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乃国家善治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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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一个新颖且重要的论断,良法的概念也是首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被提出。

从根本上来说,“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

从二者关系来说,“良法”是法治的价值标准和理性追求,“善治”是法治的运作模式和实现方式,“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现代法治、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精髓。

依法治国必须是“良法”,亦即体现和反映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此外,良法还必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只有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法律,才能被人们从内心信仰。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

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

法治和改革是当今发展的两大主题,是当前的时代潮流,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这样才能对改革形成保障。

只有依靠良法善治,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目标才能得以完全实现。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良法善治的价值追求与核心理念。

通过良法善治的“顶层设计”,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政府决策机制,实现科学决策、民主治理,推动中国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最终完全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良法善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前提。

市场经济,其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而成功的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法治经济;只有立良法以行善治,才能进一步实现制度松绑,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释放市场力量。

让良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充分发力,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让良法成为所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通过法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

良法善治,是推进公民创业创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动力来源。

良法善治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开放资源,使得市场主体处于一个竞争均等的环境之中,对于我国创新能力不足、创业环境相对恶劣的现状将会产生较为明显的激励作用;更重要的在于,良法善治的推行,将使得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增强改革的执行力、普及性和权威性。

以良法与善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以良法与善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2019年第4期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政府都在研究的一道最重要、最根本的课题。

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核心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

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法治的基础一定是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法律是治国的根本遵循,良法是善治的基本前提。

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

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

从这两个概念的阐释可以看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就是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其核心要旨在于以现代治理理念重构公共权力,实现国家治理的范式转换,中心内容则是行政体系的自我再造,直接目标则是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打造民主、法治、高效的现代行政体系,为国家的“善治”创造条件。

鉴于政府治理的中心地位,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以“政府再造”和政府治理能力质的提升为主要内容和基本目标。

一、良法与善治的特点良法的特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从这段阐述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谓良法,是指符合法律的内容、形式和价值的内在性质、特点和规律性的法律。

良法在法的内容方面,必须合乎调整对象自身的规律;在法的价值方面,必须符合正义并促进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在法的形式方面,必须具有形式科学性。

目前,学术界达成共识,良法应当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反映社会的发展规律。

立法要坚持以民为以良法与善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许怀君382019年第4期本、以人为本,努力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国情民情。

法治和善治对于当代社会主义重要意义

法治和善治对于当代社会主义重要意义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2013级)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期中论文题目:法治和善治对于当代社会主义的影响学院:政治与行政学院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师范)班级序号:1班学号:201321011586学生姓名:朱世明论文字数:3700字2015年04月20日法治和善治对于当代社会主义的影响朱世明201321011586(辽宁师范大学大连 116029)摘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到了善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理念,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何为善治?何为法治?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的政治改革和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本文从分析法治和善治基础上研究法治和善治的区别和联系,分析社会主义法治和善治对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意义,同时如何让中国社会从法治走向善治给予积极的意见。

关键字:法治、善治、社会主义、政府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上升阶段,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大大丰富,当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急待解决,我们的社会两大矛盾依旧存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当然还有物质和精神需要相协调1,社会服务不全面,人民幸福指数有待提高。

这些矛盾和问题的真正解决关系到政府改革的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从法治社会到善治社会的转变,如何真正做到约束政府的权利,务实的简政放权放,建设服务型政府。

这关系到我国政治体制的真正转型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和民族发展的前途。

法治和善治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是社会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充分了解法治和善治的真正内涵,在完善法治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善治的向前发展,贯彻落实真正以人为本精神,才会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人民活的更加幸福。

一、法治和善治的区别法治和善治都是治国的方式,也是不同时期对于治国理政的一种理念,但是他们也有自己的特点和不同之处。

现代国家治理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现代国家治理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现代国家治理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者:吴桂韩来源:《党政干部论坛》 2019年第12期吴桂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

这是我们党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论断,也是基于中国历史传统、现实国情、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看,法律和道德历来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手段。

其中,法的实质是以“必须怎样”的法律准则来进行由外及内的社会调节,主要功能是惩戒和约束;德的实质是以“应该怎样”的道德准则来进行由内及外的社会调节,主要功能是引导和激励。

正如康德所言:“这个世界有两样东西让我敬畏: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另一个就是我们人类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庭。

”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善治都必然是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是法与德正效应的综合。

其中,法治为善治提供了文明底线,德治为善治提供了文明基础。

实现善治,既要有文明的法律,有法的约束,还要有文明的人,有必备的良知。

因此,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在现代政治中,法治是确立和维系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

因为法治意味着法律应当统治,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必须在正义的法律所提供的框架内活动,任何公民和官员都不得逾越。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纵论推进法治与推进改革之间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任务时明确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这一要求蕴含着党中央对推进法治与推进改革之间关系的深刻思想,对于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更好推进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法治是推进改革的有效途径和有力保障与立法改革决策相衔接,是指改革决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条文,进入国家法律体系。

通过法治体现改革思想,落实改革要求,实现改革意图,促进改革发展,使推进法治与推进改革良性互动,相得益彰。

法治是改革的“天然盟友”。

法治从其施行之日起,就因其内在的科学性、民主性、系统性和权威性,从而成为推动改革起步、帮助改革完成的助推器和保险杠。

法治的科学性,是指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凡有不良之法,便须进行改革。

法治的民主性,是指法治讲究平等协商,通过协商协调各方意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做到“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以法治推进改革,就使改革的阻力从一开始就降低到最小程度。

法治的系统性,是指法治讲究把自己作为一个有机运行的整体,追求自身的统一性、协调性,只要有不协调之处,就必须加以解决,以法治推进改革,就能够使改革在微观上、细节上处处留意用心,使改革避免引发违背改革初衷的新矛盾新问题。

法治的权威性,是指法治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一旦纳入法治轨道,在执行力上便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以法治推行改革,就能使改革决策得到有效贯彻。

因此,法治是推进改革的利器,现代条件下的改革一定要通过法治加以推进。

通过法治推进改革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本质要求进一步看,通过法治推进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全面深化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重大战略任务。

全会指出:“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各项工作,注重从思想上、制度上谋划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

良法善治: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良法善治: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良法善治: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实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良法与善治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稳定、公平、有序的社会。

首先,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法治是一国法治化水平的体现,也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原则。

在以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下,法律成为国家权力行使和社会行为准则的规范依据,通过法律手段约束公民和组织的行为,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法治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基石,也是国家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

其次,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股重要力量,法治在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良好的法治环境既能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也能增强公民的安全感和信任感。

法治还能推动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在法治环境下,个人和组织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法律能够公正地裁决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另外,法治的建设需要持续深化和完善。

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不能止步于表面的法律制定和执行,还需要高质量的法治环境和法治体系。

立法需要更加注重科学、合理、民主,以符合国家发展的实际需要,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

同时,司法机构需要加强独立性和公正性,依法行事,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

此外,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向。

最后,法治与善治的结合,才能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

善治是良好社会治理的追求,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方式。

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善治能够有效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共享发展。

善治需要搭建高效透明的政府机构,增强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善治还需要加强社会组织的自律与监督,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协调,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综上所述,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山东省潍坊市道德与法治初一上学期试卷与参考答案

山东省潍坊市道德与法治初一上学期试卷与参考答案

山东省潍坊市道德与法治初一上学期试卷与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12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1、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在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B.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C. 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D. 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选项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A选项正确。

选项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但并非所有地方人大都享有立法权,只有省级人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才享有立法权,且所立之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故B选项错误。

选项C,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我国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不享有立法权,因此C选项错误。

选项D,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监察机关,负责监察工作,不享有立法权,故D选项错误。

2、下列关于法治与人治的说法,正确的是()A. 法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 法治要求“良法善治”C. 人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D.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不可能相互融合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选项A,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法治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更强调依法治理,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故A选项错误。

选项B,法治要求“良法善治”,即法律应当是良好的、公正的,同时执法和司法也应当是公正的,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故B选项正确。

选项C,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法治强调依法治理,而人治则强调个人的权威和决策,法治并不是人治的基础和前提,故C选项错误。

选项D,虽然法治与人治在理念和实践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但二者并非根本对立、不可融合。

论析“新常态”视域下的社会治理现代化

论析“新常态”视域下的社会治理现代化

论析“新常态”视域下的社会治理现代化
令小雄
【期刊名称】《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5(0)2
【摘要】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层面.一部政治文明史是社会治理的发展史, “仁政善治”是永远的社会理想追求.法治是善治之基,公平正义是社会的价值诉求.加强“道德立法”,在社会治理中实行“德法同构”,法治是实现民主治理的根本保障.“契约精神”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以诚信精神呈现“合情”与“合理”的社会稳态结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力量,是塑造公序良俗,社会和谐,人心向善的方向盘和定心丸.【总页数】6页(P95-100)
【作者】令小雄
【作者单位】中共定西市委党校甘肃定西743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2
【相关文献】
1.“新常态”视域下的社会治理现代化 [J], 令小雄
2.论析“新常态”视域下的社会治理现代化 [J], 令小雄
3.论析“新常态”视域下的社会治理现代化 [J], 令小雄
4.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视角下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问题论析 [J], 孙涛
5.诉源治理视域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功能要素和路径构建 [J], 杜前;赵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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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托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托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

“法者,治之端也”。

全面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只有全面依法冶国,充分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推动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建康发展,使中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增进人民福祉。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党带领人民进行了不懈探索,取得了巨大成就,也走了一些弯路。

改革开放以来,党汲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始终高度重视法治。

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新征程。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了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中国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也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幸福安康生活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期望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这样一个关键发展时期,要推动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有法不依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比较突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不够强,需要中国人民以更强的决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从严治党、保持长治久安,都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上做出总体部署。

宪法日法制宣传横幅口号

宪法日法制宣传横幅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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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即善治申论作文

法治即善治申论作文

法治即善治申论作文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法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治,即依法治国,是指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政治行为和社会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实现国家治理的一种方式。

而善治,则是指在法治基础上,通过善良的治理方式和手段来创造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

法治的好处不言而喻。

首先,法治能够保障公民的权益,增加社会公平与公正。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社会各个层面的人群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公正的判决,不会因为个人的势力或地位不同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其次,法治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过法律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受到惩治,并且严格执行,使得社会可以更加稳定和有序的发展。

同时,法治还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经济发展和社会活动,促进社会持续的繁荣和进步。

然而,要实现法治即善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法治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建设,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是实现法治即善治的基础。

其次,要加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普及教育。

通过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了解和认同,增强法律的约束力和公信力。

再次,要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

建设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减少司法腐败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确保司法实施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推进法治即善治的过程中,还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的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和推动,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公信力。

同时,社会组织应该积极参与到法律的推广和执行中,发挥自身的作用,促进法治的发展。

最后,公民也应该加强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增强法治的自觉性和共识性,通过自觉的遵守法律,共同建设一个和谐、法治的社会。

总之,法治即善治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借助法治的力量,我们可以建设一个公正、正义、和谐的社会,保障公民的权益,实现国家的繁荣和进步。

治理与善治

治理与善治
治理与善治
制作人:汤雯 2008年12月
引论
治理:governance,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 长期以来与统治(government)交叉使用, 并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 动和政治活动中。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 和经济学家赋予governance以新的含义,它 不再只局限于政治学领域,而被广泛运用于 社会经济领域。 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 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 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
治理失败
有一种可能:以治理取代市场和等级统治是会 失败的。 治理的要点:目标定于谈判和反思过程中, 要通过谈判和反思加以调整。就这个意义,治 理的失败可以理解为由于有关各方对原定目标 是否仍然有效发生争议而又未能重新界定目标 所致。 人们可以根据程序的和实质的标准来判断自组 织的长期成果,评估它是否比市场效率高,比 自上而下的协调效果更好。

治理的成功与失败
资本主义市场具有一种程序的理性,而程序又具有一种形式的属性,优先照 顾无穷无尽地“用经济手段”追求利润最大化。与之相比较,政府的合理性是实 实 在在的。它有明确的目标,优先追求一个又一个的“有效”政策目标。市场协调 和 自上而下调控成了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以及资产特殊性等问题的牺牲品。 自组织治理以第三种类型的理性—反思的理性为基础。它取得成功的关键在 于持续不断地坚持对话,以此产生和交换更多的信息(从而减少但不会消除有限 理性带来的问题);在于把参加治理的单位锁定在涉及短期、中期和长期并存运 作、相互依赖的一系列决定之中,从而减少机会主义的危害;在于通过有关方面 的团结,以此建立相互依赖的关系、共同承担与“资产特殊性”相联系的风险。 由此可见,自组织借助制度化的谈判达成共识,建立互信,从而补充市场交 换和政府自上而下调控之不足。 自组织治理要取得成功,有赖于所采取的协调方式、治理对象以及有关角色 据以协调活动实现目标的环境。就此而言,建立人际关系网,组织之间进行谈判、 进行系统之间的调控等方面所提出的问题各不相同。动荡环境下提出的治理问题 显然与环境相对稳定时不同。

略论善治的基本构成

略论善治的基本构成

略论善治的基本构成摘要: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善治概念以来,善治已成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之一。

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简要介绍了善治的基本含义,并从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四个方面对善治的基本构成作了一定分析。

关键词:善治;民主;法治;透明;大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我们党首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提出善治这一概念。

在随后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善治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与良法结合并提。

这些论述无疑表明,我们党已经把善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之一。

一、什么是善治自古以来,善治就是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的治理状态。

在当代,基于民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善治的内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根据法国学者玛丽-克劳德?斯莫茨的观点,善治的要素应当包含这样四个方面:一是国家实行法治,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守,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是公共权力公正地管理公共事务,正确而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

三是国家领导人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四是政治行为具有透明性,社会和公民个人享有广泛的知情权,能够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

在我国,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人们对于善治的理解也在不断深化。

现在大家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善治乃为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要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状态。

它的本质特征在于国家制度的民主化和法治化,从而使党和政府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之间能够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达成良性互动,密切合作,进而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并最终实现全体国民生活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二、善治的基本构成基于以上对善治内涵的理解,善治的基本构成应主要体现在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这样四个方面。

法治与善治

法治与善治

法治与善治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在于充分的制度保障和有效的管理创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法治的建设和善治的形成。

标签:和谐社会法治善治中国特色的善治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六个方面基本特征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解读,既可以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也可以说是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那么,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治理的角度出发,重点就是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管理创新这两个方面,与其相对应的便是法治与善治。

一、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的和谐直观地表现为良好的秩序(安全有序),而秩序是法制所维系的。

法律是秩序的规则,人类的尊严和价值体现于对法律的遵循。

法律是硬道理、硬要求,具有强制性,是最基本的政治底线,包括执政党、行政机关和社会公民在内,都必须自觉地、严格地按这个硬道理、硬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

就是说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参政。

(一)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唯一具有执政资格的政党,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一条,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它同样适用于構建和谐社会。

但是,要想永远坚持和不断巩固党的领导,就必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决定了实现依法治国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是党必须首先做到依法执政。

所谓依法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依法参与政治,依法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它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是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改革和新发展。

实施依法执政,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程序化程序化就是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即党的执政活动过程(执政步骤、执政方法等)必须由绝大多数人认可的制度和法律确认,同时必须以制度和法律为保障;经党内民主运转的结果必须上升到制度和法律来确认。

08《法治中国建设》(解析版)

08《法治中国建设》(解析版)

卷8法治中国建设A组忆教材1.(2022山东模拟)古语有云:“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

”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

对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①法治应该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②法治从“治人”“治事”中彻底解放出来③法治的关键在于建立良法体系④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完备法律体系的严格实施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答案:B解析:题干中“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说明法治应该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因此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完备法律体系的严格实施,①④正确。

法治国家意味着国家权力依法行使,国家各项工作依法开展,“从治人治事中彻底解放出来”的表述错误,排除②。

法治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建立良法体系,还包括执法和守法等,③表述错误,排除。

故本题选B。

2.(2022山东青岛模拟)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对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之所以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是因为()①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②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能够彻底铲除司法腐败③能够更好地形成全社会学法、信法、用法的良好氛围④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最根本保证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答案:B解析:国家之所以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是因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加强法治社会建设能够更好地形成全社会学法、信法、用法的良好氛围,①③符合题意。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彻底铲除司法腐败”说法绝对,②排除。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最根本保证,④说法错误。

故本题选B。

3.(2022山东模拟)2019年1月,国务院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

筑法治之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筑法治之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291953年12月27日晚,一趟专列驶出北京站,向杭州疾驰而去。

车上坐的是由毛泽东主席亲自挂帅的宪法起草小组。

1954年2月中旬,起草小组拟出了宪法草案的初稿,派专人送到北京。

接到初稿后,刘少奇同志召集中央有关人员讨论,之后将意见发到杭州。

杭州方面进行修改后,再将修改稿传回北京。

杭州西子湖畔北山街84号大院30号楼,坐落着一幢青砖叠砌的西式历史建筑。

1953年12月28日至1954年3月14日,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成员在这里度过了77个日夜,起草了宪法草案初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正式诞生奠定了重要基础。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由此诞生,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探索之路。

新中国法治建设在实践中改革,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追寻良法善治。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依法治国。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宪法“治国,须有一部大法。

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

”当年在去杭州的列车上,毛泽东主席对随行人员说的话,如今被镌刻在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序厅的墙壁上。

群众出版社原副总编辑陶和谦2014年在接受《中国报道》记者采访时回忆说,1953年3月,中央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成立,下设编辑组、会议组、记录组、联络组、总务组和资料组。

当时还在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的陶和谦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会被借调到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资料组工作。

“我们资料组很多是刚从大学毕业的年轻人,中国人民大学毕业的居多。

当时我们就住在中南海。

”1954年3月29日,500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对宪法初稿分组展开讨论,共提出修改意见3900余条。

良法善治:法治中国的价值追求

良法善治:法治中国的价值追求

良法善治:法治中国的价值追求作者:资金星, 张恒业来源:《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资金星1 ,张恒业2(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长沙 410006)摘要:良法为法治之前提,善治为法治之目的,两者统一于法治。

当今时代,法治是时代的强音,选择良法善治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客观使然,我们必须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良法善治,构建法治中国。

关键词:良法;善治;法治中国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18)06-0058-07法治是人类文明智慧的结晶,治国理政的良方,经过古代的孕育和近代的发展,到现代,法治以其制度框架和文化品格的魅力为大多数国家所追求。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久经磨难,经过一代代中华儿女的不懈努力,今天,法治中国构建终于迎来了黎明的曙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

我们知道,构建法治中国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治国理政,为了更好的为人民谋幸福,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必定是良法,且以良法为基础实现善治。

可喜的是党的十九大对良法善治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正是基于这一逻辑,构建法治中国必须以良法为依据,以善治为基础。

一、良法善治涵义的基本阐释(一)良法涵义阐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里提出了一个关乎法治的著名论断:“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1]202,从此良法作为法治要件之一走上了历史舞台。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可以分为两类,良法和恶法,符合自然法则(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的为良法,不符合的即为恶法,并主张恶法非法,人们不应当受到恶法的约束。

与此相对,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恶法亦法,立法机关制定的就是法律,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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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乃国家善治之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这是在我们党的文件中首次将法治与善治联系起来,其依据的正是法治与善治的内在必然关系:法治是善治的基础,善治必须建立在法治之上,没有法治就没有善治,法治本身也是构成善治的基本要素。

善治就是良好的治理。

尽管善治概念具有多种内涵,但其最基本的意义则是共通的,即善治必须以全体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着眼点,任何不能造福全体人民的国家治理都不能称之为善治。

在现代政治文明语境中,善治至少应包含这样一些基本涵义:公民权利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公权力的良好运行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从治理方式来看,现代善治理念特指民主与法治。

善治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这是由法治的本质、特性和功能所决定的。

自从有了国家以来,国家治理面临的一个最大难题就在于,如何防止因执政者的私人欲望和感情影响执政的公正性而导致公权力异化。

法治就是依法而治,它要求在执政者权力之上再设立法律的最高权威,目的就是要以法律的权威性来规范和约束执政者的权力,最大可能地保证执政者权力的正确行使。

没有执政的公正性就不可能有国家的善治,而公正执政、为民执政又必须通过法治来保障。

因此,国家的善治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上,只有法治才能保证善治。

法治的前提是良法之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

四中全会提出立法先行,因为只有首先制定出良好的法律,才能真正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是依法治国、实现良政善治的首要环节。

良法本身也是法治的必要组成部分,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没有良法就没有法治,也没有善治;若依恶法而治,那既不是法治,更不可能是良政善治。

良法与恶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只有符合全体人民利益、以实现全体人民利益为宗旨的法律才是良法,反之,仅仅是为了维护少数人或社会强势集团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则为恶法。

就是说,良法与恶法的根本分界线正在于它们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马克思曾批判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它成了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进行统治与压迫的工具,这样的法律就绝不可能是良法,而只能是恶法。

具体来看,良法必须具备至少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公正性,即良法要体现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平等尊重而不得有歧视,良法不承认特权而只承认普遍权利。

二是合价值性,即良法应是与自由、平等、公正、和谐、尊严等价值相符合的,而不得与这些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三是规范性,良法必须是明确、清晰的规范之法,而不能是模糊不清和模棱两可的。

四是内在一致性,即法律要与宪法相一致而不得与宪法相冲突,法律与法律之间也必须协调一致而不可相互矛盾冲突。

良法的制定一方面需要有一个由人民授权的相对独立的立法机构来主导,这就是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民主立法,建立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至上
法治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

二者的根本对立就在于,法治是将国家的最高治权归于宪法与法律,人治则是将国家的最高治权归于执政者个人或集团。

换言之,法治并不以制定了法律制度为标志,法无权威仍非法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至上,法律必须成为最高权威,法律之上别无更高权威。

坚持法律至上,才能从根本上克服执政偏私与不公的问题。

人治的最大弊端就在于不可避免的偏私与不公,因为人治社会中执政者握有绝对的、不能被有效监督和约束的权力,以权谋私、因私废公的情况就必然会经常发生。

相反,在法治社会,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大强制性,可以对执政者的权力进行有效规范和约束,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因个人的情感偏私而导致的不公。

概言之,法治具有无偏私性和公正性的巨大优点,这也就是我们必须推行法治而反对人治的根本原因。

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最高的准绳和最后的裁决。

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政府机关都要遵守法律、按法律办事,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

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也没有人可以拥有不受宪法法律约束的特权,任何人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要将“法律至上”落到实处,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要推进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预,这是法治的制度性前提。

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最大问题就是行政权力干预司法,为此,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目的就是要杜绝行政权力破坏司法公正的问题,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权大于法”这一痼疾。

法治的关键和重点是以法制权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关键和重点是要用法律规范和约束公权力。

自从有了国家和政府以来,就有了公权力的存在,法律就不仅要对公民个人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还要对由国家和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

在政府与民众之间,掌握公权力的政府通常是强势的一方,公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破坏社会公正的事情更容易发生,其社会危害也更大。

正是认识到公权力作恶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历史上的思想家们大都更强调法律对政府和执政者的约束功能,并将行政权力的法律制约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是一条铁律,任何公权力都必须受到有效限制和约束。

贪污腐败的频发,其根源就在于权力过大,而对权力的监督约束力度又严重不足,导致贪腐的机会很多,风险和代价不够大。

世界各国的治理实践证明,只有执政者的权力被严格规范和限制,才能真正有效遏制贪腐的蔓延,也才能够确保公权力的正确行使。

用法律制度手段约束公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是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最有效途径,也是依法治国、实现良政善治的关键所在。

我们长期以来更多是依靠行政权力内部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关系去制约权力,这当然也是需要的,但这种权力间制约不应成为主要的甚至唯一的权力约束方式,这不仅达不到真正管住权力的目的,还有可能滋生出人身依附、唯上是从和拉帮结派、结党营私等弊端。

在法治社会,法律约束才是最有效的权力制约方式。

只有依法规范与约束权力,才能实现对权力最根本也最有效的制约。

立法规范权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推行政务公开,都是为了达到以法制权目的的必要措施。

光明日报2015-01-14 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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