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历史纽约州会考复习∶最高法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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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纽约州会考复习:最高法院案例
S u p r e m e C o u r t C a s e s f o r U S R e g e n t s
最高法院就下列案子作出的判决及其涉及的宪法问题意义重大,应牢记在心:
马布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1803)
麦库洛奇诉马里兰州McCulloch v. Maryland (1819)
吉本斯诉奥格登Gibbons v.Ogden (1824)
德莱特·司各特诉桑福特Dred Scott v. Sanford (1857)
普莱西对弗格森 Plessy v. Ferguson (1896)
谢恩克诉美国政府 Schenck v. United States (1919)
是松诉美国政府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1944)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1954)
马普诉俄亥俄州政府Mapp v. Ohio (1961)
恩格尔诉维泰尔Engel v. Vitale
阿宾顿学区诉谢姆普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emapp
吉提翁诉韦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政府Miranda v. Arizona
罗诉韦德Roe v. Wade
联邦政府诉尼克松United States v.Nixon
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克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Regents v. Bakke (1978)
马布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1803)
概念:司法权对行政权/司法复审
事实
约翰·亚当斯总统在他当政的最后几个小时中,作了一系列的“午夜任命”。让尽
可能多的联邦党人担任政府官员。其中一个任命是让威廉·马布里担任和平法院的
联邦大法官。然而,在马布里正式得到这个职位之前,托马斯·杰斐逊就已经就任
总统,接管了权力。身为反联邦党人的的杰斐逊命令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不发出
这个任命。马布里为了得到这个他认为自己应该得到的职位,控告了麦迪逊。他要
求最高法院下令,让麦迪逊发出这个任命。1789年,国会曾通过司法法令,允许
联邦最高法院发布这样的命令。
问题
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权根据宪法第三条第二节,对国会通过的法律或法令是否符合
宪法规定,做出解释。
判决
最高法院判定,马布里请求下令的根据是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而最高法院认为,
这个法律是违宪的。最高法院无异议地判定,这个联邦法律抵触了宪法,由于宪法
是美国最高的法律,宪法必须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通过
这个案例,确立了司法复审的权利:最高法院不但有权解释法律或法令是否具有符
合宪法的性质,而且还有权进行处理,强制实行其决定。
在这个案例里,最高法院首次详细陈述其司法复审的权力。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说:“显而易见的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就是说出法律是什么。”这句话与今天还
有关联。宪法中并没有说到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所宣称的这种权力。尽管宪法并没有提及这种权力,自从1803年以来,美国一直接受这个案例中的两个原则:(1)在宪法和联邦的法律或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宪法是高于一切的;(2)最高法院的工作就是对美国的法律作出解释。
麦库洛奇诉马里兰州McCulloch v. Maryland (1819)
概念:“必须的及恰当的”条款/联邦的最高地位对州的权利
事实
马里兰州对美国国家银行马里兰州分行的财务人员詹姆斯·威廉·麦库洛奇采取行动,因为该银行没有缴纳该州向美国国家银行征收的税。
问题
马里兰州是否有权向美国国会用恰当方式设立的联邦机构征税。
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全体一致无异议的判决中,做出判决:“征税的权力涉及摧毁的权力”,而联邦政府的国家银行是免于州的征税的。最高法院判决说,国会可以设立美国国家银行,并撰写“必须而恰当的”法律,以执行宪法赋予它的铸造及调节货币的权力。
吉本斯诉奥格登Gibbons v.Ogden (1824)
概念:州际商业/联邦的最高地位对州的权利
事实
罗伯特·;列文斯顿从纽约州州议会那儿获得了在该州的河流及其他水道独家航行的准许。该准许进一步规定,如果没有从列文斯顿或其合作伙伴罗伯特·富尔顿那儿获得执照,任何人不得在纽约州的水域驾驶蒸汽火轮航行。任何没有执照的船只均应被没收,交给他们。奥格顿从富尔顿和列文斯顿处获得了一份蒸汽火轮航行的执照。吉本斯最初是奥格顿的合伙人,此时则已成为他的对手。吉本斯根据他从联邦政府处获得的一份执照在纽约州和新泽西州之间经营蒸汽火轮航行的生意。奥格顿向纽约的一个法院陈情,取得一份禁制令,命令吉本斯的船只停止在纽约州的水域运行。
问题
纽约州的法令禁止获得联邦政府执照的船只在纽约州的水域航行的做法,是否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判决
大法官马歇尔在其为联邦政府撰写的判决书中说,对吉本斯作出的制裁的禁制令是不合法的,因为纽约州的那个法令所提供的垄断,与一个合法的联邦法律发生冲突,最高法院利用这个案子提出其立场:只要一个州与另一个州之间存在某种商业上的联系,国会就能够立法并管制一切州际商业的事务。在州际的商业由国会管制的同时,“纯属内部的”商业(只在一州进行,不影响到其它州的贸易)的管制权力,则保留给各州。
德莱特·司各特诉桑福特Dred Scott v. Sanford (1857)
概念:奴隶制/公民身份问题对第五修正案/财产权
事实:
德莱特·司各特是一个奴隶,被其主人桑福特带到美国北方。司各特感到,由于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他已成为自由人。密苏里妥协规定,在一些联邦指定的地区,不得实行奴隶制。当他回到密苏里时,就为了自己的自由,起诉他的主人。问题
身为奴隶的德莱特·司各特是否是美国公民,是否有权利用法院进行起诉。
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奴隶是财产,不是公民,因此,德莱德·司各特无权使用法院起诉。最高法院强调的是主人的财产,而不是奴隶的权利,表示黑人不具有白人必须予以尊重的权利。大法官表示,司各特获得自由一事明显地违反了第五修正案,因为没有经过恰当的程序就剥夺了桑福特的财产。他还说,国会没有权力在美国的领土上禁止实行奴隶制,而密苏里妥协是违宪的。(大法官泰尼被认为是最为杰出的首席大法官,但是,在历史上,德莱德一案受到广泛的批评。大法官泰尼相信,如果他作出有利于德莱德的判决,会立即导致内战。来自马萨诸塞州的大法官科蒂斯由于强烈地不同意泰尼的判决,当即离开了法院。)
普莱西对弗格森 Plessy v. Ferguson (1896)
概念:分离但平等/平等保护对州政府的权利
事实
1892年,普莱西买了一张东路易斯安那铁路公司的头等车票,从路易斯安那州的新奥尔良乘车去该州的科文顿。普莱西市一个混血儿(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统和八分之七的白人血统),是美国公民和路易斯安那州的居民。他进入列车,在只准白人乘坐的座位坐下。乘务员要他离开,去列车中允许非白人乘坐的地方找一个座位坐下。普莱西没有移动,于是被强行驱离列车。普莱西因为违反1890年的路易斯安那州法令而被投入监狱。该法令规定铁路公司应该向白人和黑人提供隔离而
“平等”的设施。
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那个规定“所有的铁路公司均应向白人种族和黑人种族提供隔离而平等”的路易斯安那州法令,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这个法律没有夺取联邦管制州际商业的权威,也没有违反规定废除奴隶制的第十三修正案。另外,这个法律没有违法第十四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赋予所有的黑人公民身份,禁止各州政府通过会剥夺宪法赋予黑人的权利的任何法律。最高法院相信,考虑到当时普遍存在的社会偏见,“隔离但平等”是最为合理的态度。(普莱西一案主张的
“隔离而平等”,被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一案的判决所推翻,该案认为,“隔离而平等”是违反宪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