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杜培武案对刑讯逼供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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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杜培武案对刑讯逼供的研究摘要: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力还不够强盛,司法制度也不够完善,而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冤假错案往往都是由于刑讯逼供所导致的,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中一个很大问题,刑讯逼供在我国是如何产生的,这个问题又该如何解决,我将结合杜培武案件来分析。
关键词:刑讯逼供,法律制度,监督体制
一、案情概要
(一)案发
案件发生于1998年4月22日上午,警方发现了一辆被丢弃的警用昌河牌微型面包车,车内有一男一女两具尸体,男性死者系昆明市所辖的路南县(现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另一人是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晓湘,两人身着便服,被人近距离开枪打死,寻找失踪妻子王晓湘的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抓进了昆明市公安局。据后来公诉机关的指控,杜培武的杀人动机是:“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有了动机后刑讯逼供就开始了,办案人员给杜培武戴上了脚镣,喝令他交待杀害“二王”的犯罪过程。他们用手铐将杜的双手呈“大”字形悬空吊在铁门上,吊一段时间后,在脚下塞进一个凳子,以换取杜的“老实交待”。杜不断地声称冤枉,这又被认为是“负隅顽抗”,审讯人员便又猛地抽掉凳子,让杜突然悬空,如此反复……;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他的脚趾和手指。到最后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已经不像样子了:目光
呆滞,步履蹒跚。
(二)庭审
出庭时,杜培武双脚踝均被手铐、脚镣吊烂、化脓,手背乌黑,肿得像戴着拳击手套似的。当杜培武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说“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却说“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在庭上,杜培武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最后,杜培武还是被判了死缓,在遗书中,杜培武写到“我一个无辜的家庭,一半毁在罪犯的手里,一半毁在司法腐败的手里。蒙冤之后,却要把洗脱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凶的身上,这是多么的可悲!”
(三)告破
直到以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被破后,杜培武才重获得清白。
杜培武案件里所涉及到的刑讯逼供问题,我想大家都可以很轻意的看出来,那么,为什么在整个案件中,杜培武几次向检察官,向法官申诉都无效呢,我想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结合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来说明一下为什么我国会有那么多的刑讯逼供以及如何从根本上来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二、刑讯逼供的出现原因
关于为什么会有刑讯逼供这个问题,主要有一下几个原因
(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司法监督不够有力
我国的法律制度在现阶段建立的还不够完善,司法监督的力度也不够大。这是公安机关胆敢肆意妄为的前提条件,如果监督到位,公安机关将不会有刑讯逼供的机会,更不要说屈打成招了。在杜培武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司法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并没有什么机会可以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这就导致当公安机关制作好案件材料送到检察院之后,检察官在看到这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材料后,会很容易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有罪的推断,却不知道在这份案件材料的背后有着多少犯罪嫌疑人的血泪。在有了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想法之后,犯罪嫌疑人所做的种种辩解申诉就变成了犯罪分子的狡猾狡辩,很难让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去相信。另一方面来讲,先入为主的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会导致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公正的对待,公安机关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后,收集的证据往往就是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不是对能说明整个案件事实的证据的收集,这种思想上的错误认识,是导致刑讯逼供的思想原因。最后,由中国的国情出发来看,我们能够找到另一个造成这一切的原因,那就是国力不够强,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要考虑司法效率,有时甚至要把司法效率作为很重要的考虑因素,当一个地方发生了恶性的刑事案件后,地方上的领导为了让民众安心,往往会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破案,有时甚至会为公安机关定下破案期限,这让公安机关在很多时候并不会把查清案件事实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将犯罪分子找出来并且定上罪成为了公安机关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犯罪嫌疑人不受到刑讯逼供,这是我国刑讯逼供问题难以解决的外在因素。在这些因
素的共同影响下,我国出现杜培武这样的冤案也就不奇怪了,公安机关认为你有罪,并且为你有罪来收集甚至于制造证据,来形成案件材料,检察院在看过案件材料后,受到司法效率的制约,不会重视监督是否有刑讯逼供问题,而是重视如何起诉,指控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罪,在这两大机关的合力之下,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的任何辩护都将显得苍白无力,最后形成刑讯逼供的冤假错案。
(二)法律规定的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这是我国对于刑讯逼供问题所做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并没有说明非法证据是否被排除,也就是说禁止收集非法证据,但是非法证据仍有证明效力,从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有相关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从这一条的规定来看,我国的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惩罚虽然比普通人犯伤害罪要严厉些,但是很难从根本上对司法人员产生震慑作用,这些法律上规定的不足,让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刑讯逼供不能从根本上被解决,想要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我认为要从以下几点
来进行改进:
三、刑讯逼供的预防解决办法
(一)完善对法律的规定
完善对法律的规定这点是完善司法体制的基础,通过对法律的完善,我们可以对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限制刑讯逼供的规则予以明文规定,让在司法实践中通过非法取证行为所获取的物证、书证不再具有证明效力,所谓的毒树之果理论就是如此。而现在中国立法机关的一贯立场是“既反对有罪推定,也不赞成无罪推定”“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罪当其罚。”这些思想都不利于法律对刑讯逼供的限制。
(二)加强对监督体制的建立
现如今的监督体制,检察院很难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在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后,检察院很难从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进行调查取证,这也就导致了刑讯逼供罪很难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让刑讯逼供罪形同虚设。有效地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可以让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更加谨慎,不会再乱用刑讯逼供。
(三)树立正确法治思想
从思想方面来看,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封建思想在人们的脑中仍有残留,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认定思想是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本原因,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可以有效地让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避免刑讯逼供的产生,这点需要长时间的开展,但是最终将会对我们的司法实践的公正产生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