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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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一、基本规定
(一)查勘
1、房屋修缮前应进行现状查勘,对需修缮的部位、项目、数量等作详细的查勘记录。

2、查勘应符合现行《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的要求。

(二)设计
1、修缮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防雷、抗震和防虫害等国家规范、标准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2、修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结构安全性鉴定意见。

当承重结构需要改动或加固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结构改造设计图或加固设计图。

3、修缮工程设计应与施工密切配合。

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三)材料
1、修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及本市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材料。

2、修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3、修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材料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定的项目抽样复验。

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

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方案各章的规定。

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7、修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8、修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四)施工
1、承担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承担房屋修缮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3、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施工方案。

4、修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修缮施工中拆下的装饰材料应分类规整地堆放在房屋的适当部位,不得任意堆积在楼板和屋面上,施工荷载不得超过其结构的使用荷载,确保施工安全。

7、修缮工程施工前,应对现有房屋的结构和修缮部位进行复查,发现不安全的结构和构件,应及时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确保安全。

受修缮施工影响的相邻设施和房屋,应先做妥善处理。

8、修缮工程施工前,应按实际损坏情况确定施工范围。

修缮工程施工中宜采用适当的机具将损坏的装饰层剔凿、斩剁、铲除、清理干净。

在剔凿、斩剁、铲除、处理、修补过程中应尽量恢复、保持原有房屋的功能、风貌,不得随意拆改、损坏、污染原有房屋的设备和装饰。

严禁野蛮施工。

9、修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10、修缮施工应按本方案的规定进行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11、修缮工程施工中发现房屋现状与查勘、设计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施
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由设计单位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施工。

12、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13、民用房屋修缮后,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14、修缮工程施工宜推行工业化、工厂化的施工方法,减少现场作业,缩短施工周期,减少现场环境污染,宜采用新机具,提高施工工艺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五)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修缮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方案的规定。

2、修缮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查勘的要求。

3、参加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修缮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修缮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六)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修缮工程质量验收应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修缮工程或一个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2)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5、检验批宜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并符合本方案各章节的规定。

(七)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
1、检验批合格质量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主控项目的质量必须达到本方案规定的质量标准,经抽样检验合格。

(3)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屋面工程、地下防水工程、电气工程、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抽样检验应符合本方案相应质量标准的规定,检查点(值)应全部合格。

2)钢结构工程抽查样本的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方案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偏差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括的分项工程的抽样检验,除有特殊要求外,计数合格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方案的要求,其余检查点(值)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房屋观感质量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方案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3、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应具备本方案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3)应具备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

(4)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方案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要求。

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按《房屋修缮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1/509第3.7.3条2至4款的规定进行核查。

(2)当修缮工程只有《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1/509附录A 的某一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方案和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规程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方案要求。

6、修缮工程质量凡不符合本方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8、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修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八)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

2、结构拆除工程宜按分部工程组织验收。

二、砌体结构工程
(一)一般规定
1、砌体结构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


块、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产品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施工检验记录。

(5)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2、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每个检验批应按施工段或楼层、变形缝划分。

3、砌体修缮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利用旧砖应经检验符合设计要求,方可使用。

4、修缮施工前,应检查砌体的垂直度和标高,检查关联结构构件,必要时进行临时支撑加固,确保安全。

5、砌块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品种、原材料、配合比、计量、拌制、试块留置和评定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

(二)砌体拆砌
1、砌体局部拆除或整面拆除时,应由上向下逐层进行,随拆随清,分类码放整齐,严禁整面墙体推、拉拆除。

2、砌体的拆除部位、范围、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拆砌工程所添用的新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使用旧砖时应刮整干净,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4、原砌体拆除的部位、范围、留槎和新旧砌体的连接构造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在原砌体上留置的砖槎应顺直牢固,砖不得松动。

5、砌体水平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

竖缝应严实。

6、新旧接槎处砂浆应饱满,灰缝密实、均匀、顺直。

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混水墙长度大于或等于300mm的通缝每间不超过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体上。

通缝长度不应超过500mm。

7、墙面应横平竖直、灰缝均匀。

新旧墙接槎应严密,墙身交圈,灰缝和组砌形式新老墙一致,拆砌部分应嵌缝牢固准确;内外墙交接处和外墙转角搭接严
密、咬槎整齐。

清水墙面应颜色均匀,表面整洁,符合勾缝要求。

砖券和砖过梁没有下垂现象。

(三)剔砌和掏砌
1、剔砌、掏砌的部位、范围、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剔砌、掏砌部位所用砖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3、剔砌、掏砌的新砖墙与旧墙应结合牢固,层数一致,墙面平整,灰缝交圈。

4、掏修或新做防潮层(带)应铺装水泥砂浆或找平层,接口、接槎严密,不透水。

5、分段剔、掏砌的墙体宜留直槎,接槎砌筑前应清理干净,浇水湿润。

接槎应平顺,灰缝均匀一致。

6、剔、掏砌局部清水墙用砖的尺寸、色泽,应与原墙用砖基本一致。

新旧墙勾缝相接应平顺,颜色基本一致,无灰浆毛刺。

7、掏开洞口的位置、形状、大小应符合设计的要求,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8、掏开洞口采用新增结构时,其材料品种、规格、性能、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9、掏开洞口采用新增结构或恢复修补时,钢筋、混凝土、砌砖、抹灰、修补地面、门窗安装等应分别符合其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

10、掏开洞口应规正、顺直,过梁每端压墙不少于250mm,木过梁靠墙部分及钢过梁应进行防腐或防锈处理。

(四)砌体加固补强
1、钢筋、水泥、砂、石、外加剂、混凝土、砂浆等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2、压力灌浆补强砖墙裂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灌浆前应保证吹净灌浆孔眼及裂缝内的碎砖灰粉。

灌浆应分别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顺序分两次进行,直至排气孔有浆液溢出为止。

3、钢筋网绑扎应横平竖直,并与锚固筋绑牢。

钢筋的直径和间距,拉结筋
的直径和数量,纵向钢筋伸入地面下长度及上部贯通楼板位置,保护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4、外包混凝土的模板应垂直、顺线,并支设牢固。

上部与楼板接缝处,应用干硬性混凝土填塞严密。

5、混凝土或砂浆加固面层应分别符合现浇结构、喷射混凝土或中级抹灰分项工程的要求,外观质量不应有露筋、蜂窝、孔洞、裂缝、疏松等严重缺陷。

6、穿墙和过楼板的钢筋孔洞,宜用机械成孔。

孔眼大小、位置及成孔质量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7、混凝土或砂浆加固面层的外观感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三、混凝土结构工程
(一)局部拆除工程
1、结构拆除施工前,应检查拆除部位、拆除范围、临时支撑系统、安全防护措施,拆除机械应确保安全运转正常。

2、结构拆除过程中,应检查拆除顺序和方法,并随时观察周围环境的变化。

必要时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布置结构变形监测装置,进行实时监测。

3、需保留原构件钢筋时,应选用适宜的拆除方法,不得任意切断、弯折和损伤原有钢筋。

需保留的钢筋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拆除部位要拆的部分应拆除彻底、干净,不得有遗漏。

拆除部位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的要求,最大偏差不应超过±25mm。

5、局部结构拆除宜优先选用无振动机械、静力机械和人工用小锤剔凿拆除。

使用风镐拆除时,应在拆除结构和需保留结构之间预先设置不少于100mm宽的隔离带,隔离带应使用人工和小锤剔凿。

6、拆除施工完成后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运走,不得在室内集中堆放,以免对原结构造成影响。

(二)模板工程
1、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选型、选材、制作、安装、验收和拆除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并应满足修缮工程的要求。

2、在浇注混凝土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

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
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4、模板及其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5、模板支架的基底应夯实、坚固、平整,并有排水措施。

支设在楼板上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6、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7、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模板的接缝处应平整、严密,不漏浆;
(2)在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杂物应清理干净,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
(3)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8、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9、在原结构上后锚固单侧支模用的螺栓时,螺栓的锚固拉力应符合模板设计计算要求。

10、现浇结构模板应保证构件和结构尺寸位置正确。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尺寸正确。

11、侧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

12、模板拆除时,不应对楼层形成冲击荷载。

拆除的模板和支架宜分散堆放并及时清运。

(三)钢筋工程
1、钢筋的原材质量、加工、绑扎、连接、安装、检验和隐蔽验收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并应满足修缮工程的要求。

2、钢筋原材、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钢
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等的规定。

3、在受力钢筋上施焊前应采取卸荷或支顶措施,并应逐根分区段、分层焊接。

4、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和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除锈后仍留有麻点的钢筋不得按原规格标准使用。

6、钢筋焊接、绑扎接头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焊接接头表面无烧伤、无裂纹,焊接和绑扎的网筋骨架和钢筋网片应牢固,不松动、不变形,垫块符合要求。

(四)混凝土工程
1、混凝土结构加固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接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

2、混凝土结构加固施工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3、混凝土所用水泥、外加剂、粗细骨料、掺合料等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4、新旧混凝土结合时,基层混凝土存在的空鼓、酥松、裂缝等缺陷应剔凿清理至密实部位。

浇注混凝土前,基层混凝土表面应用水冲洗干净,并涂刷水泥浆等界面剂。

5、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

6、原构件表面凿毛或剔凿沟槽应符合设计要求,凿毛深度不宜小于5mm,凿毛率不宜小于80%,沟槽深度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宜大于箍筋间距或200mm。

(五)喷射混凝土工程
1、喷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验喷射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喷射现场随机制取。

2、喷射混凝土厚度应符合加固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值为+8mm、-5mm。


洞填充密实,新老混凝土结合牢固,表面光滑平整,无空鼓、裂缝等。

3、分层喷射混凝土,前后两层喷射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混凝土的终凝时间。

前层混凝土表面的污染,应清理干净。

(六)结构后锚固工程
1、采用化学植筋锚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2、锚栓的材质应为极限抗拉强度不低于300MPa的碳素钢、不锈钢或合金钢;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型建筑锚栓》(JGJ160)、《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的相关规定。

3、锚固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GB50367)和《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的有关规定。

锚固胶的填料应在工厂制胶时添加,严禁在施工现场掺入。

4、锚栓锚固区基材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应有起砂、起壳、蜂窝、麻面、油污等影响锚固承载力的现象。

5、化学植筋的焊接应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离开基面的钢筋预留长度不应小于20d,且不小于200mm。

(七)外包型钢工程
1、采用建筑结构胶灌浆法进行外包型钢加固时,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相对湿度不大于70%。

2、外包型钢加固用的各种型钢、焊接材料、连接螺栓应分别符合现行《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结构钢》(GB/T1591)、《碳钢焊条》(GB5117)和《低合金焊条》(GB5118)等的规定。

3、乳胶、建筑结构胶的质量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GB50367)的有关规定。

4、混凝土结合面不应存在风化酥松层、碳化锈裂层及严重油污层,梁柱构件四角应打磨成半径≥7mm的小圆角。

5、建筑结构胶灌浆包钢应密实、无空鼓。

6、采用乳胶水泥包钢焊接时应分段交错进行,整个焊接应在胶浆初凝前完成。

7、外包型钢加固的型式、构造及连接和锚固,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
定。

8、外包型钢表面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护处理。

9、粘钢加固的构件长期使用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相对湿度不大于70%。

10、胶结剂完全固化后,应通过钢板外边缘溢胶的色泽、硬化程度和小锤轻敲法检查钢板粘贴的密实程度。

如锚固区有效粘结面积少于90%,非锚固区粘结面积少于70%,则此粘结件无效,应剥下重新粘结。

11、粘贴钢板前,应按照施工技术方案对被加固构件适量进行卸荷。

使用千斤顶卸荷时,顶升吨位以顶面不出现裂缝为准。

12、钢板外露的表面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八)粘贴纤维复合材工程
1、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的混凝土结构,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2、纤维复合材宜与其配套树脂类胶粘剂共同使用,其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GB50367)的有关规定。

3、被加固构件的表面不应存在风化酥松层、碳化锈裂层及严重油污层,梁柱构件四角应打磨成半径≥20mm的小圆角。

4、纤维复合材粘结完成后,其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际粘贴面积不应少于设计面积,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0mm。

(2)与混凝土之间粘接牢固,无空鼓、翘边等现象。

(3)总有效粘结面积不应低于95%。

(4)当空鼓面积不大于10000mm2时,可采用针管注胶方法进行修补。

当空鼓面积大于10000mm2时,应将空鼓部位的纤维复合材切除,重新搭接上等量的纤维复合材,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

5、现场拉拔检验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并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规定。

6、进行混凝土表面处理和粘贴纤维复合材前,应按加固设计部位放线定位。

(九)外加预应力加固工程
1、外加预应力加固的结构,其长期使用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2、预应力拉杆、撑杆、缀板、钢绞线、焊接材料及各种紧固、锚固件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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