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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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年第6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县)和街道(镇)所属事业单位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和省、市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
(四)同一经费管理形式的事业单位之间、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向财政核补事业单位或非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向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同一类岗位流动的人员;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管专家和地级市管理的专业技术类优秀拔尖人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以及引进上述人才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涉及国家秘密岗位等确需采用其他方法选拔聘用的人员,以及其他按法律和政策不需要公开招聘的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和相应的岗位空缺情况下,根据岗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可由市和区(县)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按系统由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工作急需的,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聘。
第五条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是市、区(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和本区(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六条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并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制定招聘方案,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同时填写《汕头市事业单位调入(招聘)人员使用编制、岗位备案表》各一式二份(见附表1),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新进人员使用编制、岗位备案,备案时间5个工作日。
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招聘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其中,区(县)和街道(镇)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报区(县)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人数;
(三)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
(四)招聘范围;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八)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招聘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同时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布。
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招聘方案的内容相一致。
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正的,应由用人单位提出更正内容及理由送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并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十条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等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应聘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见附表2)。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招聘单位或者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技能条件,同时具备相应的学历、年龄要求。其中:
应聘管理岗位的,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应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其中应聘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应聘工勤岗位的,应具备高中(中技、中职)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其中应聘三级以上技术工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参加应聘。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除特殊岗位外,一般不得设定性别限制等歧视性条件,凡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都应发给笔试准考证或面试通知书(见附表3)。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岗位特殊需要的,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采用面试形式组织考试的,面试成绩即是考试成绩。采用笔试加面试形式组织考试的,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招聘职位,笔试、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可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的,增加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内容。考试的试题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