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抉择--幸普森案与佘祥林案
辩论赛推荐经典法律案件(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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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辛普森杀妻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和影响力的法律案件之一,发生于1994年。
案件的被告是前美国橄榄球明星奥詹尼·辛普森,他被指控在1994年6月12日杀害了他的前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判,辛普森最终被陪审团宣判无罪释放,这一结果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议和讨论。
二、案件争议点1. DNA证据的争议在辛普森杀妻案中,DNA证据是关键的证据之一。
控方提供了大量的DNA证据,证明辛普森在犯罪现场留下了血液和精液样本。
然而,辩方专家声称DNA证据存在错误,并且质疑了证据的采集和保管过程。
2.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方律师团队运用了一系列程序上的辩护策略,如质疑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质疑证据的合法性等,使得陪审团对案件的实体正义产生了怀疑。
这一过程引发了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关系的讨论。
3. 种族歧视与偏见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方律师团队强调种族歧视和偏见对案件的影响。
他们认为,辛普森作为黑人,受到了不公平的审判。
这一观点引发了关于种族歧视在司法系统中的存在的讨论。
三、推荐理由1. 具有极高的争议性《辛普森杀妻案》具有极高的争议性,涉及DNA证据、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以及种族歧视等多个方面,为辩论赛提供了丰富的讨论素材。
2. 案件影响深远该案件不仅在美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而且对全球司法系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辩论这一案件,可以引导参赛者关注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等重大议题。
3. 增强参赛者的法律素养辩论《辛普森杀妻案》有助于参赛者了解美国司法体系、法律程序以及辩护策略,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四、辩论赛流程建议1. 队伍分组将参赛队伍分为正方和反方,正方支持辛普森无罪释放,反方则认为辛普森有罪。
2. 案件陈述正方和反方分别陈述自己的观点,包括案件事实、证据分析、法律依据等。
3. 交叉辩论双方就对方观点进行反驳,提出质疑和反驳意见。
程序优于权利-辛普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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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优于权利——辛普森杀妻案回顾与反思(2008-05-03 16:35:26)标签:杂谈1995年的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案是美国当年争论最大的刑事案件,也是西方社会引起轰动的重大案件之一,当年的报纸大都用“震惊美国、震惊世界、世纪审判”等字眼来报道此案。
CNN统计数字表明,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大约有1.4亿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最后裁决。
该案件之所以有如此重大的影响,除了他深刻的种族隔离背景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他集中体现了西方法律世界中“程序优于权利”这一重要法律原则。
今天,当我们的社会仍然在法制化的道路上艰难跋涉时,再次回顾这一经典案例时,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深思。
案情简介:案发前,辛普森是美国家喻户晓的体育明星,虽然出身贫寒,但依靠个人艰苦奋斗,挤身美国上层社会,因此辛普森是美国黑人崇拜的偶像。
辛普森与他的白人妻子妮科多年不合,并且有多次体罚虐待其妻的记录。
1992年3月,妮科提出离婚,并得到法庭批准。
但是,离婚之后,他们仍时常在一起抛头露面,甚至继续同居,辛普森的暴力行为也始终没有停止。
1994年6 月12日,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及其男友在洛杉矶寓所内被人谋杀。
警方调查之后认定最大的杀人嫌疑犯是辛普森。
在随后对辛普森住所的搜查中,警方发现了粘有血迹的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
法医后来的检验也证实,在出事现场发现了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
6月17日,洛杉矾警方决定正式逮捕辛普森。
1995年1月,案件开庭审理,陪审团成员由9 名黑人、2 名白人和1 名西班牙裔组成。
此案波澜迭起,高潮不断。
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
这双袜子最终被被告方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
此外,警方另一项主要证据之一带血的手套在主控官要求辛普森当庭穿戴时,因手套太小,辛普森根本无法戴上,陪审团哗然。
幸普森案与佘祥林案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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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杀妻案”与“佘祥林杀妻案”之比较——浅议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辛普森案与佘祥林案之比较美国人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辛普森无罪。
”其实,辛普森能够洗脱罪名,关键在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的效力,即著名的“毒树之果”法则规定,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搜查、询问等侦查活动获得的证据材料不得在审判中作为证据。
该法则不仅适用于违反证据规则而获得的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而且适用于由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而获得线索的证据,即“毒树之果”。
实际上,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限制国家公权力,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而与辛普森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屈打成招被判罪。
因为“被害人”佘妻突然现身,入狱11 年的佘祥林被法院宣判无罪,才最终重获自由。
案的教训是沉痛的,为了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违反法定程序,乃至刑讯逼供,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被随意践踏,人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而造成冤案的症结是我国司法观念中的注实体公正、轻视程序正义,仅把程序作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或工具,却忽视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程序正义或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体公正的概念,强调司法活动过程本身的严格和平等,信奉“程序正义”或“正当程序原则”。
西方学者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的探讨大多以传统上的“自然正义”为思想基础,其核心是“法律的正当程序”。
“所谓正当程序,是指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地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之中。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材料的主体、来源、形式、取得的程序和手段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亦即手段不合法或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精选)案例引导(辛普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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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假设:
• 6、如果法官的素质高,就不会发生佘案。法官所 处的地位要求其素质高于其他司法机关人员。法 官要在审理案件中去发现错误和纠正错误,但实 际情况是,我们很多法官的素质,跟公安、跟检 察机关人员的素质基本上是持平的。前道程序的 错误,法官们也不见得能够很好的发现。
• 7、如果有科学的上诉复审机制,就不会发生佘案。 当荆州中院判决后,湖北高院只是简单的发回重 审,把问题又推给荆州法院。而荆州中院又把案 件发回京山法院。京山法院是案件最初的审理者, 京山法院最终判决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使案件的
审理 :
• 在审理中主控官突然要求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结 果,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下竟然无法戴上手套。显 然手套太小了。虽然控诉律师找到辛普森穿戴类 似同一手套的照片,并且有专家佐证说手套溅染 血液后会收缩,但是辩护律师也请专家佐证说不 会如此收缩。 最后,控诉律师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 (有报警记录),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铁证如山, 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而辩护 律师则强力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 手穿不进血手套,同时攻击证人是种族歧视者以 打击证据的可信度,强调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 要求陪审团判决无罪。
二审只能到荆州中院,而到不了湖北高院,那么,同一个 地方法院就很难改变原有的判决。纠错程序也“错”了。
案情:
•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獄 • 2005年4月13日,京山縣法院宣判
佘祥林無罪 • 2005年10月底,因“殺妻”罪名
蒙冤下獄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 向國家提出1000萬的賠償,最終 累計獲得70餘萬元國家賠償。
张在玉写给佘祥林的诗:
•
风嗖嗖,雨淋淋/
•
借宿一片碎瓦/
•
回顾往日的春天/
从辛普森杀妻案浅谈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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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杀妻案浅谈程序正义【摘要】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在上个世纪通过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例确立起了程序至上的刑事司法理念。
本文从陪审团制度和证据规则等方面对辛普森杀妻案做了详细解读,从而引导论述了程序正义原则的含义、在英美的历史发展及其存在价值和弊端,并据此对中国的司法建设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程序正义原则;辛普森杀妻案;新刑诉美国人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辛普森无罪。
”在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虽然大多数美国人都相信辛普森杀了人,但又普遍认为判决辛普森无罪释放是公正的。
这是为什么呢,其实,辛普森能够洗脱罪名,关键在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
下面,就让我们结合辛普森杀妻案来揭开程序正义原则的神秘面纱,了解它的存在价值。
一、辛普森杀妻案案情简介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市警察接到报警,发现辛普森以前的白人妻子尼克尔和她的一位白人男友被人刺杀于她的住所门前。
经过现场勘察,警方怀疑凶杀嫌疑犯是尼克尔的前夫辛普森。
然而辛普森杀妻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检方自始自终缺少谋杀现场的证明人,也未能找到谋杀的凶器,而且其所列的作案时间表不能服众,许多问题难以解释。
最重要的是检方的血迹证据也出了问题。
辛普森陪审团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作出了裁决――1995年10月3日上午法庭正式宣布辛普森无罪。
二、程序正义原则在本案中的体现辛普森杀妻案审理的整个过程都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这里仅就其中的主要程序作一个说明。
(1)本案陪审团的组成中体现的程序正义原则。
陪审制度是英美法中一个独具特色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应实行陪审团审裁的案件中,陪审团在法院的主持和指导下,享有独立参与法庭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
法院只有在陪审团做出裁决之后才能行使判决权,而且判决的性质必须与裁决的性质保持一致。
这也就是说,陪审团如果裁决有罪,法官才能做出有罪判决;否则,即使法官同意,也不能做出有罪判决。
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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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一直以来人们总是会用“打击犯罪、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来对待一个案件或者一个事件。
但在我看来人们呼喊的正义,多来自于实体上的正义。
这种实体正义在我看来更多的受人的情感所影响。
容易超出界线,有时候甚至会出现其实是以“人治”来实现法治的扭曲现象。
如果看待实体正义更重要于程序正义的话,那往往会出现许多冤假错案,这些错案多来自于人的主观判断。
“佘祥林”案件,大家都认为是丈夫杀害了妻子,以为自己贯彻的是替天行道的维护正义的好事,结果却与心中所想背道而驰。
眼见不一定为实,事实的真相不应该是由人来评判,而应该是由证据。
现在不是宁可错杀一人不可放过一个的专制时代,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既然证据不足,那么佘祥林就有无罪的权利。
程序正义更加理性。
我国法律应该更加重视程序上的正义。
摆事实、讲道理、断是非,才应该是对待一个案件的理性态度,人们对正义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但是法律的正义却是明确的。
法律给原本没有标准的正义一个人人都可以接受的法律标准。
那么遵守这个标准,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秩序所要最先做的事情。
提出证据、分析证据、判断是非是在我看来更重要于分析在怎么判才可以让大众接受的所谓的正义。
程序正义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人类是有感情的动物,往往很多因素都会影响人类对于事件的看法。
一百个人眼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而这些不同的看法,往往会引起争论。
有时也会造成一些误解,认为大多数人都认同的便是对的这样的想法。
这样实体正义也许会满足大多数人对于正义的理解也会迎合了大多数人的想法。
但是,这不代表剩下的少数人的想法就是可以被忽略的。
法律给予的是人人平等的权利,每个人的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实体的正义解决了大部分人对正义的要求,那么剩下不被认可的少部分人便很容易产生不满、认为不公平等消极情绪,甚至有一些会做出一些过激行为。
这样的状态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的,会给社会埋下很多动荡的因子。
因此,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人人的标准都一样,人人都是平等的,大家拿事实说话。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法学专业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法学专业](https://img.taocdn.com/s3/m/10bddd1e4693daef5ff73d01.png)
论文题目: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摘要因为我国长期受到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从而形成了只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法律传统,因为长期的忽略程序正义,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一些司法的错误,引人深思,站在追求社会最大正义公约数这个立场上,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考量还是对私权利的维护我们都有做的两者兼顾,重实体轻程序会跌落到权利泛滥的深渊;重程序轻实体,法律惩恶扬善的作用难以进行,使正义在制度的桎梏下得不到伸张。
法所体现的正义的价值,实质上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二者的融合也是对立。
本文,笔者将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治内涵、两者的中西方对比、二者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冲突与解决,多方面多维度切入,研究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的正义体系。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独立价值AbstractBecause of the long-term influence of the feudal patriarchal system, China has formed the tradition of only focusing on the entity and ignoring the procedural law. Because of the long-term neglect of procedural justice, some judicial errors inevitably occur, which makes people think deeply. both procedural justice and substantive justice have their own important social value, whether they only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cedure unilaterally Justice or substantive justice will inevitably be far away from justice. The value of legal justice, in essence, is the unity of opposites between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procedural justice.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will study the legal connotation of procedural justice and substantive justice, the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m and the solution from many aspects The justice system of law based on national conditions.Key words: procedural justice, substantive justice, independent value目录第1章绪论 (4)1.1研究背景及意义: (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4)1.3主要研究内容 (5)1.4研究方法 (5)2.1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治内涵 (6)2.1.1程序正义 (6)2.1.2实体正义 (6)2.3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中西方对比 (7)第3章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9)第4章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与解决 (10)4.1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 (10)第5章结论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第1章绪论1.1研究背景及意义:马克思主义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生动地比喻为内与外之间的关系。
佘祥林与辛普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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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学家何家弘探讨佘祥林与辛普生案件1994年是个不平凡的年度,在世界范围有三起重大案件发生。
第一起是佘祥林涉嫌杀妻案。
这个案件中究竟有那些证据存在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首先是佘祥林与他妻子的关系紧张:据传闻佘祥林与某个青年女子有暧昧关系;在当地发现一起女尸;张在玉的母亲就先入为主,认为那具那女尸就是她的女儿。
先入为主对办案有极大的危害性。
此案定案的根据就是佘祥林的口供,佘祥林作了先后有四种不同的口供,公安机关根据其中的一种口供认定了案件。
佘祥林案件因为其妻十一年后生还,他的冤案才得以平反。
但该起错案至今还给我们留下一个问号:当初发现的那具女尸究竟是谁?她是如何死的?对此,至今还没有一个答案。
第二起冤案是陈国清等人涉嫌杀害出租车司机案。
此案发生在1994年夏天,一名出租车司机被杀死,出租车被抛弃在承德的郊区。
公安机关经侦查,在94年11月时把目标锁定陈国清等四人身上。
然后到陈国清家里搜查,获得一把刀,但现场记录比较粗糙:上面记载是"收到一把带销的刀",到了审讯阶段搜查笔录上的记载就变成"一把匕首"。
物证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证据,对物证的保管很重要,对物证的使用必须做到同一性。
你如何证明所提取的刀就被告人家里提取的刀?刀上的血迹有什么价值?对每一个证据的价值必须认真分析。
血型相同仅是种属认定,还不能作同一认定。
陈国清案件的鉴定书中还存在一处令人难以理解之处:鉴定结论书上记载的时间是9月份,但鉴定书记载提取刀的时间是在10月份某一天。
刀是10月份提取的,但鉴定是9月份做的,你刀还没有提取,如何进行鉴定?在陈国清案件中,对烟头鉴定同样存在问题。
案件发生时间是9月份的某一天,而对样本的提取却是11月份。
比对必须有样本,犯罪嫌疑人是11月份才找到的,公安机关如何在9月份就做出鉴定结论。
然而,公安机关对此解释是,我们把鉴定的时间写错。
收集证据是很严肃的一件事情,从陈国清案件中,至少反映工作人员的态度是不认真的、不负责的。
“伪君子”或“真小人”——对比佘祥林案与辛普森案的思考
![“伪君子”或“真小人”——对比佘祥林案与辛普森案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f031302faaea998fcc220eff.png)
“伪君子”或“真小人”——对比佘祥林案与辛普森案的思考犯罪嫌疑人也是公民,他们拥有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通过对佘祥林杀妻冤案与辛普森杀妻案的对比,会发现中美对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态度是有差异的。
而中国刚刚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则在保护刑事诉讼被告人和限制公权力方面做出了某些改变。
那么冤案是否可以减少呢?在佘祥林一案中,佘曾再三向侦查员提出要去见妻子尸体的要求,但一直没有如愿,直到入狱,依然不知道死者究竟是不是妻子张在玉。
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在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错。
而辛普森案中辩方的质疑让警方很多证据都被排除掉了。
通过警方的调查,佘祥林搭车的司机证实了佘当晚没有作案时间。
但此后的判决中,没有提到当晚见过佘的两名司机的证词。
在案件侦破期间,”一份良心证明”出现,说明有人曾见过一个与张在玉相貌特征相像的疯女子。
但并未获得司法机关的查实。
相反,与这份证明相关的四人后来均以涉嫌“包庇”等罪名被羁押和监视居住。
辛普森得知自己沦为头号嫌疑罪犯后,暂时躲在一位律师朋友神秘豪宅中,开始筹组“梦幻律师队”。
此外,悬赏50万美元巨款奖励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并雇佣了几位著名私人刑事侦探调查凶杀案真相。
辩方搜集的许多证据均被法院采纳。
当佘祥林为避免酷刑的折磨,编造作案过程,甚至按照侦查员的讲解画作案时的行走路线图时,辛普森是自愿放弃沉默权,与警方对话。
新刑事诉讼法中针对刑讯逼供有众多规定。
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以上三条规定在佘祥林一案中都没有遵守。
表现为专案组刑讯逼供,“良心证明”相关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对申述内容置之不理。
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问题
![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f77e31df240c844769eaee22.png)
论包青天式的实体正义与辛普森式的程序正义的取舍问题——刘婷婷耶鲁大学法学教授、著名的理论法学家柯维尔曾说过“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即通过程序对司法的限制来实现实质的正义。
这句话现在已经成为格言收入法学词典,每每被人引用。
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体会到英美法系在司法过程中对于程序的重视,而这可以从曾经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中窥见一斑。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
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最后因为洛杉矶市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分的理由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辛普森。
由于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就是犯下那两项一级谋杀的人,因此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均被陪审团认定为无罪,辛普森当庭无罪释放。
而之前的总总证据均表明辛普森极有可能是案件的凶手,但美国刑事法上对于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叫做“Beyond Reasonable Doubt(超越合理怀疑)”,就是说,在证明一个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时候,是不能有任何疑点的哪怕是一点点的疑点。
这体现了美国对人权的异常尊重,基本上属于宁纵勿枉。
尽管超过半数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有罪,但同时,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他们认为,如果自己是法官,也会判他无罪释放。
因为的确证据不足。
这不由得使我联想到了我们中国目前的法制,我问自己如果这样的案件发生在中国会怎么样?由于法制基础、法律意识、历史观念等因素的不同,中国目前的法制现状是:重实体,轻程序。
时有不尊重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事情的发生;处理纠纷、打击犯罪,最后只要群众满意、大快人心就成。
老百姓都有“某种天生的正义观念。
这样的正义观念,无知而有觉,来自每个人自幼生长的社会里的习惯,来自每个人之作为人都具备的对何为正当、何为应当的最低限度的共通理解,来自于我们根深蒂固的“志善而造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法律传统。
从辛普森案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从辛普森案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https://img.taocdn.com/s3/m/9301cd8e49649b6648d747e7.png)
从辛普森案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从辛普森案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在论述二者关系之前,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二者的涵义。
所谓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而程序正义则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从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来看,对于程序法的重视程度日益加深。
但是我认为,实体正义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法律设定、法律实行的第一位目的。
从二者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我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民众对具体的法律过程不了解,人们更加注重的是裁判结果的正义。
而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实体的正义是依托于裁判过程的正义的。
但是,程序正义的结果并不一定就会导致实体的正义,且不说我们当前的法律存在多少可钻的漏洞,真正高智商的犯罪,往往是走在法律规定前面的,对于很多我们的法律尚未规定为犯罪、但是依照全人类的正义观念来看是为犯罪的案件,我们往往是无可奈何的。
那么我们来看一些判例法国家,在这些国家里,人们判定一个案件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于彼罪主要是依据以往的判例,而当出现以往未出现的新案例时,法官及陪审团拥有很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正义和人类利益,那么最终也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莆田2014国考铁路公安面试:程序与实体的博弈
![莆田2014国考铁路公安面试:程序与实体的博弈](https://img.taocdn.com/s3/m/fd1f89cfd5bbfd0a795673e0.png)
莆田2014国考铁路公安面试:程序与实体的博弈所谓实体正义就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程序正义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保证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
当然事实上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分不开的,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而程序正义的存在又是为了实现实体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通俗一点讲,其实就是过程和结果的关系,我们用一个简单的案例来形象的阐述一下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
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发生在美国的辛普森案,辛普森与妻子妮可离婚后,一直想要复婚,但未果,一日,邻居发现妮可与一餐厅侍应死在家中,经过排查,警方锁定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对辛普森展开调查,但是调查后警方所提出的证据却一一被辩方质疑,一是在辛普森家发现妮可的血迹,可以说这应该是最有力的一项证据了,但由于搜查辛普森家里的警员是直接从案发现场到达辛普森家,于是辩方提出质疑,有可能是警员将血迹带到了辛普森家;二是警方提供了妮可尸体上有辛普森的DNA,但辩方提出辛普森离婚后还是经常会与妮可接触并在家里留宿,案发后警员为了遮盖妮可尸体,将床上的被单盖在妮可身上,被单上有辛普森的毛发和皮屑非常正常,又使这一证据遭到了质疑;三是警方在辛普森家中搜索岛了染血的手套和袜子。
但辩方提出,警方到达辛普森家里之后,由于敲门久未有人回应,担心宅内人的生命安全,于是翻墙越入,在简略搜查之后发现了染血手套和血迹,还有沾血的袜子,这成为了指控辛普森杀妻的有力证据,但是因为搜证未经许可,这项证据被辩方指为非法获取,压下不用;四是辛普森的血液样本与案发现场发现的高度吻合。
警方在辛普森家中发现血迹,于是要求辛普森提供血液样本,辛普森配合,按理说采集了辛普森的血液样本之后,必须要立即送往化验室存档,但是此警员拿着辛普森的血液样本先去了案发现场,停留三个小时候返回刑事化验所,当时此警员给出的解释是血液样本需要进行编号后才能送到化验室,负责编号的同事正在案发现场,于是才先赶往案发现场,也是由于此举遭到辩方质疑伪造证据。
佘祥林案和辛普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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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拼音:shé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佘祥林2005年3月28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她突然回家了!她的归家,让当地人目瞪口呆——这表明其丈夫佘祥林杀妻案被判刑15年是错案。
据介绍,张在玉2005年42岁。
1994年1月20日,张在玉因和丈夫佘祥林吵架而失踪。
同年4月,该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后,被认定是张在玉,经有关部门检测,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日期与张在玉吻合。
因此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当作重点犯罪嫌疑人抓获,并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
据张在玉说,她吵架后离家出走,一路乞讨到了山东,并与山东一男子“结婚”,育有一子。
目前,与张在玉一起回娘家的就有她的现任“丈夫”和儿子。
得知张在玉归家后,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人民法院立即调查核实,确认张在玉当年系离家出走,当年在该镇吕冲村发现的女尸不是她。
荆门市委对该案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依法纠错。
3月29日晚上,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当年京山县人民法院及该法院作出的两审判决,将该案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京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尚在沙洋监狱服刑的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
京山县人民法院将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就当年发现的无名女尸重新展开侦查。
2005年4月13日上午9时,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佘祥林故意杀人案,10时30分,审判长宣布佘祥林杀人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从辛普森杀妻案和佘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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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杀妻案和佘祥林“杀妻案”窥视无罪推定原则班级:1112411班学号:111241120 姓名:王学峰摘要:辛普森杀妻案和我国的佘祥林“杀妻案”是极为相似的两个案件,却发生了两种迥然不同的结果,一个看似“有罪”却最终被宣告无罪释放,一个本来无罪却被判决有罪入狱。
这两种结果一定程度上反应两个国家在审判制度法律文化上的区别,我国正处于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司法矛盾也得以显现,如何能够发扬我国传统司法的优势,借鉴西方司法制度的优点,促进我做司法体制的进步和改革,是我们必须和应该考虑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辛普森杀妻案和佘祥林案的分析,,引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发展历史的探讨,并对外国和中国在对无罪推定的原则的在立法上的表现进行对比分析。
关键词:无罪推定;刑事证据原则;程序正义;实体正义;辛普森案;佘祥林案;一、案情回顾一个“杀害”自己妻子的丈夫,到底是不是凶手呢?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两个案例:案例一是十一年前发生在美国的一则旧闻:1994 年6 月12 日美国公民辛普森的前妻及其男友被利刃割喉致死。
警方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了两被害人及辛普森的血迹,同时在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头发和一只血手套。
随后警方又在辛普森住宅中发现了一只与案发现场属于同一副的血手套和一双血袜子,并且在辛普森的汽车上也发现了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辛普森于是被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而遭到起诉。
面对“血证如山”的控方指控,辛普森所聘请的“梦幻律师队”居然巧妙利用控方证据中存在的漏洞,说服了陪审团的全体成员,陪审团成员们竟一致认为辛普森并不一定是罪犯,罪犯极有可能另有其人或辛普森被栽赃陷害。
当时法庭所收集的证据难以排除本犯可能是另有其人的合理存疑,最终辛普森在刑事上被裁定为无罪。
1994 年4 月11 日, 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 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
同年10 月, 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论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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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由辛普森案引发的思考内容摘要: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动态并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辛普森案件阐述,表明美国司法制度上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揭示了中美两国在司法程序上的差异,并通过这种比较,引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的思考。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质公正辛普森案件借鉴一、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二、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彰显了西方程序优位的司法价值观1994年6月12日,警察发现辛普森以前的白人妻子尼科尔和她的一位白人男友被人刺杀于她的住宅门前,现场血迹斑斑,惨不忍睹。
辛普森是明星人物,其言行多见诸于报端,辛普森经常虐待、殴打前妻尼科尔早已不是什么新闻。
1992年3月尼科尔与辛普森离婚后,辛普森对尼科尔的骚扰始终没有停止,辛普森还多次威胁要杀死前妻。
因此,警方第一个怀疑的凶杀嫌犯便是辛普森。
在法庭上的较量中,美国警方自以为掌握的大量证据,但这些看似强有力的证据却被辛普森的精英律师团驳斥的疑窦丛生。
检方首先拿出的是证据在案发现场发现的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
德肖微茨辩护说案发现场十分混乱,血迹已经被污染,不能作为指控辛普森的证据。
接着证人警官福尔曼出停指证辛普森。
但洛杉矶警察局信誉不佳,警方的种族主义劣迹斑斑,福尔曼也有曾经殴打黑人的不良记录,辛普森又是黑人,律师团当庭证实福尔曼有种族主义偏见。
美国的司法系统奉行所谓的“自由心证”制度,警官福尔曼的证词被法庭当场否定。
而警方自认为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就是案发现场发现的一双沾有被害人血迹的白手套,但遗憾的是这个“证据”居然是警方伪造的,辛普森自幼打棒球,手指关节异常粗大,辛普森当庭试戴这双血手套却难以戴上……此时法庭内一片哗然,警方极为尴尬。
最后在辛普森主动配合警方提取血液样本之后,警方忙中出错,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血样送检,在美国司法体系“程序违法,结果无效”的规则下,警方明显违反了司法程序。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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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摘要:“辛普森”案作为“世纪审判”,以其被告人名望之高、耗资之大、历时之久、判决结果与公众预期之冲突成为当代“英美法系”法学研究的经典案例。
此案涉及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与证据学等诸多学科,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材料,本文将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视角,人权建构理论为基础,比较论证为方法,针对“程序正义”原则的七个核心规则展开论证,达到集思广益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地目的。
关键词:辛普森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无罪推定陪审团制度1994年美国著名影星奥伦萨尔.詹姆斯.辛普森(Orentnol .G. .Sympson )因涉嫌谋杀其前妻妮可.辛普森被起诉,在检方握有优势证据,社会舆论倾向于被告有罪的前提下,陪审团一致裁定辛普森被告罪名不成立。
该判决给全球法学界以强烈震撼,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体现与运用引起诸多思考。
反观我国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载铁窗生涯,我们不禁疑问,是什么导致了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等诸桩冤案?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使然还是刑事诉讼制度自身存在重大缺陷?在强调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先进理念统领之下,在同样拥有完整的刑事诉讼组织体系和审判监督机制的我国,冤假错案不断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同样是疑点重重的杀妻案,为什么佘祥林与辛普森的境遇如此不同?在辛案审结十五年以后,本文旧事重提,旨在以辛普森案为基础探索“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法理蕴涵及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的内涵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定义和法源美国宪法并没有对正当法律程序涵义做明确界定,对正当程序的理解,主要依靠联邦最高法院对其适用的解释,从而赋予这种宪法的弹性条款以实际应用的意义。
丹宁勋爵认为:“我所说的‘法律的正当程序’,即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使用,法律援助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从“辛普森案”看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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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案”看程序正义
徐爽
【期刊名称】《商情》
【年(卷),期】2011(000)034
【摘要】在检方铁证如山的情况下,辛普森以检方违反了宪法修正案中公民权利保护务款为由抗辩,最终被判无罪。
由此可见美国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及宪政法治精神。
本文从自治型法的特点出发,解释程序正义的来源与意义,最后结合美国审判形式总结程序正义在美国的应用。
【总页数】1页(P196-196)
【作者】徐爽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抉择——对“佘祥林案”和“辛普森案”的对比分析 [J], 王迎朝;
2.乱点生殖簿:从辛普森案看美国陪审团制度 [J], 朱伟一
3.浅议"辛普森案"程序价值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 [J], 雷苗苗
4.法律文化视野下司法正义实现的路径选择\r——以呼格吉勒图案和辛普森案切入分析 [J], 梁超;祁天姿
5.再论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由刘涌案和辛普森案引发的思考 [J], 杨新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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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抉择——对“佘祥林案”和“辛普森案”的对比分析摘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诉讼程序的两个重要价值诉求。
辛普森被无罪开释的原因在于美国注重程序公正,佘祥林被冤枉的原因在于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
强调程序优先会使放纵犯罪分子的可能性提高,但至少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强调实体优先不必然实现实体公正,甚至易导致冤假错案,结果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均可能得不到实现。
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两难抉择中,程序公正第一、实体公正第二的司法理念理应被我国采纳。
重读“佘祥林案”,仍不禁令人头皮发麻。
1994 年1 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居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
4 月11 日,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这具女尸体貌特征与张在玉相符,当地公安机关遂将佘祥林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最终,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佘祥林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15 年有期徒刑。
2005 年3 月28 日,佘祥林被羁押11 年之后“,被害人”张在玉从外地回到了家乡,佘祥林的不白之冤才得以昭雪。
“佘祥林案”之荒诞,令人以为是在读志异小说。
震惊全美的“辛普森案”则展示了与“佘祥林案”截然相反的一种司法理念。
1994 年的那场历时474 天的“世纪审判”中,在控方“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只因为警方取证时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和证人的种族歧视嫌疑等问题,涉嫌杀死前妻的辛普森最终被无罪释放。
一个是没有杀妻的无辜者,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含冤入狱;一个是被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是杀死前妻的“凶手”,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却被无罪释放。
这两起在形式上富有相似性但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却截然相反的案件,凸显了诉讼价值诉求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抉择的艰难。
一、不同价值诉求的法理基础:重程序与重实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两个重要的诉讼价值,均以实现正义为目标,但程序公正注重的是审理过程的公正性,而实体公正注重的是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二者的抉择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往往显得十分艰难。
“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正是这两种不同价值诉求的典型案例。
先看美国的“辛普森案”。
此案的证据可谓“铁证如山”:辛普森在凶案发生时,没有不在场的证明;警方在犯罪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后收集到的皮手套上的血迹,经DNA 检测,证实是辛普森和两名受害者血迹的混合物;在辛普森卧室发现的一双袜子上的血迹被鉴定属于受害人;辛普森左手中指有明显受伤的痕迹,他本人关于受伤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且被证明有假;辛普森驾驶的悍马汽车车门把手及座位上有受害人的血迹等等。
但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梦之队”律师辩护团抓住了警方办案过程中的程序瑕疵等问题,最终使陪审团一致做出了辛普森无罪的裁定:(1)警方涉嫌在未取得法官颁发的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辛普森的住宅进行了搜查;(2)在案发现场收集血样的警官未依照办案规程将血样直接送交鉴定部门,而是带着血样搜查辛普森住宅后才去送检;(3)负责侦查“辛普森案”的警官富尔曼出庭作证时,否认自己使用过“黑鬼”之类带有种族歧视的语言,但一盒录音带证明他向法庭撒了谎;(4)那副带有血迹的手套,辛普森当庭试戴时因太小而戴不上;(5)辛普森行使了沉默权,控方不能从辛普森本人那里得到有利供词。
为什么在控方拥有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辛普森最终被宣告无罪呢?原因在于美国强调正当程序,也就是程序优先。
美国学者对正当程序标准的认识虽不尽相同,但其内核基本上是确定的:正当程序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对公民基本人权的程序保障和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而对国家公权力的实体限制两个方面的内容。
为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从正当程序理论出发,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广泛的对抗司法机关的诉讼权利,如“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等等;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则有义务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义务将判决建立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基础上。
在美国人看来,审判过程比审判的结果更重要,如果程序不公,审判结果将一文不值。
相反,如果程序公正,即使审判结果可能不公,那也可以接受。
这就是美国人的价值观: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换句话说,在诉讼价值诉求中,相比结果而言,美国人更注重过程。
辛普森正是由于美国的程序优先理念被无罪释放的。
再来看“佘祥林案”。
佘祥林获刑的证据其实很简单:一具与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体貌特征相似的女尸,佘祥林本人承认杀死了张在玉的口供,警方通过骗供、诱供、逼供等手段获得的一些物证。
与“辛普森案”相比,“佘祥林案”的控方证据可谓微不足道,即便如此,佘祥林仍被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并被判处15 年有期徒刑。
与“辛普森案”截然不同的是,佘祥林在整个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没有享受到程序公正待遇:(1)在侦查机关讯问阶段,佘祥林没有得到律师的帮助;(2)佘祥林不享有沉默权,只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3)佘祥林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正如佘祥林服刑期间的申诉材料所述:“我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10 天11 夜”,“鼻子被多次打破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4)司法机关“重口供,轻证据”,以口供为“证据之王”;(5)法院没有使用“疑罪从无”原则,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终审以“疑罪从轻”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 年。
为什么类似的案件,“佘祥林案”的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与“辛普森案”大相径庭?究其根源,是我国司法机关一贯秉持的执法理念是“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秩序、轻自由”。
在这种执法理念的指引下,司法机关办案时往往“宁枉不纵”,认为只要能将罪犯绳之以法,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也无关紧要;只要达到了实体公正,正义就得到了实现,哪怕以程序不公为代价。
正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将无辜的佘祥林送进了监狱。
二、不同价值诉求的实践结果:放纵与冤枉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以实现正义为目标,但程序优先和实体优先的不同价值诉求,在“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中得到的却是不同的实践结果。
辛普森到底是不是杀人凶手,这一谜题除了辛普森本人,谁也无从知晓。
但是,辛普森被无罪释放后,美国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就是杀死前妻和另外一个受害人的凶手,但他们同时又认为:“辛普森案”遵循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审判过程是合法的,裁判结果是可接受的。
事实上,辛普森在涉嫌杀人的刑事诉讼中被法院宣告无罪后,在其后的民事诉讼中却被法院认定杀人事实成立,辛普森本人也支付了被害人家属巨额的赔偿金。
我们有理由认为:如果辛普森确实是杀人凶手,他之所以能够逃脱惩罚,应该归结于美国人在诉讼价值追求中注重程序公正,而程序优先导致了对“犯罪分子”的放纵。
但是,即便放纵了辛普森这一“犯罪分子”,但“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却保障了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
如果辛普森确实不是杀人凶手,那么“辛普森案”不仅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同时也实现了实体上的正义。
总之,“辛普森案”的实践告诉我们:强调程序优先可能会放纵犯罪,但至少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
强调实体优先的“佘祥林案”实现正义了吗?从程序上看,在侦查阶段,佘祥林受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人格尊严丧失殆尽;在审判阶段,佘祥林被“疑罪从轻”,最终获刑15 年。
从实体上看,清白无辜的佘祥林被冤枉了,杀人并弃尸池塘的凶手至今逍遥法外。
在“佘祥林案”中,不仅程序公正荡然无存,实体公正也并未实现。
“佘祥林案”的实践结果表明:强调实体优先会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而且不一定能实现实体公正,甚至可能会冤枉无辜。
“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胥敬祥抢劫案”、“杜培武杀人案”等众多的重大冤假错案,与“佘祥林案”一样,诠释了“重结果、轻程序”造成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时缺失的严重后果。
三、不同价值诉求的理性重构:程序公正第一,实体公正第二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作为诉讼程序的两项重要价值诉求,既存在着实现正义这一终极目标的一致性,又因具体诉求不同而存在着矛盾。
如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所言,诉讼程序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因为,即使程序公正,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
“辛普森案”印证了罗尔斯的理论。
虽然诉讼程序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但我们通过“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的对比已经发现:强调程序优先会使放纵犯罪分子的可能性提高,但至少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重实体、轻程序”不必然实现实体公正,甚至易导致冤假错案,其结果是程序上的正义和实体上的正义均得不到实现。
通过“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的实证对比分析,笔者认为:中国应尽快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现状,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两难抉择中,应该程序公正第一、实体公正第二。
这结论并非完全立足于“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这两个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它有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撑。
从理论上看,正如我国学者景汉朝所言:第一,实体不公影响的只是个案,而程序不公却会破坏整个诉讼机制。
诉讼机制出了“毛病”,会导致无数个案的不公。
第二,实体不公可以救济和纠正,而程序不公在很多情况下是不能救济和纠正的。
第三,程序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实体:一般来说,经过公正的程序,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会得到公正的结果,但纯粹的实体公正是难以实现的,甚至是无法实现的,只能以程序是否公正作为衡量司法公正与否的标准。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当前程序不公明显多于实体不公。
1998 年1 至10月,全国复查各类案件441 万件,实体错误的12045 件,占复查总案件数的0.27%。
属于超审限、管辖不当等程序性问题的73143 件,占错案总数的85.86%。
另外,从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看,长期以来都有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打击、轻保护”、“重国家、轻个人”的法律传统,诉讼程序本身在设计上就存在保障不足的问题。
因此,树立程序公正第一、实体公正第二的执法理念,乃是我国实现诉讼法治理想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