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WTO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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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组成。附件一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其中,《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
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作为多边贸易协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附件四属于诸边贸易协定,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及其四个附件组成。
其中附件一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分别作为附件1A、附件1B、附件1C出现。
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四是诸边协议,包括:
(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该协议共有十六条,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地位、范围、职能、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创始成员方和新成员方的加入,特殊成员之间的互不适用,协议的接受、生效、修改、退出等,同时该协议对世界贸易组织的预算与接受捐款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此外,该协议还对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活动规则的各个方面做出了规定,该协议是对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进行约束的法律依据。
(二)附件1A: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这些协议主要包括:(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2)农产品协议。(3)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4)纺织品与服装协议。(5)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7)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8)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9)装运前检疫协议。(10)原产地规则协议。(11)进口许可程序协议。(1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13)保障措施协议。这些内容涉及关税与非关税各个方面,是货物贸易领域的重要多边规则。
(三)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次将国际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调整的范围。纵观整个20世纪90年代,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异军突起,其贸易额约占全球贸易额的四分之一,年平均增长率每年都超过货物贸易,因而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将其纳入新议题,并最后达成《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因此,GATS是经《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历史上第一部管理全球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从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1)过境交付。即指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即指在一参加方境内想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即指一参加方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服务。(4)自然人流动,即指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四)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
约。特别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扩展到了相当广泛的领域,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和集成电路外观设计以及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五)附件二:《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及其四十多年争端解决的实践发展而来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鼓励成员方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的决策原则,容许交叉报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一条,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管理范围做出了详细规定。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各项规定、协议(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提起的争端。对所有含有特别规则和程序的协议,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有关附件等,在与一般规则发生冲突时,特别规则具有优先的效力。当某一争端的解决涉及多个协定或协议,且这些协定或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存在相互冲突时,则争端各当事方应在专家组成立后的20日内,就适用的规则及程序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应与争端各方进行协商,在任一争端当事方提出请求后10日内,决定应该遵循的规则及程序。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在协商时应遵循”尽可能采用特别规则和程序“的指导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如有争端,应先行磋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30天内,必须开始磋商。如60天内未获解决,一方可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上必须做出决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专家小组。只有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反对,专家小组才不能成立。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
(六)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做出的承诺,更好的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贸易政策审议对象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措施,审议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要求对世界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年度评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世界贸易组织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评估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第二,接受审议的成员对其贸易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和说明,有助于增进成员方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第三,各成员参与审议和评估,可以为接受审议的成员在贸易政策制定和改进方面提供一些意见或建议,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
(七)附件四:诸边贸易协议一般情况下,全体WTO成员都签署所有的WTO协议,但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之后,有四个国家原来在东京回合中所达成的协议,签署的国家很少,这些协议因此被称为诸边协议。诸边协议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附件四属于诸边贸易协定,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