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服务委托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协议编号(甲方):
协议编号(乙方):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
工程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目录
1.质量监督项目及范围 (2)
2.协议价格及支付 (3)
3.双方的义务 (3)
4.违约责任 (5)
5.争议解决 (5)
6.协议生效 (5)
7.份数 (6)
8.特别约定 (6)
9.附件: (6)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承担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且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 质量监督项目及范围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概况:
。
1.4 监督检查范围:
1、。
2、。
3、。
4、。
5、。
6、。
7、。
8、。
注:
1、工程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工程部分)的重点监检项目进行,其它工程(含技改工程)按商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地基处理监督检查视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可与首次监督检查合并进行;其他工程项目的地基处理监督检查也可在其他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抽查。
2. 协议价格及支付
2.1 协议价格
本协议价格(质量检测费)为人民币(大写)拾万仟拾元(¥元)(含税),具体构成见附件1,收费依据见附件2《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国能电力〔2013〕28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的通知》(国能电力[2012]306号)。
2.2 支付
经双方协商,委托方承诺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受托方支付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费。
(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受托方开具正规财务发票,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受托方开具正规财务发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额的60%(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整),另外40%(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整)在本项目启动验收前一次付清。
3. 双方的义务
3.1 甲方义务
(1)按照工程质量管理程序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机构,加强日常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工程进度,完成上述相应阶段的质量检查验收、评价及签证并整改完毕后,向乙方提交相应阶段的质量监督书面申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
(2)负责质量监督活动的迎检工作,负责组织监理、设计(勘察)、施工、调试、运行等单位参加并配合质量监督活动,为乙方无偿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3)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质量监督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消缺、整改,直至满足有关规程、规范等的规定,各阶段整改结果报送乙方审查、确认备案。
(4)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的整
理和归档工作。
(5)及时向乙方通报与质量监督有关的工程建设情况。
(6)负责对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配合乙方在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甲方为业主单位而非建设管理单位时,其有权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履行上述义务。
3.2 乙方义务
(1)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的通知》(国能电力[2012]306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中电联质监[2012]437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质监[2005]56号)和《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依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工程部分)》,完成本协议约定的质量监督业务。
(2)应在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开展前通知甲方和建设管理单位(如有),并确保不因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指导甲方建立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机构,提供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有关规定、标准。
(4)对本工程发生的重大技术难题,协助联系咨询,及时给予解决。
(5)仲裁本工程发生的质量争端。
(6)应在对受委托项目进行阶段性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后 1 日内,提供相应阶段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7)督促阶段性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闭环,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结合工程试运情况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明书》;结合投运后的运行情况,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8)参加并配合工程验收和启动及达标投产、评优等后期评定工作。
4. 违约责任
4.1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4.2 乙方未能按期提交质量监督报告或其替代文件的,每逾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协议价格0.5%的违约金。
4.3 乙方按协议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4.4 甲方逾期支付协议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5. 争议解决
5.1 因协议及协议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 在争议解决期间,协议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6. 协议生效与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协议专用章后生效。协议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本协议(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受托方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工程部分)》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之日止,本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存续期另有约定或者依其权利义务性质不应存在消灭时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