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多数当事人第七章主管和管辖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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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实体要件
2、同属于一个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 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简化程序,节 省时间、费用;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 同意
程序要件
第一节 共同诉讼
•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1.独立性: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 己产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第一节 共同诉讼 第二节 诉讼代表人 第三节 诉讼第三人
第一节 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概念: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 (含两人)以上的诉讼。
• 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通过一个诉讼程序一并解决涉及 多数当事人的纠纷或多个纠纷,从而节省诉讼成本,同 时避免法院在同一或类似案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冲突的 判决。
•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起诉时人数不确定; 2、具有同一种类诉讼标的; 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第二节 诉讼代表人
•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程序: 1、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 2、未起诉的权利人向法院登记 3、确定诉讼代表人
首先由已登记的当事人推选诉讼代表人;推选不 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判决的效力 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判决效力及于所 有参加登记的权利人; 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 适用该判决、裁定。
二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和裁判的共同诉讼。 • 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第一节 共同诉讼
• 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1、权利义务共同型:根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共
第一节 共同诉讼
• 共同诉讼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一方或双方为两人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
行诉讼
• 共同诉讼的分类: 分类依据: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关系 1.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类) 2.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
第一节 共同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 • 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第一节 共同诉讼
三、普通共同诉讼 • 概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
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 事人同意的,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形态
• 特征:1.诉讼标为同一种类 2.是数个单独的诉进行合并审理 3.是一种可分之诉
第一节 共同诉讼
•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教材P.101) 2.牵连性: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就案件事实提出的
主张或证据往往具有相互支持的作用。
第一节 共同诉讼
• 比较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
比较项目 同
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法庭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的争议
诉讼标的
同类
同一
诉讼请求
法律特征 异
(2)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作的有利于全体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发生 效力;不利于全体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3)共同诉讼人中一人遵守期间,发生诉讼中断、诉讼中止,对全 体发生效力。
2、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独立性 共同诉讼人可以实施与共同诉讼无关的行为,如各自委托诉讼代理
人;同时,各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能力欠缺,并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 人的诉讼能力。
1.是以共同诉讼为基础的一种群体性诉讼制度; 2.同共同诉讼制度一样,具有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多数人
诉讼的难题基本功能; 3.同代理人制度一样,具有通过他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
讼义务的功能。
第二节 诉讼代表人
• 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1.是本案的当事人;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具备与进行该诉讼相适应的能力; 4.能善意地履行代表职责; (诉讼代表人可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
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本来就有共同的权利或共同 的义务。 如:合伙纠纷、共有纠纷、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纠纷 2、原因共同型: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 使共同诉讼人之间有了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 如:共同侵权
第一节 共同诉讼
• 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1.挂靠 2.营业执照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3.个人合伙涉诉 4.企业法人分立 5.借用业务介绍信 6.遗产继承诉讼 7.代理关系的连带责任 8.共同财产涉诉 9.连带责任保证
诉讼代理人)
法律地位: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更换:申请——中止——协商——更换——恢复
第二节 诉讼代表人
三、诉讼代表人的种类: •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当事人人数众多,即指当事人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 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3、具有同一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第一节 共同诉讼
•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及内部关系
追加:依职权 或 依申请
内部关系
牵连性 独立性
第一节 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牵连性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
一人的行为,须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其效力才及于全体。即采用 协商一致原则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是否经当 事人同意
两个或两个以上 可分之诉
须经当事人同意
有且仅有一个 不可分之诉
无须源自文库当事人同意
审理和裁 判方式
处理内部 关系原则
审理可分可合;分别判决 突出独立性
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突出牵连性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 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 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 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 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节 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概念: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
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 诉讼行为的人。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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