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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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亳政办[2010]86号
【发布部门】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31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0〕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亳州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繁荣文艺事业、加快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部署要求,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特设立"亳州文艺奖"。现结合实际,就评选奖励事宜制定如下办法:
一、奖励对象
亳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会员,市直及各县、区的文艺工作者。
二、奖项设置
"亳州文艺奖"分为"文艺精品奖"和"优秀作品奖"两个类别。
(一)文艺精品奖。
用于奖励我市获国家级、省级奖励的文艺作品和个人。国家级奖励是指在中宣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文化部和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主办的文艺评奖活动中获得的奖励;省级奖励是指在省委宣传部、省文联和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主办的文艺评奖活动中获得的奖励。具体包括:
1. 国家级奖励。
(1)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2)文化部"文华奖"、"群星奖"、"孔雀奖"。
(3)国家广电总局"飞天奖"、"华表奖"、"星光奖"、"中国广播剧奖"。
(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图书奖"(文学艺术类)。
(5)中国文联及所属国家级协会主办的全国性评奖活动中设置的奖励:中国剧协"梅花奖"、"曹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