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分税制实施后,地方政府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鞭打快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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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税制实施后,地方政府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鞭打快牛”现象
分税制改革:
1994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

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

鞭打快牛:
“快牛”干活本来就积极主动,十分卖力,理应多喂草多供水。

把鞭子打在他们身上,实在有些不公平,而且可能会产生两种消极后果:一是挫伤积极性,使其松劲消极;二是使其劳累过度,不能继续发挥作用。

而“慢牛”却依然我行我素,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因此,鞭子应打在“慢牛”身上。

在地方政府征税过程中“鞭打快牛”指的是:在各地地方政府年税收收入不均的前提下,分税制制度对每年征税较多的地方政府形成一个控制税收增长的自动调节机制,或者说反激励机制。

也就是说,让税收收入较多的省份承担中央政府设定的更多的年年税收加码的压力并且不能从较大的税收收入中得到很多地方财政收入。

“鞭打快牛”现象分析:
1、
分税制中将税收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划分为中央税收收入、地方税收收入、中央地方共享税收收入,比如目前地方政府征收的增值税50%上缴中央国库、50%留作地方政府自用。

也就是说在按比例上缴国库税收收入的政策下,地方政府所征收的税收收入越多,需要上缴中央国库供中央进行统一财政支出的数额越多,而征税收入越少的政府按比例上缴中央国库的税收收入越少,这显然对征税努力的地方政府并不公平。

2、
目前,地方政府在征税时存在把税收收入数额作为指令性任务指标的现状,由于征税较多的地方政府税收基础好、征税历史记录数额较高就“理所应当”的被分配了较重的税收任务,征税较少的地方政府同理将承担较少的征税任务。

而这种“理所应当”实质是征税较多的地方政府无条件的承担了部分属于征税较少的政府应当完成的任务。

3、
中央税收往往从稳定全局考虑,对地方实行不同程度的转移支付,保证中央经济调控政策的贯彻,促进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

征税较少的地方政府往往按税收收入比例自留的地方财政收入也较少,是属于中央重点补助的对象接受较多(必然多于原来上缴国库时所占的税收收入总额比重)的转移支付。

这对征税努力的地方政府并不公平,并且容易形成“鞭打快牛”保护落后的局面。

“鞭打快牛”应对建议:
对征税较多的地方政府提供更多的转移支付、创造更好的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动力。

对征税较少地区进行大额转移支付时过问征税较多地区政府的建议、选择协商认可的办法,最好是经过征税较多地区政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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