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保护法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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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背景
(一)、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背景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产业同国外发达国家比相对落后一些。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工作也起步较晚。这给计算机软件保护带来不少的困难。但也正因为我们起步晚,其他国家在计算机软件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又可供我们借鉴。使得我们起点高,可以少走弯路。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199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通过,确立了我国的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颁布和同年我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使我国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水平与国际水平基本保持一致;1993年,中国专利局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的修改,使在这一领域中国专利保护的水平与国际标准进一步靠拢;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2002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8。
(二)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规定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我国规定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来说,只要软件一经开发完成就会自动取得著作权(即版权),而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论是否办理了登记,可见登记不是件取得权的必要条件。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对于软件著作权来讲其客体就是计算机软件,它包括程序和文档。一项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其次,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应该是己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最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仅保护软件的表达或者表现形式。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公民,也就是软件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通常称为著作权人。一般情况下,软件的开发者就是软件著作权的主体,软件开发者是经过原创性智力劳动,将计算机程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人,既然是创作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人,其所创作的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当然应该归其所有。根据《软件条例》的规定,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如果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是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则依照该条例享有著作权。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该条例的保护。各项法律条文的规定,引导着公民、组织机构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又不伤害他人的利益。我们每个人在使用软件的同时应该树立起自觉保护他人利益的意识,并且应该把保护他人利益不受到伤害的行为作为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双方才能达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