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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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指通过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部分法律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法律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法律服务的供给者,包括律师事务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专家、律师等可以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

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购买法律服务工作。

第七条下列政府法律服务事项可以纳入购买范围: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评估、论证;

(二)重要投资项目的谈判,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调研、起草及论证;

(四)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办理行政复议辅助性工作等法律事务;

(五)办理涉法涉诉信访辅助性事务;

(六)办理政府其他法律事务。

除上述具体法律服务事项外,购买主体聘请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的,应当列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

政府法律服务事项的购买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公众需求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应当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预算审核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

目的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程序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事项,自治区本级购买主体单项或者批量项目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下同)的,可由购买主体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超过50万元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各市县购买主体单项或者批量项目年度预算金额超出本级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事项经调整并列入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健全的监督制度;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竞争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之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法律服务项目要求的其

他条件。

第十三条专家和律师作为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服务等领域成就显著;

(三)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支付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承接主体如约履行法律服务义务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承接主体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并会同司法等相关部门对承接主体的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购买法律服务和选择承接主体的依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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