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学习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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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都属于
刑法。(注:我国的刑法是1997年的刑法典,单行刑法(惩治外汇的规定);附属刑法我国是没有的)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由其的特殊性使其有别于
其它的法律:
(一)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犯罪与刑法”;
(二)刑法保护的利益广泛:个人、国家、社会;
(三)刑法制裁的手段严厉:涉及生命、自由及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只是手段,而国家
应用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换言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
(一)规制的技能。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犯罪的规范性评
价。
(二)法益保护的机能。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
(三)权利保障的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
宪章。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刑法有三大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
则;平等适用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中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公权力的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及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
(一)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无明文
规定不处罚。
(二)思想的渊源
1.三权分立说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公权力构建,但是并没有成
为现代国家的政治事件,也就是国家分为立法权、司法权
和型证券,三者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以保证权利领域的
罪刑法定。
2.心里强制说:有利于自己做出行为选择,趋利避害。
(三)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中最重要的时
代主题是民主和自由。
1.民主,即人民当家做主,故定罪量刑时需坚持“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尊重,司法
实践不得以民意的最大尊重为借口二亿网民的一件为定罪
量刑的根据,否则会以“民主“的名义侵犯人权,毕竟网
民的一件具有非理性和不确定性。
2.民主自由,体现为国民享有充分的人权,没有人权,就没
有自由。不允许以后修改的法律去处罚先前没有认定犯罪
的行为;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或者类推适用刑法的做
法更是被禁止。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
束司法者与执法者,其内容及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
(一)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才能制定刑罚法则,这是法律主义立场,此即是“成文的罪
刑法定”。行政法规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等(包括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
罚法则,但是它们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此外,
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因此刑事领
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本国的刑事法律规范,而且
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不能存在法定刑。
(二)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是刑法只是禁止不利
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三)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的解释必须遵从于发条使用的语言
文字的可能性具有的含义,此即是严格的罪刑法定。法律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确定的罪刑法定:不仅包括形式的侧面也包括实质的侧
面,即刑罚法规具有适当性,此即“确定的罪刑法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明确性,罪的法定以及刑的法定
1.明确性:刑法的明确性有赖于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合
力,因此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的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
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的规模无关,与刑法文字数的
多少无关,更不能因为某种理论学说或者解释理论不当地
理解了刑法规定,就认为刑法欠缺明确性,即不能混淆法
律和对法律的理解,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①.明确性既是立法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刑法解释学必
须贯彻的原则;明确性原则不仅是立法的原则,也是
司法的原则。
②.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遵循明确的原则。
③.起诉书和判决书也需要遵循明确性原则。
2.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一方面刑法不干
涉私生活的领域,区分伦理道德与法律领域,另一方面对
没有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行为,或者轻微侵犯让
人的行为,无论立法或者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加
以处罚。
3.刑的法定: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没有犯罪,就没
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但是
绝对的法定刑也不可取,现代刑法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
定刑,保证一般正义的实现也可以适应不同案件的特殊
性,保证个人的正义实现。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
①.解释构成要件必须明确该罪保护的法益,然后在刑法
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②.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2.正确理解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与联系。
3.正确运用犯罪认定的判断方法:定罪虽然遵循三段论,但
不是标准的三段论,而是具有特殊性的。
4.合理运用择一认定理论,疑罪从轻。
四、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分类
1.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需要明确
法律含义”的情形下对法律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即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对“法律具体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是指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社会
组织,学术机构后者国民个人对刑法所作出的解释。
注意:第一: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正式的解释,具有法
律的效力;第二: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本
身,但是等同于法律。第三: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不可
以拟制性解释;第四:一种的解释方法不会因解释的主体
不同而改变。
(二)刑法解释的目的
刑法解释不是立法活动,不是创造法律规则的活动,二是发
现法律含义的活动。刑法存在两个观点:法律的含义隐藏在
原意中,也就是主观解释论;法律的含义存在法律文本中,
即客观解释论。在我国,宜采取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不能
超出语言文字具有的含义,必须以保护法益的目的,必须符
合宪法。
(三)刑法解释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