黎民百姓办点实事很难,没有本事;可欺骗上级蒙哄群众却有绝招,或谎报军情,或夸大政绩,竟心不跳脸不红。
最大胆的是广西区北海市委海防办公室主任亓传新,
1资料见《中国市场经济报》1998年12月30日,第3版。
2案例见《长江日报》1999年1月31日,第2版。
3案例见《中国市场经济报》1998年12月30日,第3版。
他觉得自己的副厅级官职太小了,便伪造叶飞的亲笔信和刘华清的亲笔批示给自己要官,还说江泽民也过问了。
第四,执法犯法。
有的官员把国家和人民赋予他的某种生杀之权,视为手中可以随意玩弄的一个工具,对人民群众横行霸道,胡作非为。
譬如,海南省儋州市一位76岁的市民陈守纪做梦也没有想到,他仅帮助卫生监督员讲了一句直话竟惨遭一顿毒打;更想不到的是,打人者竟是一个公安干警,还口出狂言“判你十年,打死你。
”1998年11月17日下午陈守纪像往常一样在临时理发摊点和老朋友们一起聊天下象棋。
4点20分的时候,群英区市容管理员陈琼昌到一理发摊点收取卫生罚款时与一理发员发生了争吵。
该理发员说,陈琼昌在“敲诈”他。
陈守纪上去问了几句,也被该理发员大骂一通,说他是在同市容管理人员合作“敲诈”。
借此,该理发员打电话叫他女婿——公安局政保股干警李汉光过来“依法”解决。
李汉光立即骑两轮摩托车赶过来,二话不说,揪住陈守纪喝令道:“上车,到派出所去。
”陈守纪被载到东风路刑警二中队值班室。
李汉光“执法”了,其手段很简单:“打”和“骂”。
李汉光“执法”了两个多小时,从下午5时许到晚上7点20分左右,陈守纪才被一位好心人“担保”送往人民医院治疗,现仍留住市人民医院外二科。
医院诊断结果为:“多发性软组织挫擦伤”1。
这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职权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案件。
第五,腐化堕落。
有的利用职权玩弄女性。
譬如,1997年11月中旬的一天,22岁的女大学毕业生小黄(真名隐去)到重庆市武隆县政府人才交流中心求职,结果被该中心主任罗永生在人民政府办公大楼的办公室里强奸了。
小黄及家属报案后,公安部门认为此案除党内处理外,还必须进入司法程序处理。
可是,武隆县政法委牵头召开了一个由常委副县长、纪检、监察和县公、检、法部门的第一把手参加的办公会,最后“协调”出一个意见:罗永生犯生活腐化错误,是利用职权与女性发生性行为,不是强奸。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武隆县公检法机关和县有关部门都必须执行这个意见。
由此,罗被定性为“生活作风”问题,仍然被继续提拔重用2。
又譬如,有一位女港商为一桩涉及一千多万元人民币的冤案,几年来,花了上百万元“通路子”,但仍求告无门,最后求到一个自称“只有他才有办法摆平这个案子”的河北廊坊市检察院某处长。
想不到该处长提出的首要条件,便是要女港陪他睡觉。
“他的手几次袭我的胸部”,她谈到这件事时满脸屈辱,“我都是有两个十几岁孩子的母亲,他竟然提出这种要求!”3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典型的败坏人民政府和公检法机关形象的行政权力滥用、为犯罪分子包庇袒护以及利用特权玩弄女性的违法行为。
还有利用职权充当娼妓保护伞的。
如河北省邯郸县公安局代召乡派出所副所长孔庆金,就曾把卖淫女王菊平当作了摇钱树、聚宝盆,指令她提供与其有关系的嫖客,每提供一个这位副所长便从3000元罚款中拿出500元予以“奖励”。
后来,这位副所长又向卖淫女“承诺”:她每提供一个嫖客,按罚款的15%提成,罚款总数达到1万元时,“奖”她呼机一个,罚款达到10万元时,“奖”她摩托车一辆。
卖淫女王菊平有了派出所副所长做后台,便放开手脚大干特干。
随着金钱的滚滚而来,这位副所长胃口也越来越大,他又让王菊平另找其他卖淫女为他搞“创收”。
4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派出所所长林志祥,也曾和容留服务员卖淫的店老板配合默契,专抓嫖客罚款,对卖淫女和饭店老板,则持鼓励态度。
据检察院办案人员测算,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该派出所通过卖淫女提供线索,罚嫖客的现金大约在70万元左右1。
这种执法犯法的行为,是严重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1案例见《中国市场经济报》1998年12月7日,第2版。
2案例见《杂文报》1998年9月1日,第1版。
3案例见《杂文报》1998年9月29日,第1版。
4案例见《齐鲁晚报》1998年9月3日。
第六,侵吞国家财产。
有官就有财,于是中国人把“先人”要去的最崇高的地方定名为“棺材”。
原玉林市市委书记、后调任广西贵港市副市长的李乘龙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称为广西第一贪官。
1998年12月25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李乘龙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乘龙于1991年至1996年在担任原县级中共玉林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力、地位的影响,先后多次收受梁伟强等21
人和单位所送的贿赂款,为他人谋取私利。
李乘龙的家庭全部财产总计人民币1611.8万余元、港币0.966万元、美元2.5321万元、台币0.1万元、澳大利亚币500元以及首饰一批。
其中,李乘龙与其妻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等合法收入人民币31.9万余元,李乘龙的女儿李某16年来得到的压岁钱共计人民币5万元,债务人民币247万元,李乘龙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74.5万余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李乘龙非法收受他人送红包及财物合计人民币230.9812万元,李乘龙妻子高某患病期间亲戚、朋友送给高某治病款人民币0.9万元。
两数相抵,李乘龙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有人民币65.41万余元、港币0.966万元、美元321元、台币0.1万元、澳大利亚币500元以及首饰一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乘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乘龙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650.45万余元及首饰一批予以追缴2。
第七,以权经商。
以权经商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即(1)主体是政府及政府部门;(2)主体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3)主体在客观方面有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买卖的行为;(4)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譬如,1995年2月20日,温州市城管局、工商局、三电办、交警支队、电力局和鹿城区政府联合发布《关于开辟人民路霓虹灯广告一条街的联合通知》。
《通知》确定由新太阳广告艺术公司负责人民路霓虹灯一条街的统一规划与设计,并以这家公司为主承揽。
未经统一申请,其他单位不得设置霓虹灯广告。
并规定人民路霓虹灯广告由新太阳广告艺术公司提出申请,然后由城管局牵头各职能部门定期联合审批。
此后,新太阳广告公司经市物价局核准,取得了向申请设置霓虹灯广告的其他广告公司收取“规划设计服务费”的权利,并已实际收取了霓虹广告公司一笔价款为520元的服务费。
对此,除“新太阳”以外的众多广告公司感到难以接受,他们委托律师向市有关部门发出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指控上述6家发文单位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指控新太阳广告公司搞“不正当竞争”,要求依法撤销《联合通知》,但未能如愿。
同年4月18日,北京广告公司温洲联合公司等28家广告公司联名具状,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称被告新太阳广告公司凭借行政干预的形式取得了负责统一规划与设计,并为主承揽了人民路霓虹灯广告的大部分业务,向其他在人民路设置霓虹灯的广告公司征取了管理费。
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侵犯了其他广告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的经济、名誉损失。
为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退回非法收取的管理费,并赔偿众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3。
(二)
行政权力滥用的侵权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范围。
从行政权力滥用的表现形式来看,我国各级行政机关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这种或那种行政违法现象,每一个行政管理领域、每
2案例见《人民法院报》1999年2月11日,第4版。
一个部门都或多或少的有行政违法行为。
有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或缺乏对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而造成的问题,有一些则是少数官员钻制度和法律的空白点,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
对于因职务行为造成的行政权力滥用而侵权的,受害者宜按行政诉讼程序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凡滥用职权牟取私的,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个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行政权力滥用、造成的后果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从现实情况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往往是较大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无力承担赔偿的数额,这必然使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权落空,受害人只有直接从国家取得赔偿才是真实可靠和及时、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1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这是对《行政诉讼法》第50条确定的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程序原则的一种例外;其调解是建立在原告能够处分自己的请求赔偿权以及被告在法定的范围内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基础之上的。
我国在新颁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滥用职权罪作了明确的惩处规定。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为了杜绝行政权力滥用,各级行政官员必须依法行政。
行政行为是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公共权力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此,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有效成立,不至于构成行政权力滥用:(1)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合法;(2)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4)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任何行政行为都可以具体化为一定的程序,“程序”是保证行政权正确行使的必要条件。
要依法行政,各级行政官员就要明确政府的职能范围,明确自身的管理活动的目的、性质和范围,明确自身在市场经济机制中的法定角色和地位,从而有助于正确地行使法定职权。
在正确认识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政府的各级、各职能机构的行政官员,还必须明确本级、本职能机构的具体职权,明确关于这些具体职权的法律规定,从而确保能合法行使职权:既不越权、亦不懈怠渎职。
正确地认识这种责任机制,注意到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受到责任追究的可能性,有助于各级行政官员在从事管理活动中率领和督促所属的工作人员尊重人民的权利,谨慎地依法行使职权。
必须坚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
1996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这两个决定明确指出:“有的地方和部门置中央的三令五申于不顾,巧立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乱罚款和摊派;有些地方虚报农民收入,超限额提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极少数基层干部作风粗暴,目无法纪,挥霍、侵吞集体和农民的资财,甚至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个别地方酿成了干群冲突的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的恶性案件。
”1这些滥用职权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已经到了非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下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47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上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84页。
决不可的时候。
”2因此,要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和农民群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乱摊派,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相关项目,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必须坚决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为政以德”,在要求当权者必须廉政、勤政和消除各种腐败风气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要真正使官员做到清政廉洁,关键还在于“为政以法”,要求每一个执掌政权的党员干部,都要做到学法、懂法、依法、用法、守法。
1994年4月20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布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凡1992的7月1日以后,违反中央有关规定,购买供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乘坐的进口豪华小轿车,以及追求享受,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的,必须在现有车辆范围内换乘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
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小轿车的,小轿车予以收缴,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
非法购买走私车的,车子予以没收,并给予有关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
拖欠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的县(市),县(市)党政领导机关购买小汽车的,以及拖欠本单位职工工资的其他单位购买小汽车的,应做出检查,小汽车予以拍卖或变卖,钱款用于补发职工工资。
凡利用职权在购房资格、房源、价格等方面为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的,必须退出非法获得的利益。
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的,责令限期退出非法获得的利益,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用公款超过规定标准为个人装修现住房的,必须将超标准部分所用的公款如数退回。
在公房出售前用公款超标准装修本人现住房的,从重处理。
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动用公款公物操办或借机敛财的,所用的公款公物必须退赔,借机收取的钱物上缴国库;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将动用的公物或借机收取的钱物退赔或上缴,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必须坚决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克服行政权力滥用等不正之风,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凡违反本规定第6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第6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