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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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国对境内的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贸易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一)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的、有效的:(1)就合同而言,违法合同和缺乏其他必备条件的合同,都是自始无效的。(2)就条约而言,要贯彻有约必守原则,其前提条件也在于条约本身是合法、有效的。
(二)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情势变迁”原是民商法上的一种概念,指的是:在合同(或契约)依法订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履行完毕以前,当初作为合同订立之基础或前提的有关事实或情势,由于不能规则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无法预见的根本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合同一切条款原有的法律约束力,要求全盘履行原有的约定内容,势必显失公平。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范围: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些国际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就属于《公约》2.《公约》的保留(中国保留的):①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即《公约》第1条第1款b项)可以声明保留(《公约》第95条);②《公约》规定,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而为之。对这一规定,可以声明保留(《公约》第96条)
“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第一,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之间的缔约;第二,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从总体上说,并且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第四,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虽然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但是,这种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却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和其他强制权力。
发价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二是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根本违反合同”:有一种违反合同特别严重,《公约》称之为“根本违反合同”。据《公约》第25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