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历史纽约州会考复习∶最高法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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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纽约州会考复习:最高法院案例
S u p r e m e C o u r t C a s e s f o r U S R e g e n t s
最高法院就下列案子作出的判决及其涉及的宪法问题意义重大,应牢记在心:
马布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1803)
麦库洛奇诉马里兰州McCulloch v. Maryland (1819)
吉本斯诉奥格登Gibbons v.Ogden (1824)
德莱特·司各特诉桑福特Dred Scott v. Sanford (1857)
普莱西对弗格森 Plessy v. Ferguson (1896)
谢恩克诉美国政府 Schenck v. United States (1919)
是松诉美国政府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1944)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1954)
马普诉俄亥俄州政府Mapp v. Ohio (1961)
恩格尔诉维泰尔Engel v. Vitale
阿宾顿学区诉谢姆普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emapp
吉提翁诉韦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政府Miranda v. Arizona
罗诉韦德Roe v. Wade
联邦政府诉尼克松United States v.Nixon
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克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Regents v. Bakke (1978)
马布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1803)
概念:司法权对行政权/司法复审
事实
约翰·亚当斯总统在他当政的最后几个小时中,作了一系列的“午夜任命”。
让尽
可能多的联邦党人担任政府官员。
其中一个任命是让威廉·马布里担任和平法院的
联邦大法官。
然而,在马布里正式得到这个职位之前,托马斯·杰斐逊就已经就任
总统,接管了权力。
身为反联邦党人的的杰斐逊命令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不发出
这个任命。
马布里为了得到这个他认为自己应该得到的职位,控告了麦迪逊。
他要
求最高法院下令,让麦迪逊发出这个任命。
1789年,国会曾通过司法法令,允许
联邦最高法院发布这样的命令。
问题
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权根据宪法第三条第二节,对国会通过的法律或法令是否符合
宪法规定,做出解释。
判决
最高法院判定,马布里请求下令的根据是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而最高法院认为,
这个法律是违宪的。
最高法院无异议地判定,这个联邦法律抵触了宪法,由于宪法
是美国最高的法律,宪法必须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
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通过
这个案例,确立了司法复审的权利:最高法院不但有权解释法律或法令是否具有符
合宪法的性质,而且还有权进行处理,强制实行其决定。
在这个案例里,最高法院首次详细陈述其司法复审的权力。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说:“显而易见的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就是说出法律是什么。
”这句话与今天还
有关联。
宪法中并没有说到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所宣称的这种权力。
尽管宪法并没有提及这种权力,自从1803年以来,美国一直接受这个案例中的两个原则:(1)在宪法和联邦的法律或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宪法是高于一切的;(2)最高法院的工作就是对美国的法律作出解释。
麦库洛奇诉马里兰州McCulloch v. Maryland (1819)
概念:“必须的及恰当的”条款/联邦的最高地位对州的权利
事实
马里兰州对美国国家银行马里兰州分行的财务人员詹姆斯·威廉·麦库洛奇采取行动,因为该银行没有缴纳该州向美国国家银行征收的税。
问题
马里兰州是否有权向美国国会用恰当方式设立的联邦机构征税。
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全体一致无异议的判决中,做出判决:“征税的权力涉及摧毁的权力”,而联邦政府的国家银行是免于州的征税的。
最高法院判决说,国会可以设立美国国家银行,并撰写“必须而恰当的”法律,以执行宪法赋予它的铸造及调节货币的权力。
吉本斯诉奥格登Gibbons v.Ogden (1824)
概念:州际商业/联邦的最高地位对州的权利
事实
罗伯特·;列文斯顿从纽约州州议会那儿获得了在该州的河流及其他水道独家航行的准许。
该准许进一步规定,如果没有从列文斯顿或其合作伙伴罗伯特·富尔顿那儿获得执照,任何人不得在纽约州的水域驾驶蒸汽火轮航行。
任何没有执照的船只均应被没收,交给他们。
奥格顿从富尔顿和列文斯顿处获得了一份蒸汽火轮航行的执照。
吉本斯最初是奥格顿的合伙人,此时则已成为他的对手。
吉本斯根据他从联邦政府处获得的一份执照在纽约州和新泽西州之间经营蒸汽火轮航行的生意。
奥格顿向纽约的一个法院陈情,取得一份禁制令,命令吉本斯的船只停止在纽约州的水域运行。
问题
纽约州的法令禁止获得联邦政府执照的船只在纽约州的水域航行的做法,是否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判决
大法官马歇尔在其为联邦政府撰写的判决书中说,对吉本斯作出的制裁的禁制令是不合法的,因为纽约州的那个法令所提供的垄断,与一个合法的联邦法律发生冲突,最高法院利用这个案子提出其立场:只要一个州与另一个州之间存在某种商业上的联系,国会就能够立法并管制一切州际商业的事务。
在州际的商业由国会管制的同时,“纯属内部的”商业(只在一州进行,不影响到其它州的贸易)的管制权力,则保留给各州。
德莱特·司各特诉桑福特Dred Scott v. Sanford (1857)
概念:奴隶制/公民身份问题对第五修正案/财产权
事实:
德莱特·司各特是一个奴隶,被其主人桑福特带到美国北方。
司各特感到,由于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他已成为自由人。
密苏里妥协规定,在一些联邦指定的地区,不得实行奴隶制。
当他回到密苏里时,就为了自己的自由,起诉他的主人。
问题
身为奴隶的德莱特·司各特是否是美国公民,是否有权利用法院进行起诉。
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奴隶是财产,不是公民,因此,德莱德·司各特无权使用法院起诉。
最高法院强调的是主人的财产,而不是奴隶的权利,表示黑人不具有白人必须予以尊重的权利。
大法官表示,司各特获得自由一事明显地违反了第五修正案,因为没有经过恰当的程序就剥夺了桑福特的财产。
他还说,国会没有权力在美国的领土上禁止实行奴隶制,而密苏里妥协是违宪的。
(大法官泰尼被认为是最为杰出的首席大法官,但是,在历史上,德莱德一案受到广泛的批评。
大法官泰尼相信,如果他作出有利于德莱德的判决,会立即导致内战。
来自马萨诸塞州的大法官科蒂斯由于强烈地不同意泰尼的判决,当即离开了法院。
)
普莱西对弗格森 Plessy v. Ferguson (1896)
概念:分离但平等/平等保护对州政府的权利
事实
1892年,普莱西买了一张东路易斯安那铁路公司的头等车票,从路易斯安那州的新奥尔良乘车去该州的科文顿。
普莱西市一个混血儿(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统和八分之七的白人血统),是美国公民和路易斯安那州的居民。
他进入列车,在只准白人乘坐的座位坐下。
乘务员要他离开,去列车中允许非白人乘坐的地方找一个座位坐下。
普莱西没有移动,于是被强行驱离列车。
普莱西因为违反1890年的路易斯安那州法令而被投入监狱。
该法令规定铁路公司应该向白人和黑人提供隔离而
“平等”的设施。
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那个规定“所有的铁路公司均应向白人种族和黑人种族提供隔离而平等”的路易斯安那州法令,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
这个法律没有夺取联邦管制州际商业的权威,也没有违反规定废除奴隶制的第十三修正案。
另外,这个法律没有违法第十四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赋予所有的黑人公民身份,禁止各州政府通过会剥夺宪法赋予黑人的权利的任何法律。
最高法院相信,考虑到当时普遍存在的社会偏见,“隔离但平等”是最为合理的态度。
(普莱西一案主张的
“隔离而平等”,被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一案的判决所推翻,该案认为,“隔离而平等”是违反宪法规定的。
)
谢恩克诉美国政府 Schenck v. United States (1919)
概念:清楚而迫切的危险/言论自由队国会的战争权
事实:
查尔斯谢恩克和伊丽莎白贝尔阴谋印刷和传发旨在造成军队内部反抗的文件,被判违反1917年的间谍法
令。
根据该法令,“故意造成或企图造成军队的反抗、不忠、叛乱或拒绝履行职责…故意阻挠美国政府的征兵事务”,构成犯罪。
谢恩克就此判决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声称他所有的行动均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问题:
谢恩克和贝尔被判犯有阴谋阻挠征兵罪时,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他们的言论自由权是否遭到侵犯。
判决:
最高法院无异议地一致通过维持谢恩克有罪的判决,不是因为他违反了间谍法令,而在耕更大程度上是因为他有违反这个法令的阴谋。
最高法院认为,第一修正案并不适用于这个案件。
谢恩克的言论不受宪法的保护,是因为这一言论对国家构成了“清楚而迫切的危险”。
国家正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而最高法院将谢恩克的言论和行动视为破坏国家的战争努力。
最高法院的理由是可以剥夺有些言论的发表,并以在拥挤的剧场不能高呼“着火了”作为例证。
是松诉美国政府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1944)
概念:日本人的重新安置/平等保护对行政权力
事实:
1941年至1944年期间,由于对日战争,美国存在着强烈的反日情绪。
1942年5 月,联邦法院作出判决:日裔美国公民是松必须留在加州圣林德罗的指定的军事区域。
“他的行动违反了第34号隔离令和1942年发布的第9066号行政命令。
”
这些命令的颁布是为了保护西海岸,使其免受间谍和破坏之害。
这些法令规定,住在限定地区的日裔美国人必须前往内陆的重新安置中心。
是松认为,这道命令侵犯了宪法赋予它的权利。
问题:
1942年的第9066号命令是否侵犯了根据第十四修正案,是松应该获得的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以及根据第五修正案他应拥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另外,国会和总统是否由于世界大战的特殊环境,就有权侵犯宪法赋予是松的权利。
判决:
最高法院在其罕见的判决中以六比三作出整个种族可以被贴上“嫌疑种族”标签的裁决,这意味着由于军事上的考虑,可以允许政府剥夺宪法赋予日本人的权利。
由于相当多的日本人可能会不忠,军方感到在战时将所有的日本后裔逐出某些地区是至关重要的。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这样的驱逐属于国会和总统的战争权力的权限,因为由于国家安全的利益,“非此莫可”。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1954) 概念:学校的隔离/平等保护对州的权利
事实:
四名黑人儿童设法去他们所在的社区的全是白人的学校上学,但被拒绝。
当时的法律允许种族隔离。
于是他们想法院求助。
这些儿童声称,尽管全是黑人的学校在校舍、课程设置、交换四的资格和工资以及其他“具体”因素方面与全是白人的学校相等,这些法律还是剥夺了第十四修正案赋予他们的平等保护。
问题:根据法律,在公立学校中对儿童实行隔离,是否剥夺了第十四修正案赋予黑人的平等保护的权利。
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着眼的并不是“具体的”因素,而是隔离本身对公共教育的影响。
最高法院全体一致、无异议地作出的判决是:在公立学校系统对黑人儿童实行隔离,直接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最高法院拒绝了自己在1896年弗格森一案中判定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并表示:这种原则在教育方面无容身之处。
根据最高法院这次的说法,即使在设施方面条件相等,少数族裔儿童接受的教育仍然是低等的。
最高法院认为,隔离的教育设施“与生俱来就是不平等的”。
马普诉俄亥俄州政府Mapp v. Ohio (1961)
概念:在没有搜索令情况下的搜索/隐私权对州政府警察的权力
事实:
1957年3月,克利夫兰的警察接到举报:马普小姐有着大量的赌博用纸,家中并藏有一枚炸弹。
警察来到马普家,马普不让他们进去,因为他们没有搜索令。
数小时后警察再次敲门,并强行打开大门,经过一番争斗之后,马普杯戴上手铐,并被带到楼上。
在警察搜查她家期间,她一直呆在那儿。
警察在她家地下室的一只箱子里发现了淫秽的资料,因而逮捕了她,罪名是拥有并掌握淫秽资料。
资料:
问题:
搜索马普家,是否侵犯了第四修正案赋予她的免受搜索和逮捕的安全的权利。
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是:第四修正案赋予马普的免受搜索和逮捕的安全带权利受到侵犯最高法院认为:第四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都保护个人,禁止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人员在不带搜索令的情况下侵入他们的私宅。
恩格尔诉维泰尔Engel v. Vitale
概念:学校中的祈祷/有关宗教实践的条款对州政府的权利
事实:
纽约州海德公园市教育委员会命令其所属各学区的学校在一天开始时,让学生背诵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拟定的祷文。
许多学生的家长质疑这一政策。
他们表示,官方祷文的内容违背他们的宗教信仰,而且政府机构无权将此祷文强加于学生。
这些家长认为,这一祷文违反了第一修正案有关政教(政府和教会)分离的规定。
州政府则辩称,这是一个不分宗教派别的祷文,而且学校也没有强制任何学生背诵。
问题:
在一个学区的所有教室中背诵一个不分宗教派别的祷文,是否违反第一修正案中有关政教分离的规定。
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判定,这个学区侵犯了第一修正案赋予学生的权利,因为即使这些学生自己不念着一祷文,在教室中背诵祷文仍会对他们造成他们并不希望存在的压力。
最高法院还判定:这一不分宗教派别的祷文宗教意味太浓,因而州政府不能作此规定,而且,州政府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实践的条款。
阿宾顿学区诉谢姆普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emapp
概念:念诵圣经/保留的条款对宗教实践的条款
事实:
宾夕法尼亚州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公立学校在一天中,至少念诵十篇圣经中的诗篇”。
如果家长或监护人写有便条,学生可以不作这一圣经念诵。
谢姆普有子女在阿宾顿学区上学,他们一家不赞成圣经念诵,因为违反他们的宗教信仰。
这家人拒绝通过写信,要求子女不读圣经。
他们采取的是法律行动,以此来制止学区的每日圣经诵读。
地区法院作出支持谢姆普一家的判决。
学区则上诉联邦最高法院。
问题:
州政府制定法令,在公立学校系统提倡祈祷的行为,是否违反第一修正案有关宗教实践的条款。
这一条款规定,政府不能从事任何宗教实践行动。
判决:
最高法院宣布,号召“校内祈祷”的法律不符合宪法规定。
因为这一行动代表的政府实践。
最高法院表示,这直接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实践的条款,因而禁止在公立学校念诵圣经。
吉提翁诉韦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
概念:咨询的权利/被告的权利对州政府的权利
事实:
1961年,克莱伦斯厄布吉提翁被捕,他被控破门进入一家弹子房,并有盗窃(重罪)的意图。
他无钱请律师,要求委派律师为他辩护。
法官拒绝这一请求,表示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法律,只有涉及死刑的罪行,才会委派律师。
吉提翁被判五年徒刑。
他向最高法院上诉,要求复审他的案子。
最高法院同意他的请求,并委派阿布佛斯特为他的代理律师。
问题:
佛罗里达州在吉提翁的刑事案子中没有向他提供律师的帮助,这是否侵犯第六修正案赋予的他应能获得咨询的权利,以及第十四修正案是否适用于州政府的案子。
判决:
最高法院全体一致、无异议地支持吉提翁,认为第十四修正案适用对象,既包括联邦政府案子也包括州政府案子中的被告。
最高法院表示,州政府应向所有重罪案以及可致死刑的案子中无钱请律师的被告提供律师。
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以及第六修正案的保障咨询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
(吉提翁后在佛罗里达州州无罪开释)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政府Miranda v. Arizona
概念:根据自己的陈述构成罪名/被告的权利对州政府的“警察的权利”
事实:
厄内斯特米兰达被判犯有强奸罪和绑架罪。
他被定罪的部分根据是,警察审问他时,他对自己罪行的陈述。
在审问时,警察没有告诉他,他不必供述自己的情况,也没有告诉他,在受到警察审问时,他有权让律师在场。
问题:
亚利桑那州政府在审问米兰达时没有告知宪法赋予他保持沉默的权利,是否因此而侵犯了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赋予他的权利。
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投票结果判定警察的行为是错误的。
最高法院认为,
警察必须告诉嫌疑犯,他们有权保持沉默;他们所说的任何话都会被用来反对他们自己;在警察审问被拘留的人以前,他们就有获得咨询的权利。
(米兰达一案建立了“米兰达警告”,现在警察在审问被拘留的人以前,都会作出这样的警告。
)
罗诉韦德Roe v. Wade
概念:堕胎/隐私权利对州政府
事实:
一位德克萨斯州的妇女试图终止怀孕,但德克萨扫州的一项法律规定进行或试图进行堕胎构成犯罪,除非母亲的生命因怀孕而处于危险。
罗女士对此项法律提出质疑,理由是该法侵犯了第十四修正案赋予她的个人自由的权利,以及权利法案赋予她的隐私权。
问题:
禁止或管制妇女堕胎的州法,是否侵犯了妇女的隐私权或家庭的决定和婚姻方面的个人选择权。
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妇女拥有隐私权和生育自主权,州政府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可以管制堕胎。
最高法院将妇女的怀孕期分为三个阶段:(1)怀孕的前三个月,在此期间州政府不得干涉妇女的堕胎决定。
(2)怀孕的第二个三月,州政府可以管制堕胎,但只有在合乎逻辑地关系到怀孕妇女的健康时才可管制。
(3)怀孕的第三个三月,也就是胎儿已有生命,可以在母亲体外存活的时期。
为了保护这个尚未出生的婴儿,州政府可以完全管制和禁止堕胎。
最高法院认为,妇女的隐私权是一种根本的权利,只有在存在令人信服的状况构成的利益时,才可剥夺。
一旦婴儿达到“有生命”的发育阶段,这个令人信服的时间便已到达,因为这个尚未出生的婴儿已经受到宪法的保护。
联邦政府诉尼克松United States v.Nixon
概念:水门/联邦政府的正当程序对行政部门的特权
事实:
1970年代后期,有人潜入首都华盛顿水门大楼的民主党全国总部,随即进行的调查集中在共和党籍的总统尼克松的幕僚身上。
特别检察官下令交出白宫特别会议的录音磁带和文件。
但总统的律师试图拒绝接受这一命令。
在较低层次的联邦法院就总统拒绝接受命令的案子作出判决以前,特别检察官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此案。
问题:
联邦政府是否侵犯了宪法赋予尼克松总统的行政权利、他保密的需要以及他维持三权分立的需要,以及他可以不理会法院索要资讯和证据的要求的行政特权。
判决:
最高法院以八比零的表决作出决定:尼克松总统必须向特别检察官交出特定的磁带和文件。
总统的权力不能高于法律。
这一权力不能保护可能用于刑事审判的证据。
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克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Regents v. Bakke (1978)概念:平权行动/州政府的权利对平等保护
事实:
白人男子阿伦巴克申请就读加州大学戴维斯医学院。
他的申请遭到拒绝,因为他的条件未能达到入学的标准。
戴维斯医学院还有一个专为少数族裔而设的入学计划。
录取的位置中,有百分之十六是为未能达到入学标准的少数族裔保留的。
巴克提出,医学院特别录取的规定是歧视性的,因为只有非裔、西裔和亚裔的学生能争取这些位置。
加州大学则指出,这一特别录取计划,旨在弥补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种族歧视造成的错误。
问题:
加州大学的特别计划录取了比巴克成绩低很多的少数族裔学生。
这一计划是否侵犯了第十四修正案赋予巴克的平等保护的权利;是否准许这所大学在未来招生时,将种族作为一个因素来考虑。
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没有作出代表多数意见(九名大法官中五人以上的意见)的判决。
公布的是六份不同的意见。
没有一份意见书中陈述的理由,获得四名以上的大法官的同意。
最高法院下令让巴克入学,并判定这一大学录取计划非法,因为这一计划使巴克这样的人无法入学。
然而,具有更大意义的是,最高法院允许高等学校在录取学生时,考虑种族因素。
大法官布莱南、怀特、马歇尔和莱克曼表示,此案的要点在于:“在不伤害其他种族集团的情况下,能够弥补过去的种族偏见造成的少数族裔的不利形势时,政府可以考虑种族因素。
”(尽管巴克因此案得以入学,这一特定录取计划也被取消,此案的判决实际上在维护民权和平权行动方面,具有划时代意义。
此后,大学在录取学生时,可以将种族作为考虑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