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乡村“善治”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发展新思路与过去以城为核心的城镇化发展旧思路是不同的,这对过去的公共政策是完全的变革,也彻底破除了过去在错误的思想观念指导下为了急切达成城镇化的目标而做出的错误举措。是乡村治理高级目标“善治”的重要体现。在中央宏观纲领性文件的引领下,在地方政府中观布局性规划的制定下,在全体公众微观团结性的努力下,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发展迈上康庄大道,走向光明的未来。作为新型城镇化发展主体的乡村在这条坦途中,步履坚定,快速向着以人为核心的和谐城镇化目标奋进。
实现乡村“善治”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加快了新型城镇化的步伐。新型城镇化给传统乡村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目标,导致乡村社会的治理理念,治理目标,治理模式等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传统城镇化推进中遇到的障碍与新型城镇化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大量容合束缚了我国乡村社会和谐,友好发展的步伐。从目前乡村治理存在的缺陷入手,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对我国目前乡村社会治理的研究具有重大价值,也对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乡村治理全面实现“善治”的目标具有建设性的现实意义。
1.村民自治组织名存实亡Baidu Nhomakorabea
在新时期经济观念的转变下,在传统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下,乡村公众逐渐把对生活关注的重点放在了自身生活生存上,而对自身政治权利的诉求在相对弱化。由于我国体制构建模式是自上而下的,它与乡村公众所追求的物质生活目标是格格不入,所以由乡村公众对所参与的村民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就无从谈起。国家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只是形式上的存在,实际上这样的组织根本就不存在。从乡村自治现状的特点来看。农村社区变动不居,自治主体经常缺位,自治内容繁杂急迫,外来力量频繁介入[1]。从村民自治体制结构来看。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在组织上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在工作职能上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在权力地位关系上,是上级与下级、指挥与服从的关系。没有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就不可能有村委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村民自治[2]。目前我国许多地区的乡村治理,最为基础的村民自治组织产生机构的村民会议根本就不存在,乡村公众对此概念毫无了解,更有甚者面对城镇化的大趋势在低素质低文化的传统民主教育背景下,乡村公众被某些基层领导虚假行为和欺骗手段所控制。村民自治组织实质上的缺乏性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乡村治理。
2.乡村群体性事件频发
过去在疾风骤雨的城镇化步伐推动下,市场中的流动资金严重冲击传统乡村结构。无休止的圈地,征地,拆迁,污染,造城等等行为,对乡村公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的阻碍,对乡村公众的合法权益的不时损害,造成发生在乡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它也是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多种矛盾和问题的集中反映,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一些不和谐因素的综合表现,是社会深刻变革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阶段性特殊现象[3]。新阶段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下也不会使群体性事件销声匿迹,这为乡村治理带来了巨大的障碍。过去在推进城镇化发展时,把以“为人服务”的理念位置放的不突出,而当前国家层面的转变,大型的群体性事件将会变少。但是由于乡村治理中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利益暗流还将涌动,征地拆迁涉及的一般利益纠纷不会变少,基层领导干部执政措施的偏差与基础设施建设外包商人的利益追求,再加上多数乡村公众的金钱价值观偏离都会使拆迁利益补偿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导火索。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乡村治理;问题;对策;善治
一、乡村快速走向城镇化
我国是城乡二元结构非常明显的国家。改革开放的30多年来,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在逐年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城镇化进程还要经历特别漫长的时期,可挖掘的潜力还非常大。特别是最近的十年来,城镇化发展的速度在逐年加快。十八界三中全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为我国新阶段城镇化的发展树立了鲜明的旗帜,增强了全国人民的信心。在以往的城镇化发展历程中,城镇化给公众带来的具体印象就是“拆迁,圈地,造城”,这样的城镇化推进方式虽然为我国带来大量的优美城市建筑与经济指数的连年攀升,但是在另外的方面,造城速度与矛盾问题沉积也以线性比例飞速爬升。
新颁布的《决定》提出要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具体来说,就是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总体上要完善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体制机制,改变过去那种不健康的激进式的发展。要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3.乡村基层干部腐败严重
乡村基层干部的腐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乡村基层干部选举的不合法。我国的政治体制模式是党政不分家,党管政务的特点就是明确的,任何人都不能改变的即成事实。具体到村一级别的领导体制举例来说,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在村委书记的选举中主要是由党员来参加选举,党员成分大部分是由本村系统内部培养的。有的地区由于村党委书记的只手遮天,手下的党员干部皆由其介绍培养。这样的党员素质和能力在为乡村治理服务时都堪忧,容易形成小的利益集团,侵害村民的利益。而在行政系统方面,对于村长的选举,由于乡村公众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又存在大量的贿选问题,直接影响到村长选举的合法性。第二,乡村基层干部在日常的乡村治理活动决策中权力运用封闭性很强。乡村治理必须实现治理乡村社会公共权力的多元化配置,就像一些学者所提出的那样:乡村治理的含义包含着国家权力和农村社区公共权力在乡村地域中的配置、运作、互动及其变化[4]。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过程中,许多基层领导干部为了自身不可告人的自利行为,将权力完全掌控在封闭的空间内,治理客体根本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权力,造成对公共权力多元化配置的破坏,滋生了严重的腐败。4.乡村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二、城镇化背景下乡村治理面临的问题
城镇化理想信念是坚定的,但是想要达成这样宏伟的目标需要迈过许许多多的障碍,克服重重的困难。虽然面对逐年升高的城镇化率是我们值得骄傲的成就,但是分析在城镇化发展的进程中乡村治理所面临的问题,会发现在推进新型城镇化中乡村治理依然在遭受许多制度性因素与人为因素的影响,这直接会束缚我们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脚步。乡村治理面临的具体问题如下:
实现乡村“善治”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加快了新型城镇化的步伐。新型城镇化给传统乡村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目标,导致乡村社会的治理理念,治理目标,治理模式等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传统城镇化推进中遇到的障碍与新型城镇化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大量容合束缚了我国乡村社会和谐,友好发展的步伐。从目前乡村治理存在的缺陷入手,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对我国目前乡村社会治理的研究具有重大价值,也对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乡村治理全面实现“善治”的目标具有建设性的现实意义。
1.村民自治组织名存实亡Baidu Nhomakorabea
在新时期经济观念的转变下,在传统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下,乡村公众逐渐把对生活关注的重点放在了自身生活生存上,而对自身政治权利的诉求在相对弱化。由于我国体制构建模式是自上而下的,它与乡村公众所追求的物质生活目标是格格不入,所以由乡村公众对所参与的村民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就无从谈起。国家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只是形式上的存在,实际上这样的组织根本就不存在。从乡村自治现状的特点来看。农村社区变动不居,自治主体经常缺位,自治内容繁杂急迫,外来力量频繁介入[1]。从村民自治体制结构来看。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在组织上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在工作职能上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在权力地位关系上,是上级与下级、指挥与服从的关系。没有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就不可能有村委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村民自治[2]。目前我国许多地区的乡村治理,最为基础的村民自治组织产生机构的村民会议根本就不存在,乡村公众对此概念毫无了解,更有甚者面对城镇化的大趋势在低素质低文化的传统民主教育背景下,乡村公众被某些基层领导虚假行为和欺骗手段所控制。村民自治组织实质上的缺乏性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乡村治理。
2.乡村群体性事件频发
过去在疾风骤雨的城镇化步伐推动下,市场中的流动资金严重冲击传统乡村结构。无休止的圈地,征地,拆迁,污染,造城等等行为,对乡村公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的阻碍,对乡村公众的合法权益的不时损害,造成发生在乡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它也是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多种矛盾和问题的集中反映,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一些不和谐因素的综合表现,是社会深刻变革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阶段性特殊现象[3]。新阶段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下也不会使群体性事件销声匿迹,这为乡村治理带来了巨大的障碍。过去在推进城镇化发展时,把以“为人服务”的理念位置放的不突出,而当前国家层面的转变,大型的群体性事件将会变少。但是由于乡村治理中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利益暗流还将涌动,征地拆迁涉及的一般利益纠纷不会变少,基层领导干部执政措施的偏差与基础设施建设外包商人的利益追求,再加上多数乡村公众的金钱价值观偏离都会使拆迁利益补偿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导火索。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乡村治理;问题;对策;善治
一、乡村快速走向城镇化
我国是城乡二元结构非常明显的国家。改革开放的30多年来,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在逐年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城镇化进程还要经历特别漫长的时期,可挖掘的潜力还非常大。特别是最近的十年来,城镇化发展的速度在逐年加快。十八界三中全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为我国新阶段城镇化的发展树立了鲜明的旗帜,增强了全国人民的信心。在以往的城镇化发展历程中,城镇化给公众带来的具体印象就是“拆迁,圈地,造城”,这样的城镇化推进方式虽然为我国带来大量的优美城市建筑与经济指数的连年攀升,但是在另外的方面,造城速度与矛盾问题沉积也以线性比例飞速爬升。
新颁布的《决定》提出要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具体来说,就是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总体上要完善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体制机制,改变过去那种不健康的激进式的发展。要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3.乡村基层干部腐败严重
乡村基层干部的腐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乡村基层干部选举的不合法。我国的政治体制模式是党政不分家,党管政务的特点就是明确的,任何人都不能改变的即成事实。具体到村一级别的领导体制举例来说,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在村委书记的选举中主要是由党员来参加选举,党员成分大部分是由本村系统内部培养的。有的地区由于村党委书记的只手遮天,手下的党员干部皆由其介绍培养。这样的党员素质和能力在为乡村治理服务时都堪忧,容易形成小的利益集团,侵害村民的利益。而在行政系统方面,对于村长的选举,由于乡村公众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又存在大量的贿选问题,直接影响到村长选举的合法性。第二,乡村基层干部在日常的乡村治理活动决策中权力运用封闭性很强。乡村治理必须实现治理乡村社会公共权力的多元化配置,就像一些学者所提出的那样:乡村治理的含义包含着国家权力和农村社区公共权力在乡村地域中的配置、运作、互动及其变化[4]。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过程中,许多基层领导干部为了自身不可告人的自利行为,将权力完全掌控在封闭的空间内,治理客体根本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权力,造成对公共权力多元化配置的破坏,滋生了严重的腐败。4.乡村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二、城镇化背景下乡村治理面临的问题
城镇化理想信念是坚定的,但是想要达成这样宏伟的目标需要迈过许许多多的障碍,克服重重的困难。虽然面对逐年升高的城镇化率是我们值得骄傲的成就,但是分析在城镇化发展的进程中乡村治理所面临的问题,会发现在推进新型城镇化中乡村治理依然在遭受许多制度性因素与人为因素的影响,这直接会束缚我们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脚步。乡村治理面临的具体问题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