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航空公司维修系统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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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咨询通告编号:

颁发时间:

批准人:

标题:运输航空公司维修系统人员配备

1.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部第121.45、121.363、121.365、121.371和121.372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配备满足一定资质、维修经历和数量要求的工程管理(包括工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培训管理)人员和航线维修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的航空运营人。

3. 撤销:

(备用)

4. 说明:

随着航空运营人机队数量的快速增加和飞机日利用率的提高,航空运营人的工程管理能力和航线维修能力已不能满足机队快速发展的需要。部分航空运营人缺少足够、合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和航线维修人员;一些工程管理人员和航线维修人员缺少必要的维修经历;工程管理和航线维修岗位培训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航空运营人还存

在“重航线维修、轻工程管理”的现象,最终因工程管理能力的薄弱,导致工程管理和航线维修人为差错不断增加,部分差错直接危及飞行安全。

本咨询通告提供了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人员配备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符合这些要求的指导性材料,促进航空运营人对工程管理人员和航线维修人员的梯次培养,保障工程管理和航线维修人力资源与运行能力同步发展,从源头上减少维修人为差错的发生,提升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工程管理水平。

4.1 本咨询通告所要求的人员首先需满足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培训大纲对其所承担职责的资质要求。航空运营人如已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人员培训体系并付诸于有效实施,经局方认可后可适当缩短本咨询通告中对工程管理人员维修经历方面的要求。

对于航空运营人目前从事工程管理的人员,如果其资质和维修经历不符合本咨询通告要求,可以通过以下任一途径符合:(1)经过培训和考核后能胜任职责,并得到局方认可;

(2)经过培训并补齐航线/定检维修经历;

(3)经培训合格后成为某工程管理人员的助理(经局方评估认可后可以适当减少相应岗位的人员);

(4)调整至其它岗位。

4.2 本咨询通告所要求的人员数量均为最低标准,航空运营人还需综合考虑本身规模、机构设置、人员整体素质、航班运行情况、计算机辅助系统的先进程度、航线班组运作模式等实际情况配备足够、

合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和航线维修人员。对于本咨询通告中未提及的职责,航空运营人可根据自身需要设定岗位,其人员资质、维修经历和数量由航空运营人自定。

4.3 如航空运营人设立了分/子公司,则航空运营人可以将分/子公司中履行CCAR-121部规章所要求职责的工程管理人员合并计算。如航空运营人分/子公司隶属于不同的地区管理局管理,分/子公司中满足资质和维修经历的工程管理人员总数在得到属地管理局证实后,由航空运营人统一报合格证管理局。

4.4 如航空运营人将工程管理或部分工程管理工作外委,需向合格证管理局提交符合性说明,证明本单位配备的工程管理人员能够承担CCAR-121部规章所规定的适航性责任。

4.5 对于本咨询通告所阐述的机型,原则上以使用同一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作为同一种机型的判断标准;对于同一航空器制造厂家构型差异较小的机型,航空运营人报局方认可后可视为同一机型。

4.6 航空运营人应根据工程管理工作量的实际需求,适当增加工程管理人员的数量。如航空运营人同一机型的发动机型号不同,则发动机工程师的数量应适当增加;如同一机型飞机数量较多且构型差异较大,则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适当增加;如航空运营人飞机数量较多,且在多地点设置航材库房,则航材检验人员数量应适当增加;如航空运营人外委培训单位数量较多,则相关培训管理人员应适当增加;等等。

4.7 航空运营人质量部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的人员,如所从事的工作涉及不同航空器制造厂家多种机型,则必须经过所涉及的航空器制造厂家各至少一种机型的II类机型培训(由CCAR-147部培训机构培训,下同)。例如:对于被授权批准A320/A330/A340和B737/B747/B757机型保留故障的质量人员,其授权条件之一必须是经过空客公司和波音公司各至少一种机型的II类机型培训,且经过所有涉及机型最低设备清单的培训。

4.8 本咨询通告将可靠性管理和适航性资料管理职责纳入质量部门,如航空运营人将其纳入其它部门管理,则相应增减所涉及部门的人员。另外,本咨询通告要求配备的培训教员仅指用来满足航空运营人培训大纲中必须由本单位完成项目的教员(如航空运营人手册、工作程序和航线维修工作单卡的培训等),如外委航线维修单位数量较多或增加其它培训项目的实施,应适当增加培训教员。

4.9 本咨询通告所述航线维修人员,是指按照航空运营人提供的工作单卡对航空器进行例行检查,按照相应飞机、发动机维护手册等在航线进行故障和缺陷的处理,包括换件和按照航空运营人最低设备清单、外型缺损清单保留故障和缺陷的人员,包括航线放行人员,不包括从事航空器定检、航线辅助工作(如:勤务、涂胶、钣金、喷漆等)的人员。

本咨询通告所要求配备的航线维修人员,是指航空运营人在主运行/维修基地配备的仅从事本公司航空器航线维修的人员,包括派驻外站从事本公司航空器航线维修的人员,但不包括仅从事其它航空运

营人航空器航线维修的人员、未签署劳动合同雇佣的航线维修人员、航空运营人主运行/维修基地以外的外站外委维修单位的航线维修人员。

如航空运营人将主运行/维修基地的航线维修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协议维修单位时(协议维修单位定义见CCAR-121部附录A),则协议维修单位中在该基地和派驻外站从事航线维修的人员纳入航空运营人航线维修人员配备统计范围内。

如航空运营人有多个维修基地且隶属于不同的地区管理局管理,各基地从事本公司航空器航线维修人员总数及其维修经历在得到属地管理局证实后,由航空运营人统一报合格证管理局。

5. 维修系统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航空运营人应配备维修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培训管理部门负责人,上述管理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6. 维修系统工程管理人员资质和维修经历要求

6.1 工程技术部门人员(依据AC121-49、53、55、63和65)

航空运营人应至少配备机电、电子、发动机和结构等专业的人员,承担编制维修方案、评估适航指令/服务通告、制定最低设备清单、制定工作单卡、制定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和改装方案、保持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制定航空器加/改装方案、保留工作项目管理等职责。机电、电子和发动机专业的人员资质要求为持有维修人员执照并经相应的II类机型培训,至少有5年航线/定检维修工作经验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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