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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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英文名:China Forestry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CFEA)是由国内从事林业工程建设调查、监测、规划、勘察、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林业发展服务的工作方针,围绕提高林业工程投资效益、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实施行业自我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维护林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林业建设科学化管理和技术进步,促进行业交流协作、互联互通互动。协助政府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推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加快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责权、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促进林业建设事业健康高效发展,为我国现代林业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本会的网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探讨林业建设行业发展理论,宣传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映林业工程建设行业在不同时期遇到的难点和热点,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开展林业工程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林业工程建设的行规行约,完善自律性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负责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受理申请、核发证书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林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编制与修订和宣贯工作,协助完成林业行业的调查规划、工

程咨询、勘察设计及建设工程的调研、统计工作;

(五)组织开展适应市场需求、符合林业工程建设行业特点的行业自律、诚信活动;

(六)组织开展国内外工程技术、林业建设管理经验交流与技术合作,向会员单位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服务;

(七)组织林业建设领域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讲座、培训、研讨,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林业建设项目相关的认证、评估工作,为会员单位优秀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八)按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网站,编辑出版《林业建设》期刊;

(九)承办业务委托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相关业务和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林业工程建设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会员登记表;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入会申请秘书处审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践行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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