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实现的合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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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实现的合理架构
摘要:赔礼道歉可以缓解受害人精神痛苦,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也符合民众公平感,为该责任顺畅实现,独创性地提出了适用机制、实现机制、反溯机制、保障机制“四位合一”而构成的赔礼道歉责任实现机制。

关键词:赔礼道歉;责任实现;架构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089-01
《民法通则》总结老区经验将赔礼道歉这一具有道德性的责任承担方式纳入了法律范畴,作为我国独创性产物,赔礼道歉的现实意义在受到肯定同时,作为一种责任形式,也遭到了诸多诟病:如法官适用不甚明了,执行难等问题,笔者认为,要使责任顺畅实现,绝不能仅盯牢执行阶段,而应有系统思维,故独创性地提出了“四位合一”的赔礼道歉责任实现机制。

一、适用机制
从源头上把握法院适用赔礼道歉责任的环节,做到审慎、规范适用:
(一)适用条件
1、应由当事人提出请求。

当事人没有提出使用赔礼道歉的请求时,法院在裁判时不宜主动适用,否则将违背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2、应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公开。

赔礼道歉的价值在于通过被告真诚道歉,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

因此,其应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公
开,当然,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应综合考量后再适用;
3、应当适用于主观恶性大的行为。

赔礼道歉性质上的惩罚性及嗣后被告可能会遭受的道德上的谴责性,决定了该责任不能广泛适用,而应将主观恶性大视为判决前提之一。

(二)适用范围
学理上一般认为,该责任适用于侵害各种人格权益的情形,而不适用于财产权益的情形。

实践中,法院也通常持该立场。

笔者认为,鉴于赔礼道歉的诸多社会功能,该责任一般应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但某些行为人因较大的主观过错而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等,法官认为受害人有心理补偿或情感恢复需求时,也可判决承担以利于社会关系恢复。

(三)赔礼道歉的话语内容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赔礼道歉的内容,一句“对不起”是否足以体现真诚?笔者认为,如拟判赔礼道歉的不法行为较严重,法院在审核致歉声明时,应查看五项内容:即承认事已发生、承认事不妥、承认对行为负责、表示后悔、表示将来不做类似行为。

如拟判赔礼道歉的行为相对轻微时,则不必强求具备五要素。

(四)赔礼道歉外在表现手法
现行的赔礼道歉有书面道歉与当面道歉两种,强制执行中书面道歉主要有公告与登报两种。

笔者认为,其形式不必过于拘泥,诸如上电视、发电邮等均可。

另外,实践中,可运用善良习俗等操作性强,民众乐意的方式使赔礼道歉具体化,如泰州法院在判案中载明
以放鞭炮、请茶酒的方式作为赔礼道歉形式,便是较好尝试。

二、实现机制
在赔礼道歉强制执行方式上,笔者认为谴责公告和填补赔偿可以在实践中予以探索推广。

(一)谴责公告
谴责公告为一种替代执行的方式。

笔者认为,如被告拒绝道歉,原告可主动以自身名义发布谴责公告,并由被告负担费用。

探讨本方式是否合理,应考察谴责公告能否到达与被告亲自履行相当或者相近的效果。

一人受到他人侵害,如获得对方真诚道歉,自然可减轻甚至消除不快。

但在被告拒绝道歉前提下,如赋予原告可以义正辞严地责备对方的权利,而被告只有洗耳恭听,那么原告的不快情绪也可得到一定发泄,达到相当的弥补精神损害效果。

另外,从被告角度看,谴责公告只需让其忍受并承担一定费用,没有额外的威慑,也不会构成对被告人格的过度侵害。

(二)填补赔偿
在赔偿执行理论支撑下,笔者尝试提出赔礼道歉填补赔偿方式,即被告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赔礼道歉,原告可拒绝受领原定给付而请求赔偿以填补道歉缺失。

赔礼道歉的意义在于弥补精神损害,因此填补赔偿也应按照弥补该精神损害的方式确定,其性质相当于抚慰金,其金额应与赔礼道歉的抚慰作用相当。

可能的制度安排是,经原告申请,法院参考法律上确定抚慰金的因素确定一个金额,裁定被告给付,支付后视为执行完毕。

但填补赔偿的启动只能
建立在原告不选择谴责公告的基础上。

三、反溯机制
赔礼道歉执行后,发现判决错误,那么如何进行执行回转,成为必须面对的难题。

如“陆俊因黑哨案被《羊城晚报》曝光并起诉,法院终审判决《羊城晚报》赔礼道歉,后者履行了判决。

时隔多年,陆俊因吹黑哨被捕”。

当年的判决很可能启动再审程序,但《羊城晚报》履行了赔礼道歉,这项判决内容及履行赔礼道歉的行为是无法回转的。

对于可能出现的这种问题,笔者认为应构建一个反溯机制来平衡曾经的谴责,可行的方案是法院在一定载体上公布情况说明,以此来平衡被告曾获得的否定性评价,如先前原告(如陆俊)有明显过错,被告还有权在法院核定下发布谴责公告,由先前原告承担相应费用。

四、保障机制
为更顺畅地实现赔礼道歉责任,可在本责任的保障机制中适当吸纳美国民事执行中“藐视法庭程序”的某些规定。

“其与我国的拘留的强制措施有些相似,但两者设计理念有所不同,藐视法庭程序意在督促被执行人遵守法院命令,当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命令时可提前释放。

而我国的拘留则更侧重于对债务人的惩罚性威慑,即使债务人悔悟,则仍要执行剩余的拘留期限”。

笔者认为,在保障机制中适当借鉴“藐视法庭程序”规定,对拒不履行判决的人予以惩戒,在其同意赔礼道歉后即可提前释放,使得程序有强制又不过分强制,仅以督促被告履行相应行为为限,虽不成熟,但总体上不
失为有价值的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顾昂然,王家福,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讲座\[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45.
\[2\]王利民.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648.
\[3\]吴小兵.赔礼道歉的合理性研究\[j\].清华法
学,2010,(6):153.
\[4\]赵立昌.非金钱债权执行论纲\[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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