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主管与管辖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重大涉外案件(适用集中管辖法人涉外民商事案件情 形,有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 P125)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重大涉港 澳台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级以上的经济 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 的民事纠纷案件、公司强制清算的案件。
1、民法调解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 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纠纷; 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纠纷; 4、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纠纷; 5、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
决的其他案件。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内部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立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 3、保证案件公正审判 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 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 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 过程中发生变化而丧失其管辖权。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 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 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 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 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法院主管的确立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 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三、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1、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 系;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 辖区之间的联系。
三、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 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原告就被告”的适用原则:
被告为公民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 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 份关系的诉讼;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
(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概念: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 民法院之间在各自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 辖恒定
四、管辖的分类
1、以是否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为标准,可分 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以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为标准,可 分为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合并管辖和 共同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
9、因海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 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必 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 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的管 辖制度。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六、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 一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是指当共同 管辖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 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市、海西州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 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 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 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的影响大小 4、诉讼标的金额大小
例如: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 商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 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 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 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而确立第一 审法院的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P128,详细情况】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重大涉港 澳台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级以上的经济 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 的民事纠纷案件、公司强制清算的案件。
1、民法调解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 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纠纷; 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纠纷; 4、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纠纷; 5、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
决的其他案件。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内部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立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 3、保证案件公正审判 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 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 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 过程中发生变化而丧失其管辖权。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 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 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 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 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法院主管的确立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 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三、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1、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 系;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 辖区之间的联系。
三、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 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原告就被告”的适用原则:
被告为公民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 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 份关系的诉讼;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
(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概念: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 民法院之间在各自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 辖恒定
四、管辖的分类
1、以是否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为标准,可分 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以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为标准,可 分为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合并管辖和 共同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
9、因海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 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必 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 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的管 辖制度。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六、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 一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是指当共同 管辖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 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市、海西州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 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 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 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的影响大小 4、诉讼标的金额大小
例如: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 商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 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 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 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而确立第一 审法院的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P128,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