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专项审计调查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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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集团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部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集团领导提供真实有效信息,促进集团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根据《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集团内部审计部门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集团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有关的特定事项,向集团本部各部室和集团下属公司进行的专门调查活

动。

第三条集团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集团有关规章制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集团秘密和被

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集团审计部门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调查:

(一)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集团下属公司内控管理和经营活动情况;

(三)集团投资项目的运营和效益情况;(四)集团董事会和管理层要求调查的其他事项。第五条集团审计部门可以单独确定项目,或者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列入集团内部审计计

划管理。

第七条集团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

第八条集团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

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分工等。

第九条集团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事先通知被调查单位。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第十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

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

料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集团审计法律部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三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集团审计部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三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

第十四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集团审计法律部。集团审计法律部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直接主管领导和集团董事会。

第十五条集团审计法律部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审计法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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